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交通民警遇到符合快处快撤交通事故并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怎么处置? 交通警察对发生交通事故后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并自行协商快速处理的当事人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交通警察对应当使用而没有使用自行协商快速处理、没有及时撤离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和记分。 交通警察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处200元罚款。对阻碍交通警察强制撤离现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5、发生哪些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发生物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①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成因有争议的; ②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③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④ 机动车无牌号、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保险标志的; ⑤ 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⑥ 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如果是上述第(一)至(四)种事故情形的,当事人报警后,可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侯处理。
6、事故车辆能否占用道路等候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前来查勘定损? 不能。 因为《办法》规定,由交通民警或协警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和当事人依照本办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原则上统一到理赔服务中心办理定损手续。同时《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查勘人员不得对占用道路影响交通的事故车辆进行查勘定损。
如果符合快处快撤的事故车辆占用道路资源影响交通,等候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前来定损的,交通民警将会按违法停车的规定予以处罚。
7、过往交通参与者遇到符合快处快撤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撤离现场时,是否可以劝说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或帮助事故当事人在《见证卡》上予以见证? 可以。 《办法》规定,过往交通参与者可以劝说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实施快处快撤,也可在《物损交通事故见证卡》上签名见证该事故,并有权检举事故当事人不按规定快处快撤等违法行为。 8、如果当事人选择报警等候民警到现场来处理的物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不用将车开到理赔服中心去处理了? 不可以。 只要是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符合快处快撤的物损交通事故,即使选择报警方式等候民警到现场处理的,到达现场的民警或协警,按规定都要采用见证的方式来处理这类事故,事故双方当事人还是要将事故车辆开到理赔服务中心去办理相关手续。 9、交通民警或交通协警遇到符合快处快撤的物损交通事故应当怎样处理? 交通民警或协警到达现场的物损交通事故,如果肇事双方车辆交强险均投保在本市保险公司的,交通民警或协警应当在现场固定证据后在《见证卡》上予以见证,并在《见证卡》上签名,同时还应填写便于联系的通讯电话; 如果是符合快速处理的其他事故,交通民警应当在现场固定证据后开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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