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任务目标
1、保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对城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是提高居民住房水平,改善居住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基本手段;是引导消费,增加财政收入,拉动投资增长的有力措施;是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扩大社会就业的有效途径。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抓好这项工作作为事关全局的战略性举措,摆到突出位置,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继续保持房地产业良好发展的势头。
2、要以建立市场化的房地产市场体系为基本方向,坚持把满足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作为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坚持宏观调控,努力实现房地产市场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以国家产业政策、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为导向,创新发展思路,对不利于房地产业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进行改革创新,进一步改善房地产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和支持企业产品创新、管理机制创新、企业形态创新,推动传统房地产业向现代房地产业转型;强化政府服务,简化工作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努力实现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改革改进现行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则
3、提高房地产市场准入门槛。对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房地产项目用地,应当由省外具有一级资质、省内市外具有三级以上资质和市内具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土地招拍挂。
4、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在中心城区范围内除“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外,原则上不再审批多层住宅。对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大于或等于100米以上的建筑,35米以上建筑面积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它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高度大于或等于50米小于100米的建筑,35米以上建筑面积部分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它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高度小于50米的建筑,35米以上建筑面积免缴25%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它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提升城市景观,开发建设单位要求调整土地用途、提高容积率等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应支持建设,具体程序按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招拍挂出让土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给予应补交费用的等额财政补助。
5、改进预售款监管方式。将商品房预售款纳入预售资金监管,监管实行行政监管,只监管不收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用款申请的,房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拨款决定。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开发企业提出取消预售款监管申请的,房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
6、加强房屋登记管理。推进市区房管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市区工作关系,明确管理职责,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具体办法由市人事部门会同房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7、放宽购房落户条件。凡在市区购买单套新建商品房建筑面积达到90以上平方米,并取得房产证书,经本人申请,公安部门给予购房户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购房地办理落户手续。
8、停止审批“退城进园”项目。废止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实施“退城进园”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有关政策的试行意见》,对已批复的项目按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有关政策的意见》执行。
三、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9、放宽房地产开发审批条件。经发改部门核准投资过亿元的项目,可边开工建设边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对达到规定资质申报条件的,市建设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完成房地产开发资质审批备案。对达到企业资质晋级条件的,市建设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完成审批工作。
10、改进规划审批方式。按照市区联动、并联审批的原则,对规划方案、建筑方案、市政方案实行同步审批,对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按照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最大限度缩短审批流程和运转时间。
11、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图纸审查效率。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涉及公共服务、商务地产、文化产业、旅游产业、节能环保等领域和一次开工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图纸优先予以审查。图审费用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收取。
12、简化施工许可前置要件审查。开发建设单位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施工图审查手续,并对应当提交的其他要件做出限时补齐的书面承诺后,建设部门可以先行办理施工许可证。
13、放宽预售许可审批条件。房地产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且具备预测绘条件,并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的,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售许可证发放。
14、明确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时限。强化对一次开工5万平方米以上开发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服务,现场质监工程师不能少于2人。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现场检查要随报随监,同时要指导施工单位提前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准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备案机关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即时进行备案。
15、推行房屋登记分级办理和网上备案。对产权来源清晰、提交资料齐全的房屋登记申请,实行一级办理,1小时内办结;对需要进一步查阅档案、审核或需要现场调查的业务,实行二级办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正常业务工作规范中未作明确规定、难以定性或有异议的权属登记申请,实行三级办理,在3个工作日内查明情况给申请人以明确答复。要依托市区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实行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网上备案,加快发证速度,提高工作效率。
16、提高“两金”返还审批效率。建设项目完成节能建筑评审认定后,经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请结算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每月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工程竣工结算后,建设单位未拖欠工程款并提出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的,施工企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建设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四、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
17、有序推进“城中村”改造。由市规划部门重新提出调整“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意见,以中心区重点村改造为重点,分期推进改造,适当放缓改造步伐,防止“城中村”改造形成的商品房集中投放市场。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要首先确保回迁安置住房建设,对安置用地建设达不到50%以上的,不予办理生活保障用地出让手续。
18、清除住房二级市场交易障碍。房改售房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压已为职工办理的房屋、土地权属证书,尚未发放的,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尽快发给职工个人;对因手续不全等历史遗留问题影响住房上市交易和权属登记发证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尊重现实、宜宽不宜严的原则,清查造册,集体会审,妥善解决。
19、禁止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建住房。机关、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自行新建住房,坚决制止利用集团购买或委托开发等形式变相为职工集中建房,所需住房由职工通过市场化形式自行解决。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20、严禁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任何单位、开发企业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对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新建房屋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应严格审验房屋登记申请人户籍证明,凡不能提供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证明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办理房屋和土地权属登记。
21、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开发经营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对蓄意虚假宣传、合同欺诈、哄抬房价以及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秩序。
五、加大行政性收费优惠及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22、缓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市区范围内,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可以全部或部分缓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交的部分在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前缴纳。对通过“国家康居示范工程”验收和通过A级住宅性能认定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减半收取的优惠,减免的部分实行先缴后返。对符合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重点产业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房地产项目,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
23、暂停收取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对市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暂缓收取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
24、暂缓收取“沿河收益配套费”。至2009年底前暂停执行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并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中关于“三河”(白浪河、虞河、张面河城区段)沿河两岸建设项目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的规定。
25、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鼓励和支持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房地产项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建为主;对10层(含)以下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下的商住小区,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建筑面积的3%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经人防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元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6、适度调整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优惠政策标准。对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给予实缴契税额50%的补贴;对购买通过“国家康居示范工程”验收和通过A级住宅性能认定项目的购房户,给予等同于房屋交易契税额度的补贴。个人出售二手住房缴纳的营业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在重新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时,由财政部门给予等额补贴。以上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区级负责发放。
27、规范企业所得税预征办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28、适当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半年以上的本市在职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房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贷款最高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15年调整为30年(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29、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普通住房,采取先购后补、一次性补贴的办法解决;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以发放货币补贴为主。具体补贴办法及标准另行制定。
30、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房地产信贷产品和担保方式,保持并扩大房地产贷款规模。加大对公共服务、商务地产、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节能环保等领域房地产项目的信贷支持。对符合国家《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先进节地技术的房地产项目,对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对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符合规划(计划)且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优先予以贷款支持。
六、加强舆论引导与行业自律
31、建立房地产信息授权统一发布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实行房地产市场信息政府授权、统一发布。市房管部门要尽快建成市区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系统要整合统计、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税务、金融等部门在房地产市场方面的信息资源,定期分析市场运行情况、价格走势、需求结构等信息,并对市场状况和发展趋势作出分析判断,经市政府审核授权有关媒体、行业协会刊物统一向社会发布。
32、切实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设、房管等部门要指导房地产行业协会切实履行职能,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互动的桥梁纽带作用,搭建招商引资、人才招聘、信息交流等服务平台。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房地产行业自律公约,倡导和谐社会、责任地产。
33、本意见适用于奎文区、潍城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其它县市区和滨海开发区、峡山发展区可参照执行。市直有关部门要在本意见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审查后发布施行。
本意见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前有效。此前已经行政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在此意见公布之前市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相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实施期间,上级如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本意见由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督查落实。
二ΟΟ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