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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休职工去世后的待遇及办理手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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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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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6 10: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您好!
       新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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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勋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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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十大给力新人

发表于 2013-2-16 10:40:2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楼主好。
   你要了解的政策规定,在本版置顶的“人社局养老保险政策专帖”中有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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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勋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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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十大给力新人

发表于 2013-2-16 10: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下面再重复介绍一下
   1、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应享受什么待遇?
答: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应享受三项待遇:一是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000元(鲁劳社[2003]53号);二是一次性救济费,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鲁劳发[1993]343号);三是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鲁人社办[2012]74号)。我市的供养亲属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60元,在此基础上,职工遗属孤寡一人的增加1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增加20%,具备上述两种情况的增加30%。
   2、 退休人员遗属补助怎么申请?
根据《企业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申领认定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退休人员死亡后30日内,其供养直系亲属应提报遗属补助申领申请,经退休人员所在企业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经审核认定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补助自退休人员死亡的次月起纳入社会保险统筹发放。供养直系亲属本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自申报的次月起发放,在此期间的遗属补助不予补发。
    3、退休人员的哪些直系亲属可以领取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中无经济收入、原生活来源主要依靠退休人员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一)祖父、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周岁或虽未满6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二)祖母、母(包括养母)、妻年满50周岁或虽未满5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遗腹子),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周岁,以及虽满16周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继续在中学学习的;
(四)孙子、孙女年未满16周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母未从事有报酬工作的。
(五)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扶养人符合本条(一)、(二)项规定,并且无经济收入,确属依靠退休人员供养的,可列为该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但其生身父母不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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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8 10:25:5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很好!涉及民生问题应该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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