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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诸城市公共场所停车收费的政策依据(希望有关部门出面答复,请回复法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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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1 23:4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北京
            关于最近讨论的停车收费问题,笔者认为安置志愿兵是好事,但可以采取其他合法的方式。因为个别领导能力不够,想不出更好的解决措施而进行违法安置的行为,请有关部门进行答复!            设立之初,是不是应该有公告?作为公共资源处置,是否需要进行听证?是否需要招投标?不是你指定某人就可以成立公司的?懂法吗?谈规定,好的,请看《潍坊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潍政发〔2010〕45号
    “第十五条 建设停车场时,应当根据规划设计标准配备下列设施: (一)完备的照明设备、通讯设备、消防设施、通风设施、排水设施、计时计费设施; (二)完善的安全监控设施; (三)符合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停车标志、标线和停车设施。公共停车场还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第三十三条 经营性停车场开业前,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本办法实施前开始经营的,应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补办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效的场地证明(土地使用证明、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 (三)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 (四)停车泊位数量; (五)停车场内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专用停车场还需要提供与执法机关签订的使用合同或协议。”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不得参与停车场经营和接受停车场经营者挂靠,不得擅自收取停车费。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利用公共场所建设以及占用道路的经营性停车场,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权,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利用公共场所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占用道路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三十八条 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期满,应当重新实行招标拍卖,在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优先获得经营权。
      第三十九条 经营期满,经检测停车场设施仍能安全使用的,原经营者通过招标、拍卖取得经营权后,可继续使用;未取得下期经营权的,可与下期经营者协商进行残值转让,协商不成的,应自行拆除停车场设施。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利用公共场所建设以及占用道路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权招标、拍卖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财政,用于公共停车场和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四十一条 停车场经营者取得经营权后,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收取场地费或占地费。”
     “第四十七条 停车场服务收费应当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五十四条 停车场经营者在停车服务收费时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实施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有关部门无法答复,应该会联系信息港进行删帖,其实无所谓了。给大家普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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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说的好!  发表于 2014-11-15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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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2 17: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不回应没关系。立帖为证。只要管理员不删帖,这个事情早晚会见分晓。    有些人可能觉得:我没车,这事跟我没关系。真的是这样吗?哪怕你一辈子不买车,如果放任这种公权力的滥用,有一天你会发现,你的电动车也要收费;你出去吃个饭可能要收卫生费;打个车可以随意加一元燃油补贴;你买的商品可能涨价了,因为政府收了摊主摊位费。
    中央三令五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乱收费,这些都有举报网站的。因为我不在城里生活,所以无法取证,大家可以踊跃到中纪委、省纪委、潍坊纪委等纪检网站举报(这些网站都设有相关投诉),哪怕提供一张收钱单据的照片,都能证明这些乱作为、破坏经济秩序的行为是真实存在的。
    再次奉劝执政者们,能力有限不是错,服务意识差也没有错,但欺害百姓,行政乱作为,就是错。如果存在钱权交易、暗箱操作,是要付出代价的。昨天诸城市在市委党校刚刚举行了预防职务犯罪的讲座,不是说了吗,莫伸手,伸手比被抓。悬崖勒马,亡羊补牢,为时不晚。
    今天冷漠了,可能明天求助无门的就是自己。久而久之,在社会上就会形成恶性循环。鲁迅说:贪安稳就没有自由,要自由就要历些危险。只有这两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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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1 11:28:1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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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1 23: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请有关部门回复的时候,在附件附加法律文本的照片,比如招投标记录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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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金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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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1 23:54:0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有些难啊!
难为领导啊!
给领导出了一道无解的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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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2 06:35:0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没有依据的事多了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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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2 07:46:2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出台这个停车收费政策的就不是个好东西,还指望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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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2 08:26:4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蚂蚁搬家    屌丝快出来喷 ,,又一个诸城老少爷们的小号...


----------------------------
楼猪这事你想的太简单了...现在某泊位公司都开始在佳乐家超市东面,

收人家自发小夜市地摊的摊位费了...

你还在这里讨论停车收费的政策依据...好siao哦...

你咋不问下黑社会收保护费的法理依据?

没人吊你的...也就吾等屁民唧唧歪歪人家该怎么收还会怎么收的.

大家都散了吧..


楼猪你自己看   就差明抢了   有屁政策依据    洗洗睡吧  
  http://bbs.zcinfo.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298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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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2 08:34:5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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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2 10:41:4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依法行政但愿不再是一句空话,诚信政府应该先带头,世风日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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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14-9-12 11: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天津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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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2 11:28:1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财政之困难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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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收停车费,与财政困难无关!  发表于 2014-11-15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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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2 17:57:5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有人办个营业执照划圈圈地收停车费,还有什么物价局手续,这是大诸城政府部门的悲哀!     政府不要拿志愿兵说事,与此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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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2 18: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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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0 11: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纯扯淡,什么有手续,他妈的那些日子还说华都富林那里有手续来,怎么后来撤了。他娘的,就是欺负老百姓,你停车收费可以,你跟人家别的城市一样超过半个小时在收费也行。他妈的,划到杠就收费,真扯他娘的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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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发表于 2014-11-20 18:02
说的好!  发表于 2014-11-15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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