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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潍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用再交给开发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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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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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 16:5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为进一步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近日,市住建局联合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取消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和《关于对潍坊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收票据进行清理的通知》,明确提出从1月15日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由原来的企业代收代缴转为购房人自缴;对已代收业主维修资金尚未上缴财政专户的,须在2月29日前将代收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



关于取消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潍建物字〔2016〕1 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财政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规范维修资金交存业务,切实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决定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维修资金方式,改由购房人自行缴纳,从源头上杜绝发生维修资金挪用现象,确保资金的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1月15日起禁止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代收维修资金,由购房人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自行到就近专户管理银行办理维修资金交存手续。
二、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对已代收业主维修资金尚未上缴财政专户的,必须在2月29日前将代收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

三、从2016年3月1日起,凡未将代收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我局将暂停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网上备案、商品房初始登记、企业资质年检升级等相关业务,并将违规行为列入企业信用档案。

四、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将代收业主维修资金存入专户的,一律视为挪用,我局将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五、对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我局将联合市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维修资金专项审计。

六、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要将交存至专户的维修资金交存情况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

各县市(滨海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潍坊市财政局    2016年1月5日  
来源:潍坊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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