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及“两客一危”营运车辆要求安装卫星定位终端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共同制定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第5号)已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按照《办法》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我省所有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12吨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和半挂牵引车,应安装使用北斗卫星定位终端,并接入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应用技术服务平台,同时与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实现对接。
2014年7月1日前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上述车辆,如未安装卫星定位终端或安装的卫星定位终端不符合三部委局《办法》要求的,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安装或换装北斗卫星定位终端。北斗卫星定位终端,必须接入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应用技术服务平台,省货运平台将数据上传至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实现与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对接,并接收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转发的相关信息。
不能保持在线的上述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故意破坏卫星定位装置、恶意人为干扰或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监控人员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等违规行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将按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按要求,上述车辆在办理道路运输证或者道路运输证审验、换证时,必须提供车辆安装北斗卫星定位装置及已接入省技术服务系统平台情况的证明材料,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北斗卫星定位终端,或已安装北斗卫星定位终端断未能在省技术服务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将不予发放、审验。换发《道路运输许可证》。
北斗车载终端主要功能
北斗双模车载终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记录和储存北斗卫星定位的位置数据及车辆行驶过程中的各种参数——日期、时刻、车速、超速、车时刻、停车时刻、行驶里程、行驶时间和各种开关信号的状态要求。并将所有数据传输到控制中心。
1、自检功能
终端能够检测卫星定位模块及通信模块工作状态、主电源状态、定位天线状态、摄像头等外设状态。如果出现故障,终端则自动向监控中心汇报。
2、监控功能
终端根据监控中心设置的时间间隔实时上传车辆位置状态信息,如时间、经度、纬度、速度、方向等。
3、警示功能
1)超速报警
当终端检测车速超过设定速度阀值,并持续设定时间后,对驾驶员进行语音和文字提示,同时向监控中心上报报警信息。
2)疲劳行驶报警
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疲劳驾驶时间阀值时触发,对驾驶员进行语音和文字提示,同时向监控中心上报报警信息。疲劳驾驶时间阀值可由监控中心远程设置,默认为4h。
4、打印功能
(1) 只需按“确定”3秒以上即可完成数据打印。
(2) 打印内容包括机动车车牌号码、机动车号牌分类、当前登录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号码、速度状态、打印时间、最近2个日历天内的超时驾驶记录等。
6、驾驶员身份记录功能
支持通过IC卡方式实现司机身份信息的采集与识别,终端显示屏显示,并且能够将驾驶员身份信息上传至监控平台。
7、行驶记录仪功能
满足GB/T 19056所要求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功能。如:行驶速度记录、事故疑点记录、里程记录、打印信息输出功能等。
8、短信息功能
终端可显示、语音播报监控中心下发的文本信息。
9、休眠
当车辆熄火后,终端具有休眠省电功能。
10、维修条款
1)本产品自购买之日起,消费者享受十二个月的免费保修期;期间,因产品材料、工艺方面问题而导致设备损坏,均负责免费保修;
2)在免费保修期内,由于人为因素所造成的设备损坏,服务站负责有偿保修,收取相应的维修材料成本费;免费保修期满后,服务站均负责终身有偿保修;
3)产品的外壳不在这些保修条款之内;在保修期间(包括免费保修期间),消费者擅自拆开设备所造成的设备损坏,将不再提供免费保修;
备注:设备其它功能、注意事项等详见产品使用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