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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女友一起买房 分手以后半毛钱也没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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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7 08:5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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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用晓明来代替朋友的名字吧,那是在2008年的奥运会开幕式上,晓明和女友在北京邂逅、认识并很快坠入爱河。几个月后,两人开始了同居生活。

第二年6月,朋友的女友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价值50万元。其中首付15万元,余款向银行按揭。

在女友购房期间,晓明向开发商的公司银行账户汇入了人民币15万元,并且每月都往女友的账户里打钱一起还按揭款。随着时间的推移,小红顺利领取了个人名下的房产证。

两年后,晓明和女友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两人开始分居。为此,晓明向法院起诉,认为自己与女友共同出资购买了该房屋,应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请求法院分割该房屋。法院认为,晓明与女友同居,在房屋的购买、按揭的办理、房产证的领取等整个过程中均只有女友一人签字署名,晓明并未提出异议。晓明与女友购房并无共同财产的基础,女友也未认可晓明共同购房人的身份,晓明的出资款可另行按其他法律关系主张,故依法驳回了晓明的诉讼请求。

奉劝大家,婚前买房一定得慎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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