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日,潍坊市社保中心联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召开启动会议,安排2015年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工作,对2015年1月1日至8月31日符合大病报销条件的居民患者进行补偿报销。现将有关补偿政策解读如下: 一、补偿对象、范围及标准 居民大病保险的补偿对象为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已按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部分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二、补偿所需材料(分为联网和未联网两种情况) (一)联网结算人员 居民基本医疗统筹费用结算单、住院病人费用汇总清单(加盖院方公章)。 (二)未联网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明细单(转帐支付的患者请至社保中心1号厅二楼居民医疗科查找),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住院病人费用汇总清单和病历首页及出入院记录(所有资料需医疗机构加盖印章,如原件已提交至社保中心报销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社保中心印章)。 在提供以上材料的同时,还需提供以下通用材料: 1、患者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申请,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为未成年人的,需提供相关监护证明材料(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 2、领款人必须为参保患者本人,特殊情况下领款人为法定继承人(患者死亡时提供)或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时提供),并提供其银行卡/折的原件及复印件,开户行可为工行、农行、建行、中行、邮政储蓄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如客户急需用款请尽量不要提供,经测试该行目前转帐不稳定)。 3、参保人死亡的,需提供参保人的死亡证明(身故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火葬/土葬证明三者之一)、参保人所有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关系证明(加盖村委公章)、法定继承人权益声明。 三、办理地址 诸城市社保中心服务大厅1号厅二楼南头居民大病窗口。 24小时咨询电话:95519 工作日咨询电话:1572606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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