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天,连续有几位亲戚朋友过来咨询:关于在诸城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可是,现在去该公司支取时,该公司企业法人李x的丈夫徐xx给予的答复是“一是现在没有钱,给我机会,等我经营好了再还你,二是你们可以到法院告我,查封我的财产,反正我现在没有钱给你。”来咨询我的几位的口径几乎是一致的。根据他们反映的情况并结合法律有关常识,我谈谈自己的看法,以便更多“投资人参考、借鉴。 首先,从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给客户开具的收款收据来看,该项款项属“投资款”,性质是属对投资公司投入的委托投资,如果说出现公司无力支付投资人的款项而诉诸法院,法院给予的结果只能是将投资公司的法人的财产拍卖后,按照债权人的总金额,按比例偿还。但是,据目前“投资人”掌握的情况看,该企业法人李x以“逃跑”,估计对财产可能已转移,再“东山再起”的希望非常渺茫,如果说该公司有继续经营的希望的话,他们现在最起码应保持信誉吧?不至于对“投资款”一分不付吧?可以说他们根本就没有再经营的愿望了。但是,如果说现在诉诸法院的话,一、因为收款收据标明是“投资款”,属公司和股东关系,况且是委托投资,法院未必能受理。二,即使法院受理,纯属民事官司,况且财产已转移,即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结果,因此,法院的处理结果不容乐观。 其次,从国泰投资公司经营的合法性来看,该公司并没有《金融许可证》,从法律层面来看,属非法经营,对客户具有欺诈行为。但该企业法人李x已“逃跑”,“投资人”就成了无头债券人了,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投资人”应借助法律力量首先追回该企业法人,才有进一步讨回“存款”的可能。因此,就目前情况看,只有“投资人”集体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将该企业法人缉拿归案,查封其财产及账户(据说法人李x已将财产全部转移),才能追回部分财产,从而减少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但需要受害人集体声索讨要,以增加涉案金额,加大公安机关的办案力度。 从“投资人”反映的另一个情况“徐xx现已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的法人由“李x”变更为“徐xx”,并且徐xx现在给“投资人”支款要求的答复是:到期后,暂不付款,只是将《收款收据》的收款人改成“徐xx”,针对这一反映,如果是事实,我的感觉是徐xx在将债务转移,最后的结果将是对“投资人”的极为不利。奉劝“投资人”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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