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信息港城市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1076|回复: 3

捡到30万元金条 沈阳一银行两天不吱声

[复制链接]
     

7762

主题

3万

帖子

22万

积分

功勋元老

Rank: 12Rank: 12Rank: 12

积分
226707

注册纪念日爱心使者宣传大使2011苹安果给力龙教师节勋章2013优秀版主马年大吉勋章喜气羊羊

QQ
发表于 2012-10-17 21:5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律师说法:银行行为不道德,如果储户错拿了银行的钱呢?
       丢了两根价值30万元的金条,焦急之下遇到了两种态度。民警牺牲休息时间,查遍全程监控录像;相反,捡到金条的银行却不着急,等着失主上门。失主高女士懊恼地说:“他们倒是报个警啊,也不至于我发疯似地四处找!”
  30万的金条没了
  “听说黄金保值,我拿出大部分积蓄买了两根金条:一根大黄鱼500克,一根小黄鱼100克,总价值30万元。那可是我家最重要的宝贝啊!”这么值钱的宝贝,高女士平时放在家中的保险箱里,节假日存在银行或金店。
  10月8日下午,高女士从外地旅游回到沈阳,第一件事就是取回金条。15时30分,她来到中街附近的一家金店,因为停车位少,车停在距金店较远的马路对面。“金店人挺多,等了一会儿,取完金条放在包里,背着包过马路取车。”
  随后,高女士驾车来到附近一家银行存钱。银行人也不少,排号、办理业务。等高女士回到家翻开包后傻眼了,金条失踪了!高女士的脑袋嗡地一下就大了,金条丢哪了?
  高女士发动全家人寻找。家人提醒高女士能不能把金条落哪了,高女士想了半天,也没想起来,又到车上找,还是没有。实在不行了,她在家人的陪同下,走进了沈河区皇城派出所。
  民警调查翻遍监控录像
  两根金条30万元,这可不是小数。报警时间虽然是21时许,但涉案金额比较大,值班民警张哲源立即出警,先后到金店和银行查找,但这两家单位都已下班,只好作罢。
  10月9日本该张警官休息,但他开好介绍信,换下警服,与高女士再次来到金店。“张警官调出我从进入金店到走出金店的监控录像,翻看了3个小时。录像画面显示,我取出金条后放进黑色包中,此后再没人碰过包。”9日下午,张警官又调出高女士行走路线,也就是马路上的全程监控录像,一直查看到晚上,依然没有金条的下落。
  10月10日,张警官和高女士来到银行。“我在主任室外等着,张警官进去看监控录像。过一会儿,他和银行主任出来,说找到了。我当时乐坏了,一下蹦起来抱住他。”
  银行没急:等会儿就报案
  原来,高女士在银行存款时,金条遗落在银行的一角,被一位大娘捡到,当时就交给了银行员工。高女士对银行的所作所为有些不理解。“8日捡到金条,为啥到10日还不报案?”
  银行主任解释,他们一直在等失主,如果当天再等不到就去报案。
  高女士气愤地说:“这叫什么话,那可是30万元的金条啊!我急得都快瘫倒了,他们却不急不慌!如果报案,也是皇城派出所处理,我就能少着急两天,也太不拿储户当回事了!”
  高女士说:“我特别感谢民警,不辞辛苦帮我找了两天。我不领银行的情,同样是窗口单位,做人的差距咋那么大呢?”
  律师:银行行为不道德
  银行捡到金条不主动报案,如何看待这种行为?
  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李振革律师认为,银行的这种行为不算侵占罪。根据相关法律,拾得他人钱物属于不当得利,失主有权要求返还。在金额较大拒不返还的情况下,会构成侵占罪。
  “虽然不构成侵占罪,但属于不道德行为。银行看见储户的贵重财物,应该主动报案,不该让失主等那么长时间。试问,如果储户错拿了银行的钱,银行会主动等吗?早就调出监控录像找出目标,再想方设法(包括报警)索要了。”
(来源:钱江晚报)

1

主题

3834

帖子

1万

积分

白金元老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18540

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12-10-17 22:02:1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soso_e180:}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8

主题

1806

帖子

6272

积分

青铜元老

Rank: 6Rank: 6

积分
6272

调侃乱语青铜元老

QQ
发表于 2012-10-19 15:43:1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soso_e180:}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25

主题

944

帖子

7426

积分

青铜元老

Rank: 6Rank: 6

积分
7426
发表于 2012-10-19 15:56:0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怪不得朱镕基总理说  银行是最无耻的单位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于本站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导航 诚聘英才 免责声明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5 诸城信息港 版权所有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051026号 | 备案/许可证号:鲁ICP备12015127号-7 | 电子公告许可:电信业务审批[2008]字第262号函
投稿信箱:webmaster@zcinfo.net   总机:0536-6017778    新闻、业务热线:0536-2165588   法律顾问: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 刘清波、秦丽律师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