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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诸城:非法行医,家属讨公道不能陷入死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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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9 18:4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编者按:山东省诸城市的徐惠平先生向媒体求助称:自己的母亲(王秀珍)在黑诊所治疗致死,在医学专家几乎肯定系药物导致的情况下,执法部门有意庇护、避重就轻,奔波两年来不能给出是否刑事立案的结论。他希望在媒体的关注下,能够引起涉案相关部门及其领导的重视,督促依法办案,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普通感冒,竟夺走生命
  
  2014年5月11日,徐惠平的母亲王秀珍因“感冒”到本村王清河开设的诊所就诊由王清河之妻隋发莲在未做相关检查的情况下,即以静脉注射的方式用药为王秀珍“治疗”8天(前三天让带药回家治疗)。每天静脉注射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清开灵注射液、头孢克肟和能量合剂(药物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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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清河私设在家中的”黑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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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惠平保存的诊疗中母亲用过的药瓶
  
  治疗期间王秀珍出现腹胀、恶心、乏力,眼睛和皮肤重度黄染。最终导致王秀珍重度肝脏损害,急性肝衰竭。5月22日患者病重,急到诸城市人民医院抢救,最后医治无效于6月8日早死亡。在诸城市人民医院期间,该院认为药物性肝损伤、急性肝衰竭,出现多器官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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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增元亲笔书写的父亲死亡说明
  
  据徐惠平讲,1991年3月4日(正月十八),王清河,在为本村村民刘青海治疗感冒时,“打青霉素没有做皮试,导致当场死亡”……。诸城公安某干警私下里向徐惠平表示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无奈:诸城市的黑诊所并非王清河一家,像你这类案件每年都发生好几起,最近贾悦又发生一起,人家双方达成谅解私了”。每年都发生好几起!原因何在?根源是啥?卫生局常年执法检查,难道发现不了?
  
非法行医,疑用药所致
  
  王秀珍死亡后,徐惠平对本村王清河开设的诊所进行调查后震惊了!其所谓的诊所并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王清河之妻隋发莲也没有医疗从业资格。2014年8月22日,徐惠平拨打“110” 向诸城公安局报警控告王清河、隋发莲夫妇非法行医,向诸城市卫生局举报王清河、隋发莲夫妇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当天下午分别在做了笔录。
  
  2014年6月11日,诸城市人民医院张毅院长在门诊科谈到王秀珍病理分析说,我高度怀疑是药物造成的肝衰了,但不能直接说一定是清开灵,一定是哪种药物。但是清开灵的可能性很大,一是清开灵治疗感冒很多人都不能用,二是清开灵中药的质量过不过关(合格不合格)……
  
罚款了事,太轻引不满
  
  诸城市卫生局接到徐惠平的投诉后,2014年9月1日立案。经调查,认定王清河、隋发莲非法行医属实,并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作出了“对王清河罚款一千元、隋发莲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徐惠平认为该局没有依法处理、适用法律错误,向潍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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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诸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做出的最终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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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交公安后要求补充材料的函
  
  潍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答复称,隋发莲无行医资质,应依据《执业医师法》进行处理。诸城市卫生局的处理属法律适用错误,并向该局下达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责令该局主动改正错误。诸城市最终依据《执业医师法》对隋发莲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移交公安,曝伪造证据
  
  2014年11月26日徐惠平要求诸城市卫生局移交诸城市公安局追究王清河、隋发莲夫妇非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卫生局执法大队表示不够移交条件,在投诉到潍坊卫生局稽查科后,最终移交诸城市公安局。
  
  诸城市卫生局第一次并没有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规定》向公安局移交该规定要求的材料。诸城市公安局退回要求补充材料,诸城市卫生局让徐惠平提供与王清河、隋发莲夫妇非法行医行为的直接关系的证据,办理第二次移交时12月8日作了移交文书和用药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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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局认定非法行医属实
  
  移交公安后要求补充材料的函据徐惠平说,卫生局提供给公安局的案件材料与实际有很大出入。徐惠平和隋发莲的谈话录音中,隋发莲说:……打清开灵只打三天,刚开始那两天我没给打,没提着(没买到),说实在的没提着,最后那两天就打生脉;提交给公安局的王清河出具给徐惠平的处方进行了改动,处方剂量、治疗人、治疗过程都与事实不符;卫生局第一次移交文书中隋发莲参与了治疗,第二次移交文书中是王清河治疗的,没有了隋发莲参与的记录。
  
久未立案,信访求结论
  
  诸城市卫生局将案件移交公安局后,诸城市公安局向卫生局发出“关于王清河、隋发莲涉嫌非法行医情况予以补充材料函”,要求补充王秀珍死因鉴定报告,王秀珍死亡与王清河、隋发莲非法行医有无直接关系的证据。
  
  徐惠平认为,诸城市公安局侦办王清河、隋发莲涉嫌非法行医案应依据现有的证据材料进行侦办,即使王清河、隋发莲不构成非法行医罪,也应该出具不予立案决定。徐惠平多次与诸城市公安局交涉、寻求检察机关等部门介入仍没有明确的立案或不立案决定。
  
  2015年5月17日,徐惠平将控告王清河、隋发莲涉嫌非法行医的久拖未决的情况信访到“山东民生警务平台”。该平台显示受理单位为潍坊,办结时间为2015年6月4日。
  
  该平台回复:根据您所反映的情况,民警专门找诸城市公安局法制案审大队、潍坊市局治安支队、诸城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等部门进行研究,一致认为,假如本案罪名成立,将涉嫌医疗事故案或者非法行医案。对于非法行医案,本案中出具药方的王清河有医师资格证,而其妻隋发莲从事的是护理注射工作,无需医师资格证,况且构成非法行医罪,需达到情节严重,即有证据证明王秀珍的死因或者器官功能丧失等与王清河行医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所以构不成非法行医案。而对于医疗事故案,在由卫生部门受理并经医疗事故鉴定部门作出鉴定后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本案中该鉴定也一直未出具,所以针对您要求出具立案决定书或不立案决定书的要求无法予以答复。
  
有驳法规,回复难信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平台回复的意思是出具药方的王清河有医师资格证,而其妻隋发莲从事的是护理注射工作,无需医师资格证,其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情节是否严重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才能确定。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平台回复以鉴定一直未出具为由,针对要求出具立案决定书或不立案决定书的要求无法予以答复,显然违背该规定。
  
  徐惠平求助中外法制网等单位进行监督,该网工作人员3月28日前往诸城市卫生局,该局告知具体办案人员公休,至今没有给予实质性的回应。诸城市公安局虽经宣传科经多方联系,确认办案人员已经调整工作岗位,具体案情至今也没有实质性回应。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依法治国提到一个新的高度。我网呼吁,诸城市卫生局、公安局及其相关部门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依法行政、保证公正司法,依法依规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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