导语 2015年省人社厅、财政厅下发《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29号文件),对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后的企业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整理出来,以便于大家及时参保缴费,维护自身权益。
1、早参保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高低,主要取决于本人缴费时间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早缴费、多缴费的,养老金就高。 原来,我市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又断保的,只要没有退休都可以申请补缴。但29号文件规定,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无论是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出现中断缴费的,还是从未参保缴费的,都不能申请以个人身份补缴,只能从申请之月起参保缴费。这样如果职工参保时间晚或断保时间长,在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时间累计不足15年,就只能继续缴费至满15年时才能退休。 2、逐年参保好。29号文件规定,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养老费时,均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就是说,个人断保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要高于逐年缴纳的缴费基数,而计算养老金时与逐年缴纳的没有区别。由此可见,最好是逐年缴费,如果出现断保,补缴养老保险费越早越好。 3、个人补缴时间有限制。29号文件规定,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男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不能以个人身份补缴1998年1月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首次缴费时间在98年之前,可补缴首次参保时间以后的欠费)。因此,即使在本人档案中已经认定了98年以前工龄,也不能补缴。 4、申报程序。29号文件规定,以个人身份首次参保补缴的,按属地原则,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手续;跨县市区办理首次一次性补缴手续的,一经查实予以退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已经参保缴费再以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仍在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补缴。其中,在市社保中心参保缴费的人员,属在档案代理中心托管的,由个人向代理中心申请;属在参保单位的,由单位或个人向市社保中心申请。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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