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信息港城市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1521|回复: 3

山东这三类事业单位将逐步转企,现征求意见

[复制链接]

9

主题

40

帖子

561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积分
561
发表于 2016-4-29 16:3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山东这三类事业单位将逐步转企,现征求意见!!2016-04-29

导语
机构编制、转企改制……事业单位的管理话题一直备受关注。近日,从山东省法制办获悉,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山东省制订《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服务公益事业发展,省编办代省政府起草了《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录“山东省政府法制网”省政府法制办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在线提出意见。

(二)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lwp2797@163.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27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4月27日


据了解,本次《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主要有以下要点:



1事业单位与行政职能“脱钩”

根据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事业单位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步将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者转为行政机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指出,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应当区别于行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以社会公益为目的,并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举办主体不得将行政职能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2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将逐步取消行政级别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各级直属事业单位一般不高于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规格,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一般不高于其举办主体内设机构的规格。


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逐步取消行政级别,不再明确机构规格。

公益三类事业单位或不纳入编制管理。


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和公益三类。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由财政提供相应经费保障;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补贴,由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实行经费自理。


对公益一类和尚未制定编制标准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审批制管理。对已制定编制标准的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对公益三类事业单位逐步转企改制或不纳入编制管理。



3事业编制实行总量管理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事业编制实行总量管理。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事业编制总量内,按照权限对本行政区域的事业编制进行管理。


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含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标准,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内设机构、编制数额等实际情况核定,实行动态调整、分类管理。事业编制不得与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人员编制混合使用,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不得占用事业编制。


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4超编进人逾期不改处分相关领导及人员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及其举办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构编制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任务、编制数额、编制结构、领导职数的;


(二)超编进人或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人员的;


(三)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


(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将事业单位的机构和编制情况向社会公开。



5出现这些情况事业单位应当调整、撤销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办主体应当申请调整
(一)举办主体、职责任务、机构名称、机构规格、类型、经费来源、内设机构、编制数额、领导职数等需要调整的;
(二)需要合并或者分设的;
(三)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办主体应当申请撤销
(一)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撤销的;
(二)举办主体决定撤销的;
(三)职责任务已经完成或者履行职责任务的依据已经不存在的;
(四)机构性质改变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的;
(五)合并或者分设后原事业单位不再保留的;
(六)事业单位经批准成立后超过12个月未组建或者未履行职责任务的;
(七)被依法撤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
(八)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调整、撤销事业单位,举办主体应当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调整、撤销的方案。举办主体不及时调整或者撤销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调整或者撤销事业单位。

(来源:山东省法制办、新华社、大众网、山东潍坊)




169

主题

1136

帖子

4057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5Rank: 5

积分
4057
发表于 2016-4-29 19:15:1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
诸城早就改了很多单位了,成功与否只有被改的人体会最深……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0

主题

350

帖子

9737

积分

白银元老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9737
发表于 2016-5-3 09:45: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应该取消全部事业单位编制,让人员流动成为常态,不要让所谓的编制束缚了人员的流动,充分发挥各级各类人才的能量的最大化。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9

主题

4766

帖子

1万

积分

白金元老

无心多情双鱼座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19345

论坛贡献奖新年送“福”宣传大使青铜元老白银元老黄金元老白金元老3.15

发表于 2016-5-6 09: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收入没保障 都想法子挣钱了 还 给你用心服务  甩负担 还得找这么好的理由  反正最后遭殃的 还是百姓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于本站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导航 诚聘英才 免责声明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5 诸城信息港 版权所有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051026号 | 备案/许可证号:鲁ICP备12015127号-7 | 电子公告许可:电信业务审批[2008]字第262号函
投稿信箱:webmaster@zcinfo.net   总机:0536-6017778    新闻、业务热线:0536-2165588   法律顾问: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 刘清波、秦丽律师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