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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插门女婿写“三从四德”保证书 未获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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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9 16:4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老婆出门要跟从,老婆命令要服从,老婆讲错要盲从,老婆化妆要等得,老婆花钱要舍得,老婆生气要忍得,老婆生日要记得。”近日,湘潭市一对80后小夫妻拿着一份“三从四德”保证书,请求法院给予司法确认。法院以其内容为封建陈旧思想,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为由,未予确认。夫妻间自愿达成的保证为什么不合法,凭什么不能确认?
  新闻聚焦
  “三从四德”未获确认
  2010年,女青年王静(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了孙磊(化名)。孙磊家住外地,且家境贫寒,最终只好倒插门儿,“嫁”入王家。没想到在王静产下一子后,王家居然让孩子姓王。在王静坐月子期间,内心压抑的孙磊拿起一把刀冲向了老婆和儿子。但被岳母及时发现并阻止。慌乱之中,孙磊离家出走,一直没有回家。
  半年后,王静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承办法官几经周折,在一个工地上找到了孙磊。法官向孙磊说起其儿子的近况,并耐心地说服他承担起家庭责任。在法官的劝说下,孙磊最终回家了。
  几天后,这对小夫妻来到法院,开心地拿出了一份写有新版“三从四德”内容的夫妻和解协议和保证书,请法院确认协议内容,并出具一份民事调解书。
  不过,承办法官看了二人的和解协议和保证书后,认为虽然协议和保证书是夫妻俩自愿达成,但其中的新版“三从四德”体现的是旧封建思想,明显违背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男女平等的原则,法院不予确认。最后,王静和孙磊重新写了一份无上述新版“三从四德”等内容的和解协议,才得以确认。
  法律剖析
  “三从四德”是“创设性权利”
  在旧社会作为中国妇女枷锁的“三从四德”,在现代社会来了个180度大转弯,引起网友哗然,“这是丈夫还是奴隶啊!”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米良渝律师分析说:“新‘三从四德’与旧‘三从四德’恰恰相反,全部是从女性需求出发的,多少有些调侃的意味,仅仅作为家庭生活中一种‘调味剂’也未尝不可。但要是较真起来,诉之法院要求确认其法律效力,新‘三从四德’显然违背了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
  “肯定不能确认。”西城法院诉调对接办公室负责人张晖法官听说新“三从四德”保证书的内容后斩钉截铁地说:“法院能够进行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事项必须是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内的,而这个保证书的内容实际是女方创设性的权利,法院根本不该受理。”
  男方全是义务显失公平
  新“三从四德”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呢?我们不妨对新“三从四德”的条款进行法律翻译和解读。
  张晖法官说,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但这种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权利义务,是法律赋予的,夫妻双方都必须遵守的,根本没有必要进行司法确认。而且夫妻权利义务是相互的,协议只涉及一方权利,另一方全是义务,显失公平。
  “‘老婆讲错要盲从’,如果老婆让老公杀人放火、为非作歹,老公也必须服从,重了说老婆教唆犯罪,轻了说违反《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能违反公序良俗。”米良渝律师说,总的来说,新“三从四德”全部强调的是男方的义务,缺乏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违反《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你情我愿不一定合法
  事件中的女方也许会不服气,我们夫妻商量好、你情我愿达成的协议,法院怎么就不能确认其法律效力?
  米良渝律师解释说,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并不一定就是合法的,还需要遵循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米良渝律师说:“婚姻里面有爱情、有亲情、有血脉、有责任、有付出;婚姻应当像保养我们的肌肤、我们的爱车一样,经常注入活力和新的生命力。无论再和睦恩爱的夫妻,都可能出现矛盾和纷争,如何化解、调整,心态很重要。将所谓的新“三从四德”作为证据提交,不单纯是其缺乏法律常识,更重要的是缺乏经营婚姻和感情的智慧和信心。”
  协议难执行 确认也不行
  张晖法官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对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规定列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等情形法院都不予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法院审查协议合法性是司法确认的基础,除了判断合不合法之外,还要对合理性和可执行性进行审查。事实上,这个保证书的内容根本就不明确,没有可操作性。”
  张晖法官举例说,比如有的夫妻离婚的协议,明确说明两人在哪、几楼、几门、几号拥有一套房产,目前登记在谁名下;在哪个银行的哪个账户有多少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如何分割,房子归谁,一方给对方多少补偿。何时办理相关产权手续,如果逾期没有办理,应承担什么责任和相应的赔偿。
  “这就是内容明确,有可操作性的协议。约定了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有罚则和经济赔偿的替代性机制。”张晖说,反观新“三从四德”保证书,出门要跟从,命令要服从,讲错要盲从,等得,舍得,忍得,记得……这些行为都没有标准可言,根本不能对这样的含混表述予以司法确认。
  此外,如果违反了怎么办,协议中也没有约定。司法确认后的协议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一方不履行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张晖法官反问:“‘三从四德’的协议如何执行?一份无法执行的协议确认它有什么意义呢?”
  律师支招
  “忠诚协议”要这么写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三从四德”这样的“忠诚协议”花样百出,有规定出轨补偿的,有索要青春损失的,有以孩子抚养做要挟的……司法判例中有支持的,也有不认可的。多年承办婚姻家庭案件的米良渝律师告诫说,如果决定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有些内容是不应当出现在夫妻忠诚协议里的,否则签了也白签。
  1.切忌让过错一方受到法律底线之外及伦理道德界线之外的罚责。
  错误写法:如果一方出轨,出轨方无权提出离婚,无权进行辩驳,另一方有权公开过错方的一切过错行为等。
  这些限制一方基本人权和人格权的条款都是无效的。
  2.切忌以剥夺一方对孩子的抚养权、探望权为条件的惩罚性约定。
  错误写法:如果一方出轨,则无权拥有孩子的抚养权,永世不得见孩子。
  抚养权、探望权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义务,不能将剥夺抚养权、探望权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
  3.切忌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金数额严重影响过错方的基本生活。
  错误写法:家里全部家当加起来也就10万元,忠诚协议就约定一方出轨则需要赔偿对方100万元。这也将面临被认定条款无效的重大风险。
  4.切忌在忠诚协议中违背公序良俗或明显违背社会常理的约定条款。
  错误写法:一方出轨,则需在街心广场长跪三天,或赔偿青春损失费。此案中的新“三从四德”也属于此。
  5.切忌在“抓奸现场”或在对方受胁迫之下,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忠诚协议,要出轨方立刻签。这会被认为是在“胁迫”状态下所签,不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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