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回巨额欠款,不料却“赔了夫人又折兵”,这让包建春及家人难以接受。 这事还得从2014年3月说起,当时,常州武进区警方破获一起特大票据诈骗案,涉案8人被检方公诉,其中包括包建春。2015年5月26日,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包建春十二年有期徒刑。而包建春却坦言:“我只是想从债主那要点欠款,没有去诈骗!” 据包建春的辩护律师介绍,庭审期间,包建春涉案的关键指证人当庭翻供,这让他起了疑窦。而且,该指证人的警方讯问笔录和录像资料更像是一个谜:录像竟移花接木,穿插着与本案无关的“某强奸犯”的审讯视频。作为辩护律师,他向法院提出让警方提供完整的录像资料,却未获得答复。
事件缘起
未支付余款多人获刑
2014年3月6日,常州市凯宏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宏铝业公司)因急于资金周转,指派公司会计符某将一张面额4000万的承兑汇票提前贴现。当月10日,符某通过网上联系上名为“金先生”的中介人,由于其贴现利率较低,遂委托其贴现。“金先生”通过多名中间人的介绍,最终委托常熟市市民王自强办理。
王自强正是包建春的债主,此时被诸多债务缠身。“他能赚到钱的话,正好可以偿还一部分给我。”包建春说,得知王自强有了生意后,他便一直跟随他,希望要回部分债务。
不久,王自强与符某在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徐汇支行见面,双方开始讨论贴现事宜。在签订了相关的委托贴现手续后,因各种原因未能成功兑现。第二天上午9点,王自强从该银行获知无法兑现的消息,但并没有告知符某。他反而将承兑汇票交给包建春等二人,让他们帮忙将该汇票送往无锡。
最终,在王自强的安排下,包建春成功帮他以江苏省常熟市阳光模具机械有限公司名义在中国民生银行无锡分行贴现,得款3877万元。除掉相关人员的回扣后,剩余的3872万元转账至王自强的江苏省常熟市得来得非织造布有限公司账户。
然而,王自强对符某声称,该汇票没有贴现成功,自筹1000万元打入凯宏铝业公司账户。接着,王自强向符某写张欠条,写明余款2872万元于3月13日贴现完成后付清。到期后,符某多次电话催促王自强付款,可一直没有得到回复。符某因此起了疑心,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不久,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对此事进行立案侦查。王自强等8人陆续被逮捕,审讯成卷后被移交检察院,以“诈骗罪”公诉。包建春名列其中。
恩怨纠纷
索债心切被“利用”
要债不成,还要面临检察院的公诉,这让包建春和家人一下子懵了。
据包建春的姐姐介绍,王自强早前与香港某公司做生意时亏了几千万,企业被迫借钱周转,因此欠下了数千万元的银行贷款和高利贷。能借钱的朋友,王自强都借了一个遍,包括曾经的生意伙伴包建春。通过陆陆续续的汇款,包建春总共借给王自强2700万元。
“这些钱对于我弟弟来说不是小数,他几乎天天都在盯着王自强,期望他能赚到钱并搞点回来。”包建春的姐姐说,她的弟弟就像炒股一样,被彻底“套牢”了。这次发生的事,弟弟也是出于要钱的目的才提供了帮助。
近年来,国家银行贷款收紧,导致企业获取资金的渠道有限,因此承兑汇票贴现也变得异常困难。在这种形势下,很多个人和投资公司开始帮需求方兑换承兑获取差价。听说王自强能寻求关系倒腾点承兑汇票后,包建春便对他盯牢了。
王自强是否以此来实施诈骗,他并未预料。“他们去上海需要用车,我弟弟开自己的轿车送他们去,这仅仅是索债心切。”包建春的姐姐说。
王自强在外面欠债很多,时常会被追债。承兑汇票兑现成功,王自强唯恐公司账户不安全,所以将其中的1872万元转存在包建春的公司帐户下。此后,在王自强的要求下部分钱被转出,余下的部分算作是王自强归还的欠款。
指控证据
票据诈骗录像竟变审讯“强奸犯”
8月21日,记者来到常州市万隆大厦的江苏省金牌律师事务所驻地,见到了包建春的代理律师刘庆。当记者表明来意后,他显得一脸无奈。
“去年7月,我接手这个案件,并首次会见了当事人。期间,我曾叮嘱他看完笔录再签字。当年11月,我从武进区检察院拿到了卷宗。经过阅卷后,我发现包建春的笔录都是有罪供述,似乎把密谋过程、分工过程、分赃过程讲的很清楚。”刘庆律师说,当他与当事人多次沟通后得知,事实并非如此。原来,去年5月24日至29日,包建春正在看守所羁押。审讯人员每天只让他休息一个小时,因连续疲劳被审讯,包建春才作出了违背事实的供述。
当然,这些只是包建春单方面的说辞,并不能直接印证。但通过仔细比照,刘庆发现在公诉机关提交的有关包建春的四盘同步录音录像中,包建春并没有作有罪的供述。
那么,认罪的录像在何处呢?为啥没有向法院提供呢?
若说包建春存在犯罪行为,那么关键指证人当属被告之一的杜国锋。据刘律师介绍,在庭审中,杜国锋存在突然翻供的举动。之前,所有被告人均否认有在一起商量为诈骗进行预谋、分工、分赃的行为,仅有部分被告人称因朋友关系在一起喝茶并听到王自强提到过承兑汇票的事。可唯独杜国锋的供词中,不仅供述了自己参与商量了3次,还描述了具体地点及相关细节。此外,他所提及的供词里,叙述了有关包建春参与“密谋”的关键证词,他的翻供将意味着对包建春的指控证据不稳定。
为此,刘律师调取了杜国锋的讯问笔录和录像资料,却发现讯问笔录存在异常。
2014年4月16日21时10分至2014年4月17日6时10分的视频资料显示,武进公安局讯问人员对杜国锋进行了讯问,但并未作任何笔录。但是,公安机关却向法院提交了该时间段长达7页的询问笔录。而对杜国锋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中,刘律师发现了很多内容可能是复制粘贴第二次笔录的内容。更为荒谬的是,其中3盘同步录像中呈现的竟是与本案无关的“强奸犯”审讯视频。
对此,武进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的这样阐述:经查,侦查人员在该6天的讯问时长为:27分钟、18分钟、6小时、6小时50分钟、4小时20分钟、1小时20分钟,包建春在每份笔录尾部都书写“以上看过对的”,并签名捺印予以确认。因此,有关“每天只休息一个小时”的辩解与事实不符;经审查,其多次供述前后稳定一致,得到了被其他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印证客观真实。但对“强奸案”的讯问视频为何混入杜国锋的同步录像一事,只字未提。
质疑警方
“强奸犯”视频出具说明笔迹存疑
针对杜国锋审讯的视频存在残缺的情况,刘律师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进行了阐述:检方指控包建春的证据系非法证据,应予排除;此外,警方提供杜国锋完整的录像资料,并对“强奸犯”审讯视频的移花接木,给予具体说明。
与此同时,刘律师向法院提出建议,参与“强奸犯”审讯的民警出庭予以说明。但法庭不予采纳,给出的理由十分牵强:“一、公安局民警不是专职搞法律的;二、这种案件他们是第一次办。”
在众人的质疑声中,2015年3月31日,武进区公安局案审大队向法庭出具了有关杜国锋移交监控录像中出现“强奸犯”视频的《情况说明》,该说明称 “我局,经审查,该3张光盘中录像为同晚奔牛派出所民警夜审强奸犯罪嫌疑人卢某的视频录像。”签字一栏中的民警名为“王奇峰”和“黄江”。
“如果不是律师仔细,这些问题是不可能被发现的,至今警方都并没有提供包建春的认罪视频和杜国锋的剩余视频。”包建春的家人说,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中的签字和提审包建春都是这两位民警,但签名的笔迹却有明显不同。这份说明上盖着“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案审大队”公章,还出现审讯包建春办案警察王奇峰和黄江的签名,乍一看给人的感觉有些不伦不类。
刘律师认说,《情况说明》上王奇峰等两人的签名与2014年9月19日所作讯问笔录上的签名的确有明显不同。因此,他对情况说明中王奇峰、黄江的签名是否系本人所签持怀疑态度。另外,对于“强奸犯”视频的出现,应该由原审讯警员进行说明才更有说服力,从某种意义上说,该笔录的真实性至少大打折扣。
与此同时,一位知情人也指出,这起票据诈骗案件在常州市震动不小,更成为当地政府的督办案件。“在一审判决中,如果上述疑点不能够得到捋顺,确实没有有力证据认定包建春涉案。”
据一位不愿具名的法院内部人士透露,本案并不复杂,但由于人为的因素,使这起案情变得扑朔迷离。虽然涉案人员众多,但所有被告均已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对于杜国锋的同步录像掺入“强奸犯”视频意欲何为?《情况说明》的签字笔迹为何遭到质疑?为何警方如今仍迟迟没有向法院提交“遗漏”的同步录像?以及包建春的笔录与录像不同步外,关键认罪视频的缺失都将成为其在案件到底扮演什么样的角色的关键?
记者曾就以上疑问网上致信常州市公安局,但截至发稿时,未获回应。据悉,二审即将开庭,本网将继续关注。(文图/一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