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实行的一项社会制度,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缴费,其将来发放的养老金水平与个人缴费密切相关,多缴多得,且个人缴费全部记入本人的个人账户,是可以继承的。现将相关政策向您解释一下,希望您能支持和理解,为我们的老人将来老有所养尽我们做子女的一份力。 2011年4月起,诸城市按照国家、省、市的政策规定,开展了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启动之初我市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确定了个人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400元、1800元、2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2013年省政府又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文件,我市又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进行了调整。鲁政发【2013】13号文件规定: 一、缴费标准: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全省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 省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及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二、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三、个人账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缴费补贴外,依法继承。 祝老人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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