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n258网友,您好! 首先解释一下公墓建设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公墓建设的要求 《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五条 建设公墓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资源、扩大绿色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公墓:(一)耕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二)距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或文物保护区 2000米以内;(三)距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或水源保护区2000米以内;(四)距铁路、公路主干线500米以内;(五)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两种。 二、关于“经营性公墓”的审批与建设 《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八条 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性公墓由省民政厅批准建立,经营性公墓经营单位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九条 申请建立经营性公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公墓发展规划;(二)有筹建公墓的建设用地,公墓选址不在本办法第五条禁止建造公墓区域内;公墓用地已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并签定《成交确认书》或取得《中标通知书》;(三)公墓单位需有筹建公墓的必要经费;(四)墓穴小型化、墓区园林化,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或绿地不低于40%。 第十条 申请建立经营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同时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申请报告;(二)公墓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三)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与用地者签订的《成交确认书》或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查意见,涉及林地的,还应当有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四)公墓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五)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公墓位置图和规划图;(六)公墓投资、建设、管理和经营体制等材料;(七)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公墓单位持省民政厅批准经营的文件、《经营性公墓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到物价部门申请核定收费标准,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公告,方可正式营业。 目前,我市唯一经省民政厅批准的经营性公墓是莲花山公墓。 三、关于“公益性公墓”的审批与建设 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节约土地、保护耕地和林地、便于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墓葬用地占地面积规定,充分利用历史形成的墓葬点,利用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进行规划和建设,严禁占用耕地、林地。 申请建立公益性公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公墓发展规划;(二)公墓选址不在本办法第五条禁止建造公墓区域内;(三)坚持公益性原则,严禁从事经营活动;(四)墓穴小型化、墓区园林化,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或绿地不低于40%。 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建立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经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的《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二)村(居)民委员会填写的《公益性公墓审批表》;(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的意见;(四)集体土地使用证;(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公墓所在地村(居)民委员同意在本地建设公益性公墓的意见;(二)《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三)《公益性公墓审批表》;(四)集体土地使用证;(五)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涉及林地的由林业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上述材料齐全后,报当地民政部门审批。 四、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建设公墓的,按非法占地论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关于凤凰山公墓的问题 经查,凤凰山公墓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批,该公墓未纳入公墓发展规划,属于非法建设的公墓。近年来,有关部门多次联合对其进行查处,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由于该公墓形成时间较长、社会上一些群众已经在此置有墓地,因此只是勒令其停止建设,没有对已建墓地进行拆除处理。我们也了解到,近期该公墓仍在偷偷进行建设经营。我们正在与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制止其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