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发的帖子仅仅是客观分析一下纠纷看法而已,为什么删除啊?有些问题真的不是靠怒骂与打击包括删贴所能解决的。我深感悲哀!如何争取早日解决问题,维护合法权益才是我们的根本目的,擅自删帖什么意思?正告业主朋友:别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当做枪使了,我们是小业主没有别的奢求,只是寻求解决办法。尽管被删帖但是在此感谢王志昊坦然、龙城飞刀、木风赤赤的肯定,理性是必要的。 我也是新天地的业主,也是法律工作者。有几句话说说:我们都是购房人也是成年人了,单纯的怒骂或者到信访局什么部门解决不了问题的,因为市场法治社会是依法办事的,不是单纯靠上访解决问题的。我们要理性些。新天地公司能够生存发展至今说明有他的独到之处,而不是有些帖子说的与政府部门什么的,再说了政府部门也不是新天地公司开设的,对不对?我知道有些愤青会骂我,说我披着马甲提新天地说好话,没有必要也不真实的,我是自由职业者,新天地也没有给我工资报酬什么的,我是就事论事而已,新天地发展到今天应该说是有独到之处,因为“存在就是合理的”,如果不合理的话,早就不存在了。我们没有必要诅咒新天地,因为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如果证据确凿可能发帖人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法》诽谤他人,侵害公民名誉权或扰乱公共秩序的问题。我细细分析关注一下各位的帖子没有太多新意的,归根结底就是个购房合同纠纷问题,购房合同纠纷问题需要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法院诉讼处理。就是这个理。至于信访局市委市府没用,因为仅仅是普通民事合同纠纷而已,而不是什么民告官。因此,解决的途径是需要协商解决的,协商的基础就是预售合同。预售合同是书面合同,这就排除什么口头协议、宣传资料什么的法律效力问题。合同的签订是一种双方的合意行为,只要双方达成一致,不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法律法规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有效地合同。 我曾经询问过世家小区销售部门的身份问题,是新天地外聘的销售代理公司,双方应该签订代理服务协议的。通过业主的谈论与网上发帖,基本判定业务员当初有些过头话或者虚假承诺什么的,也是客观存在的,因为他们需要业绩需要完成销售计划,在所难免,关键是我从法律工作者角度分析代理合同中会有虚假宣传的责任划分问题,这就是说开发商不会承担责任的。你举证业务员虚假宣传是很难的,如何举证?即使有也很难举证的。我也接触过的,这就麻烦了。既然以书面合同为准,合同签订条款中也没有大的问题,该有的条款都存在,也很明晰准确。尽管有些问题与售楼业务员的宣传解说有出入的。据我公平客观的分析:目前双方的纠纷分歧处理只能是以预售合同约定为准。 延期交房问题,我代理的案件也很多,属于常见案件,应该说是比比皆是吧,基本上是相互让步解决的,合同约定的很清楚,我当初签订时也是有些犹豫,但是小业务员说的很好的,就签了,现在看看我们没有提出异议,并且签字认可,合同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就说世家豪庭的预售合同吧,很细致,2011年10月份前一个版本、10月份后一个版本,并且都是住建部、工商总局监制文本,很严密的。我细细研究几位业主的预售合同,基本是2011年10月份前价格低些,十月份后签订的预售合同价格高些,我上诸城市物价信息网搜寻一下,找到物价局财政局工商局住建局四部门下发的《商品房价格公示管理办法》,是2011年10月31日发布实施的:根据2011年10月31日,诸城市物价局、住建局、工商局、财政局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意见》(诸政办发[2011]82号),原来代收配套费问题是因为此文件出台的原因, 我和几位业主碰头时查阅预售合同:分析预售合同中的价格月份间差异问题,基本就明确了:2011年10月份前的预售合同价格是签约价+配套费,10月份后的预售价格是包括配套费的综合价格,配套费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而已。据咨询许多房地产开发公司,基本路子一样:2011年10月31日之前我市各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高层住宅总价格包括两部分:一是正房的合同签约价格,二是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价外收费部分。在2011年10月31日诸城市物价局、住建局、工商局、财政局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意见》(诸政办发[2011]82号)出台实施后,包括我公司在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是通过调高合同签约价格,将原在预售合同中补充协议约定的价外收费合并到预售合同正房签约价格中合并收取,只是改变价格收费方式而已。 我就暂时心理平衡了!我又分析一下预售合同补充协议压根没有“配套费”三个字,仅仅是“代收费”三个字,原条款是:自交付之日起,该商品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此商品房代收费包括但不限于:采暖设施费按正房部分建筑面积计算,单价120元/平米,……,真是天衣无缝,百无疏漏,措辞严谨,表述准确,非常严密的合同!! 真是:“合同有风险,签订需谨慎”!!花钱买教训吧!单纯的怒骂解决不了一点问题,我接触的当事人也是如此,最后还得坐下来细细协商解决,法院不是给某个公司个人开设的,最起码的公平正义还是存在的,因此合同纠纷问题别的法子都不好使,还是通过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处理。配套费、代收费问题我细细分析一下就是价外收费,细细分析没有哪部法律不准价外收费的,特别是市场定价商品,铁老大的运费价外收费也很多,并且铁老大的运价还是政府审批的指令性定价,这些年那个企业去告铁老大胜诉过?据我统计分析至今没有过。现在是花钱买教训。签约有风险,签订需谨慎啊!!!至于延期交房问题,我的观点是按照合同约定找新天地履行合同,严格执行合同,限期处理好室外路面和细节问题。 因此,我对于世家收取代收费问题基本态度是尽管合法也有些合理的成分,但是由于前期极个别的售楼人员的错误宣传或误导,造成我们业主心里不平衡,对于延期交房问题,要与新天地协商一下解决,毕竟我们的房子还是要收的;试问谁会说因为收取代收费问题而与新天地协商退房的?由于历史原因世家高层买到就是赚到。 各位群友,你们可以细细考虑一下,大家都是有身份证的人,跟帖要文明。就事论事,不要爆粗口。发帖是自由,跟帖是朋友,既然是朋友就细细分析我说的话对不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