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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正义网民

混淆视听不得人心 颠倒黑白法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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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0 23:01:2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春播秋收 发表于 2014-9-30 22:54
在这里我不是第一次回复你的帖子,应该是第三次,所以说,我知道你是谁。虽然你在这里三番五次的 ...

春播秋收你是不是脑子缺点什么啊,你看明白再说啊。你们真是狗急跳墙啊。真晕了、怎么会有你这种人,我去,还真是倒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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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开发商还没有办理这块地的开发手续,这块地政府还没有进行招挂拍程序,他就更没有开发这块地资格。将来那个开发商开发,还没有定。土地是国家的。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拆迁,是违法拆迁,所签协议无效。  发表于 2014-10-1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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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 07:43:2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遇到这种人,是怎么也感化不了了,以自我为中心,无药可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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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开发商还没有办理这块地的开发手续,这块地政府还没有进行招挂拍程序,他就更没有开发这块地资格。将来那个开发商开发,还没有定。土地是国家的。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拆迁,是违法拆迁,所签协议无效。  发表于 2014-10-1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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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 09:45:3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这几个月来的疑问,下面的帖子给解开了。(帖子复制如下)

      这曲闹剧的核心在这里:
        2008年进行拆迁协商,按照居民要求,本着“同等面积置换、多余面积找差”的原则,提出了建设方案,将旧楼60余平方米户型,置换成86平方米左右不等的经济户型,此举征得了全部回迁户的一致同意(包括帖子中说的这位7旬老人,以下简称老人),并最终签订协议。根据协议要求,新回迁安置楼2009年圆满建造完成。
        回迁房屋时,老人突然毁约,不执行协议规定,既不搬出旧房,也不回迁,以此向建设单位施压,想索要额外补偿款。因协议全部签订,且回迁户已入住并一致执行协议规定,老人的要求遭到拒绝。
        目的没得逞后,为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满足自己的贪欲,老人之女开始了为她母亲的所谓“维权”之路。主要集中在:反映受骗上当问题。该女称,她母亲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仓促签订协议。事实上,他们公司在选房和签订协议时,老人都是亲自出面签字,所有程序全部公开透明。

       我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 “同等面积置换、多余面积找差”:如果你的旧房是60个平方,你可以要86个平方的房子,也可以要127个平方的房子,只是多出的面积要付款。体育局这两栋老楼,可能有大小两种房型,开发商可能原则上要求小房型置换86平方的,较大房型置换127平方的。而老人可能是大房型,应置换127平方的,在房源不够而老人也签字同意的情况下,老人置换了个86平方的。如果事实是这样,开发商有错误,但不是原则性的错误。因为不管你入住的是86或127平方的新房,比旧房多出的平方是要交钱的,86平方的少交,127平方的多交,很公平啊。这不存在欺骗的问题,况且老人已在置换86平方的协议上签字了,就应该按协议办。至于老人为什么在协议上签字,你理解为老人糊涂也罢,理解为老人为省两个钱也行,反正大房找差的钱多,小房找差的钱少。老人的女儿想叫老人多掏俩钱弄个大房,反正老人百年后房子她继承,为什么不弄个大的。你既然有这样的想法,早说话啊,拖这么长的时间,所有业主都选了房入住了,你再出来改协议,开发商到哪里去给你弄房子。不管你入住86平方还是127平方的房子,只是你多交钱少交钱的问题,开发商没骗你,你也没吃亏。你至于沸沸扬扬地弄这么大的动静,真不值得。
       以上理解对不对,请知情人指正。
       疙瘩汤和灰太狼们,别骂人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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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开发商还没有办理这块地的开发手续,这块地政府还没有进行招挂拍程序,他就更没有开发这块地资格。将来那个开发商开发,还没有定。土地是国家的。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拆迁,是违法拆迁,所签协议无效。  发表于 2014-10-1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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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 09:49:2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那一抹哀伤 发表于 2014-10-1 09:45
这几个月来的疑问,下面的帖子给解开了。(帖子复制如下)

      这曲闹剧的核心在这里:

新手又来啦?{:soso_e113:}
在这里我不是第一次回复你的帖子,应该是第三次,所以说,我知道你是谁。虽然你在这里三番五次的替开发商开脱,替开发商隐瞒实情,帮开法商欺压百姓,鱼肉乡里。但我想还不止这些吧。你的背后有着更加不可告人的目的,俗话说得好:“吃人嘴短,拿人家的手短”,吃了人家的拿了人家的,就得出来替人消灾。前几天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你不敢露头,现在你觉得风头过了,就又想出来出出风头,讨个头彩,好让主子赏你块肉吃。          既然你来了,我倒想问问你,那就是非法拆迁这个事,开发商在开发每一块土地前,首先要取得土地、规划、住建局等政府部门5大批复文件。最后在你那里办《拆迁证》,而中天至今还没有办理。这件事从一开始你就是知道的吧。也就是说他没有开发这块土地的资格。现在这块地是国家的,房是老人的。将来土地经过招挂拍,还不一定是哪家开发商开发。这些都应该是实话吧?。你说开发商在这种情况下欺骗老人签的这份协议还有法律约束力吗?你说开发商有权和老人签这份协议吗?就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他们隐实情,欺骗老人签署了协议,并且还将老人的大房换成了小房。老人发现房屋被调换后,立即通知开发商对协议提出异议,但开发商置之不理,虽然老人几经交涉,开发商确一意孤行,断水断电,派出工程队进行拆迁,将老人强行驱离。要不是两次打110,恐怕这座破楼早就不存在了。当时,他们孤儿寡母找到你,让你们主持公道,你在明知开发商违法拆迁的情况下,你是怎么做的,你的所作所为,现仍历历在目。忍而不发,不等于软弱可欺!看看那座破楼吧,那就是他们非法拆迁的罪证。看看那无家可归的老人吧,有多少人可怜他,老了老了却遭此横祸。我想问你这是不是非法拆迁?他又有什么权利在没有取得开发资格情况子啊肆意进行拆迁。难道他们不知道公民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难道他们不知道这是在犯罪。
        今天,你又跳出来,大谈拆迁符合程序,老人就应该是86的房子,言外之意就是说,老人是在无理取闹。这使得我不得不重新审视你过去发过的帖子,真可谓“狗嘴里吐不出象牙”,到现在你还想替开发商隐瞒违法开发的事实,拿一些程序化的东西来骗人。开发商违法拆迁以是事实,你是不是也怕了。怕这次真是惹火烧身,急急忙忙跑出来,搅混水。你办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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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 10: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疙瘩汤 发表于 2014-10-1 09:49
新手又来啦?
在这里我不是第一次回复你的帖子,应该是第三次,所以说,我知道你是谁。虽 ...

你还真不嫌累,别人只不过把事实说了一遍,你看看你激动的。又知道人家是谁,还说欺压百姓,你这个帽子扣的不轻哈,你真是吐不出象牙来。你土不土啊。还中级会员,你老娘我玩论坛的时候,你还不会上网呢,别在这装样子了,谁不知道,谁不明白,就你在这说来说去的,比我这个女人还能絮叨,你可以了呀,肮脏他娘哭肮脏,整天在这瞎子拉琴,怎么会有这么厚脸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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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开发商还没有办理这块地的开发手续,这块地政府还没有进行招挂拍程序,他就更没有开发这块地资格。将来那个开发商开发,还没有定。土地是国家的。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拆迁,是违法拆迁,所签协议无效。  发表于 2014-10-1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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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 10: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问题的症结是:“老人127平方的大房子,被开发商换成了86平方的小房子”,这是个伪命题,是被“哭泣的城市”偷换了概念。从这个伪命题看,开发商真是该死,这如同抢劫。但如果你了解背后的事实,这个问题就不成问题了。即不管你入住了86平方还是127平方的新房,扣除你原来的旧房面积,多出来的面积,你要花钱买。这个置换方式,是在旧楼开发前双方协商好的。所以,上面的伪命题,真实情况应该这样理解:你买了一处86平方的房子,待了一段时间,你又不想要了,想换成127平方的房子,可是你晚了,开发商没有这个房型了,你就闹开了。其实对开发商来说,你要86的还是127的,对他们来说没有损失。至于他们现在无法给你换过来,是因为他们没有房源了。这也不存在你的大房子被人用小房子换了的问题,因为人家住大房子是人家花钱买的,与你无关。
      “哭泣的城市”,你这点本不成问题的一己之私,浪费了热心网友多少精力,为你奔走呼号。可最后戳破这个泡,原来是这么不值一提的件事。
    至于我是谁,“哭泣的城市”猜错了,我不是开发商的,不是公检法的,我和那位房子出问题的老人一样,中学教师。只是不在一个单位,不认识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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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同事夸你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想想看,你在这里昧着自己的良心,说着一些不着边际的谎话,用一些不实之词,进行着人身攻击。这个词用在你身上,我怎么读出了另一种味道。  发表于 2014-10-1 11:49
现在是开发商还没有办理这块地的开发手续,这块地政府还没有进行招挂拍程序,他就更没有开发这块地资格。将来那个开发商开发,还没有定。土地是国家的。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拆迁,是违法拆迁,所签协议无效。  发表于 2014-10-1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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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 10: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这么有理的事,为什么不起诉开发商,用法律保护自己,反而是开发商起诉了老人,这不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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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开发商还没有办理这块地的开发手续,这块地政府还没有进行招挂拍程序,他就更没有开发这块地资格。将来那个开发商开发,还没有定。土地是国家的。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拆迁,是违法拆迁,所签协议无效。  发表于 2014-10-1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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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 10: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在这个普天同庆的日子里,祝愿咱们的国家越来越繁荣昌盛,法制越来越完善,人民的生活业更上一层楼,也祝咱们的广大网友假期愉快,不要让某些人的满口胡言扰乱了咱们愉快的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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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开发商还没有办理这块地的开发手续,这块地政府还没有进行招挂拍程序,他就更没有开发这块地资格。将来那个开发商开发,还没有定。土地是国家的。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拆迁,是违法拆迁,所签协议无效。  发表于 2014-10-1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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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 10:32:2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守望家园 发表于 2014-10-1 10:16
问题的症结是:“老人127平方的大房子,被开发商换成了86平方的小房子”,这是个伪命题,是被“哭泣 ...

楼上分析太到位了,不愧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你说怎么还有这么胡搅蛮缠的人。看谁的号都是开放商的人,真是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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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开发商还没有办理这块地的开发手续,这块地政府还没有进行招挂拍程序,他就更没有开发这块地资格。将来那个开发商开发,还没有定。土地是国家的。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拆迁,是违法拆迁,所签协议无效。  发表于 2014-10-1 11:49
现在是开发商还没有办理这块地的开发手续,这块地政府还没有进行招挂拍程序,他就更没有开发这块地资格。将来那个开发商开发,还没有定。土地是国家的。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拆迁,是违法拆迁,所签协议无效。  发表于 2014-10-1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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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 10:43:1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原来事实是这样子的啊,怪不得呢,现在的有些人可真是可怕啊,真的很可怕,为了这一己之私,欺骗了多少善良网友的心,还说人家又是砸房子,有时逼迫老人的,又是寒冬腊月老人没地住,太可悲了,原来是自己在这自编自导自演了这出闹剧,呵呵,这到底是为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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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开发商还没有办理这块地的开发手续,这块地政府还没有进行招挂拍程序,他就更没有开发这块地资格。将来那个开发商开发,还没有定。土地是国家的。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拆迁,是违法拆迁,所签协议无效。  发表于 2014-10-1 11:50
现在是开发商还没有办理这块地的开发手续,这块地政府还没有进行招挂拍程序,他就更没有开发这块地资格。将来那个开发商开发,还没有定。土地是国家的。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拆迁,是违法拆迁,所签协议无效。  发表于 2014-10-1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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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 10:51:5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人心向善,真心的希望某个人能好好地反思一下自己,这么做自己得到了什么,是不是自己的良心受到了谴责,是不是有愧于老母亲对自己一把屎,一把尿的拉扯,是不是有愧于国家和社会的培养,这场闹剧是到谢幕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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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开发商还没有办理这块地的开发手续,这块地政府还没有进行招挂拍程序,他就更没有开发这块地资格。将来那个开发商开发,还没有定。土地是国家的。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拆迁,是违法拆迁,所签协议无效。  发表于 2014-10-1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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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 11:02:4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遇到这样的人,人家开发那个楼的公司,声誉得受多大影响啊,最近论坛的帖子没法看啊,全是写中天置业的,为了自己本不该有的东西,发了这么子虚乌有的帖子,弄了那么多号来诋毁他们公司,得蒙骗多少人的眼睛,也就是他们大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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疙瘩汤,省省吧,你除了会说这句话,还会说什么? 大伙都累了,你也别硬撑着了,这个故事也该一个段落了。  发表于 2014-10-1 15:40
现在是开发商还没有办理这块地的开发手续,这块地政府还没有进行招挂拍程序,他就更没有开发这块地资格。将来那个开发商开发,还没有定。土地是国家的。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拆迁,是违法拆迁,所签协议无效。  发表于 2014-10-1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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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 12: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最爱罗汉鱼 发表于 2014-10-1 11:02
遇到这样的人,人家开发那个楼的公司,声誉得受多大影响啊,最近论坛的帖子没法看啊,全是写中天置业的,为 ...


何苦呢,人生在世,不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活。我们网友的言论不是针对某一方,开发商表现出了一个公司该有的大度,而我们希望某个人能悬崖勒马,浪子回头,依法解决这件事情,相信咱们的法院会有最公平的评判。好好孝顺自己的母亲,做一个有“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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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 15:27:2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开发商既然没有开发资质,是违法的,你应该你去告他呀,在这里一个劲的发贴有什么用。如果自己不地道就不要在这里混淆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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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告不一定没有理,只是不想撕破脸皮,有人还真给脸不要脸。  发表于 2014-10-1 15:38
没有发帖,只是点评,看看谁在说谎?  发表于 2014-10-1 15:36
现在是开发商还没有办理这块地的开发手续,这块地政府还没有进行招挂拍程序,他就更没有开发这块地资格。将来那个开发商开发,还没有定。土地是国家的。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拆迁,是违法拆迁,所签协议无效  发表于 2014-10-1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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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 15:38:4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小耳朵 发表于 2014-10-1 15:27
开发商既然没有开发资质,是违法的,你应该你去告他呀,在这里一个劲的发贴有什么用。如果自己不地道就不要 ...

还没发贴?现在论坛上有好几个这件事的贴子了,最火的就是他了。还是法律上见吧,这里真没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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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太狼88你还真不要脸了。诸城这片净土怎么会有你这样的人。人家都说的很清楚了,还在这继续胡闹,人家是青铜元老,比你这个所谓的什么强多了吧。服了。。。。  发表于 2014-10-1 17:38
很简单的事,非闹成这样,你觉得有意思吗?  发表于 2014-10-1 16:22
现在是你不想发也不行了,你看看这里的贴子,全是新手上路,说的什么?骂的什么?  发表于 2014-10-1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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