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信息港城市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736|回复: 2

新规┃以后遇见“临时工”执法,我们有权拒绝配合!

[复制链接]

1566

主题

1568

帖子

9555

积分

白银元老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9555
发表于 2015-10-11 16:2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于9月10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已在省政府网站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废止2010年11月29日修订的《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新办法中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等做出明确界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的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证件。



按照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经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在执行公务活动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否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配合执法,并可以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投诉、举报。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将不能获得行政执法证件:未按规定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的;属于聘用的劳动合同制、劳务派遣、临时借调人员的;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不合格的;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尚在受处分期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形。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通过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申请行政执法资格认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部署,分级组织实施;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通过资格认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每四年参加一次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公共法律知识更新培训考试。

以后碰上执法行为,先让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要是遇见“临时工”、“合同工”执法,我们有权拒绝配合!

来源:大众网、山东政府网

     

834

主题

4001

帖子

2万

积分

贵宾

中新社签约摄影师

Rank: 4

积分
27201

新年送“福”

QQ
发表于 2015-10-13 09: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临时工工资不好发,只能靠“执法”挣提成。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10

主题

2724

帖子

1万

积分

黄金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2630
发表于 2015-10-13 15:57:3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政令通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于本站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导航 诚聘英才 免责声明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5 诸城信息港 版权所有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051026号 | 备案/许可证号:鲁ICP备12015127号-7 | 电子公告许可:电信业务审批[2008]字第262号函
投稿信箱:webmaster@zcinfo.net   总机:0536-6017778    新闻、业务热线:0536-2165588   法律顾问: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 刘清波、秦丽律师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