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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哭泣的城市帖子的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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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6 21:5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发这个评论,已经准备好被骂的的准备。但知道被骂,还是想说一下自己的观点,不外乎身为诸城的一小份子,虽然力量微不足道,但还是想为诸城,我们可爱的城市的发展尽自己微薄之力。
     哭泣的城市发第一篇帖子的时候,本人就看到了,说实话给我的第一感觉就是标准的钉子户,因为通篇描述除了煽情没有一丁点的事情描写。但后来随着帖子的发酵,开发商竟然没有一点的辩解,本人就慢慢的觉得哭泣的城市的确是有冤情。但最近也许是随着帖子的持续发酵,开发商受到了网络的压力,最近几天开始在信息港解释,辩解事情的真相。事情不辨不明,不辨不清。现在经过辩解事情基本清晰:体育局的家家属楼已经居住很多年,设施已经陈旧,经过一些我们不知道的渠道和开发商沟通,双方达成互惠互利的条件,那就是开发商拆迁这个家属楼,开发商拿出合理的面积来补偿家属楼的住户。但我们这里得必须明白一个事实,那就是开发商虽然和家属楼的住户达成了补偿协议,但开发商并没有取得这个家属楼拆迁的拆迁证。就在这个是时候,家属楼里其中的一个住户在签署了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贸然反悔,公开在网络上表达了对拆迁补偿条款的不满意,首先拿出的理由就是开发商没有取得家属楼拆迁开发的许可证。但她隐瞒了自己的本意,那就是狮子大开口,混淆了自己母亲取得127平房子是需要自己花钱补偿差价的,给网友的印象就是开发商把本来补偿127平的房子给压缩成86。以至于最近信息港的一些网友对开发商大加鞭策,觉得开发商是奸商。
     不可否认,这片煽情的帖子鼓动了不少信息港的网友正义之心大涨。也就是说某些人利用了我们广大网友的正义之心来达到自己不能阳光的目的.
     相信本人发了这个评论之后,会有不少人跟着评论或者唾骂。但本人还是说一句,钱财人人都喜欢,但取之有道。还是希望双方能达成一个合适的补偿条款,让事情圆满解决.

点评

一直关注这个帖子,自始至终没见用户把签了字的拆迁协议公布出来让大家看看。  发表于 2014-10-7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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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6 22: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越看越迷茫,难不成网友还要学包公微服私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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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7 07:37:1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哭泣的城市发第一篇帖子的时候,本人就看到了,说实话给我的第一感觉就是标准的钉子户,因为通篇描述除了煽情没有一丁点的事情描写。但后来随着帖子的发酵,开发商竟然没有一点的辩解,本人就慢慢的觉得哭泣的城市的确是有冤情。
      这一点我和您想的一样。如果用户方面把签的各种协议亮出来、把与开放商方面交涉的内容公布出来更有说服力。这就给我们提了个醒,,发帖子必须让大部分人能看懂,不要自以为自己能看懂,别人就能明白,因为各人的文化程度、理解能力、耐心程度都不一样。




      1.开发商与政府、老楼住户可能达成了口头协议进行开发,但没有办理正式的开发手续,否则的话他不敢把老楼里的住户迁出来,那么多住户,能人有的是。
{:soso_e116:}
      2.开发商方面说是60平换80平,用户帖子的意思是原本60平换120平,后来被换成80的了,大概是这么个意思吧?如果双方都没拿出证据证明的话,这些只是一厢情愿的空谈,开发商都是傻瓜?不懂。。。。。
{:soso_e132:}
      3.至于“正义网民”揭用户家里的底、说用户把老人撵出来、住福利院等等,这有点旁“敲”侧“击”的的意味,这些是不管有没有,都与房屋之争没关系,因为孝与不孝是人家的家庭内部事务,老人自己都没说,外人插不得言。
{:soso_e120:}
      4.用户一方的朋友们在各种帖子里面反复强调开发商手续不全,主要讨论的是开发商的资质,而没有涉及60平为什么要换成120平的事,给人的感觉是开发商有短处,就得满足用户的任何要求?
{:soso_e128:}
      5.为了达到目的使些手段很正常,只是这些手段摆不到台面上,只可意会,无法明言。
{:soso_e113:}
      6.看样子法院的法官真为难,说不定这些日子也吃不好睡不安,暗自埋怨国家制定的法律条文不够详细。。。。。。。
{:soso_e112:}

既然闹到论坛上来,就得允许大家发表各种看法,提出各种质疑,不管这些看法对哪一方有利或者不利,都得听听看看,接不接受是当事人自己的事。不能一看到感到别扭的帖子心里就难受,指责人家不讲良心、胡言乱语、偏袒对方,等等,有理不怕讲出来,侮辱别人最可耻!旁观者未必都清,但也不是三岁小孩子。。。。。
{:soso_e121:}

出了这样的争端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期待问题早日得到圆满解决!{:soso_e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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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7 08: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我很善良 发表于 2014-10-7 07:37
这一点我和您想的一样。如果用户方面把签的各种协议亮出来、把与开放商方面交涉的内容公布出来更有 ...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草案明确: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
    实施征收、补偿的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政府。
   ——据记者了解,新版草案在明确这一点的同时,还明确了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承担具体工作,如入户调查、与被征收人谈判等,但该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明确政府征收,是对现行操作的彻底颠覆。“把政府推到了前台。”
    现行的制度设计,政府是作为中间人,由拆迁人即开发商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由开发商实施拆迁。而成为拆迁主体的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尽可能压缩拆迁补偿,加快拆迁进度,致使部分地区恶性事件时有发生。
    按照草案,今后不允许开发商或者拆迁公司参与搬迁,这意味着以后拆迁许可证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这是即将出台的《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条例》中的一段话。他表明国有土地拆迁主体是政府,开发商已经没有资格进行房屋拆迁。
  这几天你很累,我们也累。很多事情我们贴子中已经说的很明白,就不在这里赘述了。你要真心想搞清楚这件事,请到楼主发的贴子看看。我们不要再在这里争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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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7 11:25:2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双方应该都有在法理上的缺点,互有短处握在对方手中,这应该是这个帖子长期存在的原因。有关部门把证据亮亮,不就平息了?该贴长期霸占信息港,真是大诸城帝国的一朵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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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7 12: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鞠家村 发表于 2014-10-7 08:09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
这几天你很累,
{:soso_e128:}看到您的这句话,我忍不住笑了,我这几天是很累,不过不是为您这事操心累的,而是秋收累的。{:soso_e113:}您确实很累,现在是草木皆兵啊,一看到您不顺眼的帖子就以为是和开发商一伙儿的。{:soso_e120:}我就说了一些自己的看法,您至于吗?{:soso_e181:}

您说的即将出台,我可以理解为还没出台吧?没出台的法规适用现在吗?不懂,您别笑,也别生气。{:soso_e121:}

点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14-10-8 14:28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发表于 2014-10-8 14:24
第三十一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   发表于 2014-10-8 14:2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表于 2014-10-8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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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7 21:51:34 | 显示全部楼层 IP:河北秦皇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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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善良 发表于 2014-10-7 07:37
这一点我和您想的一样。如果用户方面把签的各种协议亮出来、把与开放商方面交涉的内容公布出来更有 ...

分析的很实在。代表了我们这些旁观者的心声。{:soso_e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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