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发展的意见》 的细则
为做好高新区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根据潍坊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发展的意见》(潍高管发〔2016〕5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意见》解释1. 《意见》第一款中的税收减免政策,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现行房地产去库存的政策和程序执行。
2. 《意见》中的财政补贴政策,是针对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商业和办公用房情况,公寓纳入商品住房财政补贴政策范围。
3. 《意见》第三款中的外来人员,是指户籍地在潍坊高新区以外的自然人。
4. 《意见》第五款中“取消抵押登记费和强制担保费”,调整为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鼓励商业金融机构取消住房按揭贷款的强制担保费。
二购房时间认定和补贴受理时限(一)购房时间认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购买预售商品房的,以购房人与开发企业首次签约并备案时间为准;购买现售商品房的,以首次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时间和缴税时间为准。
2016年5月1日前已签约备案的商品房,通过退房再重新签约备案(包括由同一家庭内其他人员换名购买)的,不享受《意见》中的购房财政补贴政策。
(二)购买现售商品房财政补贴受理时限。购房人必须于2017年3月31日前提交完整的相关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申请,不再享受财政补贴政策。
(三)购买预售商品房财政补贴受理时限。凡属购买预售商品房申请财政补贴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购房人与开发企业签约并备案的时间须在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
2. 购房人与开发企业签约备案内容与契税完税凭证内容应基本一致,契税应在高新区缴纳。
3. 购房人必须于2018年12月31日前提交完整的相关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申请,不再享受财政补贴政策。
4. 预售商品房出售前,开发企业有义务告知(买受人也应主动确认)购买该房屋能否享受上述财政补贴。若因买卖双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契税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能享受财政补贴的,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三申请购房财政补贴需提交的材料(一)申请契税财政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 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身份证、契税完税凭证等材料;
2. 购买现售商品房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身份证、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
3. 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4. 《个人购房契税财政补贴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商业和办公用房购房财政补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 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身份证、契税完税凭证等材料;
2. 购买现售商品房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身份证、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
3. 提供以所购房屋为注册地址的营业执照等材料;
4. 《购买商业和办公用房财政补贴申请审核表》。
(三)申请外来人员购房财政补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 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身份证、契税完税凭证等材料;
2. 购买现售商品房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身份证、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
3. 购房人居民户口薄。
4. 《外来人员购房财政补贴申请审核表》。
(四)企业组织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财政补贴的,应以企业为单位汇总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出具的组织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财政补贴申请书、企业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2. 企业组织职工购房明细表(格式见附件);
3. 购房职工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身份证、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产权证)、社保中心出具的在本企业连续缴纳养老保险1年以上(含1年)的证明。
4. 《企业组织职工购买住房财政补贴申请审核表》。
四购房财政补贴发放程序(一)受理
1. 个人购买商品住房、商业和办公用房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高新区房管局提出补贴申请。
2. 企业组织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的,以企业为单位,持相关材料向高新区经发局提出补贴申请。
(二)审核 受理机构应按照规定对申请人提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移交下一办理机构或拨款,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对符合财政补贴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充材料。
(三)复核与发放 高新区财政局对申请材料和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统一为申请人办理银行卡,发放财政补贴资金;复核不合格的,将材料退回受理机构,受理机构负责做好对申请人的解释工作或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
五其他规定1. 申请人提交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对不如实申报、擅自更改有效证件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责任,追缴已领取的购房财政补贴。
2. 已领取购房财政补贴的预售商品房,因特殊原因退房或撤销备案的,购房人必须首先退还全部购房财政补贴,否则房屋登记机构一律不得撤销备案。
3. 本细则实施期间,上级如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 1. 个人购房契税财政补贴申请审核表 2. 外来人员购房财政补贴申请审核表 3. 购买商业和办公用房财政补贴申请审核表 4. 企业组织职工购买商品住房财政补贴申请审核表 5. 企业组织职工购买商品住房明细表 (查看并下载附件,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201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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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潍坊高新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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