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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燃气进户管及燃气表的费用应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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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8 11:0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     201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如何正确理解《条例》中 “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这一概念,是解决由谁承担更换燃气进户管及燃气表费用的前提。
        为贯彻《条例》,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和城市建设司编制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以下简称《释义》),由于编写者的特殊身份决定了该《释义》具有了类似“司法解释”的效力。《释义》对“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进行了具体解释:“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是指敷设、安装自建筑物与市政道路红线之间和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燃气设施,以及燃气引入管、立管、阀门(含公用阀门)、水平管、计量器具前支管、燃气计量器具等”。根据上述解释,燃气进户管及燃气表属“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应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且《释义》说明了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责任的理由:“《条例》之所以将市政燃气设施和业主专有部分外的燃气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加之于燃气经营者,并不是认为这部分设施产权归属于燃气经营者,而主要考虑的是燃气经营者履行这部分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技术上、经济上更为合理、可行”。
      另从合同法的角度讲,燃气进户管及燃气表等是管道燃气经营者为了履行供气合同而必须提供的一种器具.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与供气行为不可分离,而管道燃气经营者为履行供气合同,有义务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综上,更换燃气进户管及燃气表的费用应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承担。


      首先,燃气计量器具其属性是燃气公司的经营计量工具,其产权理应归燃气公司所有.其次燃气计量器具的属性决定,其维护\更新费用理应计入燃气公司的经营成本,没有计入成本的说法,难以让人置信.第三,燃气公开发中心作为政府授权的社会资源的垄断经营者,其经营活动在保证正当利润的情况下,应体现公益性,并对消费的用气安全负有责任,不能以消费者不掏钱换表发生安全事故"后果自负"的格式条款来推卸责任.第四燃气公司收费换表的做法涉嫌重复收费\乱收费.气表的出厂价不足百元,燃气公司却向用户收400元的换表费没有依据.第五,燃气收费的成本应该公示.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公用事业企业经营和收费的管理.综合以上情况,超期民用燃气计量装置的换表收费由用户承担是不合理的.于法无据且有冲突,不符合商业规则和惯例,与以往的习惯做法相矛盾,且涉嫌重复收费和违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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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13-3-28 11:24:4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要这么说电表和水表也一样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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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30 09:49:5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soso_e128:}11年才实施,还木来得及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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