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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正义网民

混淆视听不得人心 颠倒黑白法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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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0 14:45:4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无奈的呼吸 发表于 2014-9-30 14:43
我跟你说哈,你说的也很有道理,国家法律法规肯定要遵守。可是,我们今天看到的帖子是:囊你说人家是非法 ...

自始至终,我们要的就是老人在这次拆迁中应该享受的权益,而绝不是象有些人认为的想借此事厄谁,我们的主张是,该老人享受的我们不会出让,但不该享受的丝毫不沾。
      人活在世上,是要有尊严和人格的。在我们的价值观里,不该我们得的哪怕是座金山我们也不会动心,该我们得的哪怕是一分钱的收入都要有正当的出处。
      在没有见到当时的拆迁安置方案之前,我们很难确定哪些是老人该得的,哪些是不该得的,也就无从接受或拒绝任何条件。所以说,解决问题之前,我们需要见到当时的拆迁安置方案,详细了解老人应该享受的权益,根据安置方案,老人该得的我们要求得到,不该得的一分也不要。不知其他网友怎么看,反正我觉得这个想法没有错,这是对双方的尊重。老人的权益固然要享受,但开发者的权益同样也要保障,见不到详细的安置政策,我们不确定给予我们的条件是否是对双方都合理。这有错吗,为什么开发者就是不能配合我们,及时出示安置方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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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0 14:54:3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作为经常潜水在论坛里的大侠,实在是看不下去了,一会老母亲,一会违法的,自己把老母亲赶出家门,真有脸说,那两个楼其中一个拆了,还有一个剩一个户,为什么其余的住户都搬新家住新房了,就这么一个户整天在吵吵嚷嚷,要这个要哪个,归根结底还是想要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没有拆迁证,谁闲的没事去盖房子,再说了那么多的人都搬迁了,都没说违法的,就你自己整天嚷嚷着违法?违什么法,是不是违了你自己家的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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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要装着明白,装糊涂。你一个搞房地产开发的,难道你就不知道只有得到政府批准(也就是办理下拆迁证)才能有合法的拆迁资质,之后才能与业主签拆迁协议,才能动迁。你们连《拆迁证》都没办,就动迁,这是犯法。  发表于 2014-9-30 17:01
面对非法拆迁,讨回公道,这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公民的权了。土地和房屋都是老人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你们强取豪夺,破窗砸门,驱赶老人,你们是在犯法,你们是在犯罪。 .  发表于 2014-9-30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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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0 14:59:3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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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0 15:33:1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粉红色诱惑 发表于 2014-9-30 14:54
作为经常潜水在论坛里的大侠,实在是看不下去了,一会老母亲,一会违法的,自己把老母亲赶出家门,真有脸说 ...

又我们,别这么心虚好不好啊,我看你现在是草木皆兵了啊。自己不对就是自己不对,胡编滥造有什么用处。你这个人贪欲太强,还不孝顺。对待自己的母亲居然这样的方法都用的出来。作为外人不好说你什么,都老大不小了,活着管怎么得对的起良心吧,不多说了,你又要怀疑。奉劝你一句,现在5年级的小孩都能看明白那个楼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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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非法拆迁,讨回公道,这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公民的权了。土地和房屋都是老人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你们强取豪夺,破窗砸门,驱赶老人,你们是在犯法,你们是在犯罪。  发表于 2014-9-30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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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0 15: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粉红色诱惑 发表于 2014-9-30 15:33
又我们,别这么心虚好不好啊,我看你现在是草木皆兵了啊。自己不对就是自己不对,胡编滥造有什么用处。你 ...

根据所有帖子内容,给您一个大概的总结:
      第一,拆迁安置方案是否公布我们不得而知,因为自始至终我们就没见过。如果拆迁安置方案曾经公布,那现在出示给老人看一下又有何难?为什么拒不出示?
      第二:开发商是否调查各房主的背景资料我们不知道,但事实是老人应享受的127平的中间大房被换给了一个老人不认识的、当时根本不是业主的人,留给老人的只是有对应安置住户的86平四楼东山沿街小房,而且老人毫不知情。
      第三,本着和平解决的目的,老人只是要回该有的权益,这不是“条件要求太高”,而是合理要求。
      第四,人是有尊严有人格的,要维护自己作人的权利和尊严,正当权益受到损害当然要据理力争,否则就是对自己的不尊重和对恶行的放纵。这与金钱没有关系。
      举个可能不太恰当的例子:如果一只疯狗咬了人,那么不单是被咬者,我们都要去打杀 这只疯狗,如果怕被其咬或嫌费事不去管它,就会有更多的人遭殃被咬。而且还要向养疯狗者追究责任,否则他就有可能去养更多的疯狗去伤人。   
     第五,老人的孩子既不是肇事方,又管不了肇事方,说到底还是个间接的受害者,要是能协商得了,会最终走上公堂吗?您的话太绕?听不懂。  
      第六,让老人流浪的罪魁祸首不是老人的孩子,是骗了老人房、砸了老人房的人,人家老人就是要看着自己的房坚决不离开,人家孩子陪着自己的娘在寒冬腊月流落街头怎么倒成了被指责的人?这是什么逻辑?  
      但愿是我误解,细细您的帖子,似乎潜台词挺多,隐含威胁,怎的?不解决问题,连话也不让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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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0 15:48:0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疙瘩汤 发表于 2014-9-30 15:35
根据所有帖子内容,给您一个大概的总结:
      第一,拆迁安置方案是否公布我们不得而知,因为自始至终 ...

寒冬腊月,老人。我试着怎么这么爱和你交流啊,你真有脸说,你的脸,脸在哪啊,你们这些个人啊,真是像一群。。(我是文明人,不骂人狗),还一套一套的,一会法律,一会拆迁,一会老人,一会寒冬腊月,一会砸房子。你们不嫌烦啊。总是有那么多理由。太可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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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觉得你是什么高尚的人,连句实话都不敢说。没有办《拆迁证》就欺骗老人签《拆迁协议》,就非法拆迁,这些都是事实,估计这个你也不敢承认。你所能办的也就是极尽所能,胡编滥造,欺骗网民。  发表于 2014-9-30 16:52
谁砸的谁心里有数,还驱赶老人。我说你怎么这会编啊,你是做导演的料啊。明明自己把母亲从潍坊赶到诸城,再弄到敬老院。你活着追求什么?难道就是一套房子。。。你的孝心和你的良心是不是没了啊  发表于 2014-9-30 16:11
有什么可怕的,事实就是事实。没有办理政府批文,没有办《拆迁证》就欺骗老人签《拆迁协议》,就非法拆迁,砸钱破窗,驱赶老人,让一个花甲老人无家可归。现在不敢承认了,想把事赖到别人头上。办不到!  发表于 2014-9-30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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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0 16:45:2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疙瘩汤 发表于 2014-9-30 15:35
根据所有帖子内容,给您一个大概的总结:
      第一,拆迁安置方案是否公布我们不得而知,因为自始至终 ...

根据这些帖子,我也仔细的看了看,发表自己的一点看法(注:我是旁观者,不偏袒任何一方,请不要骂人)。1.关于拆迁安置方案的事,我想,没有拆迁安置方案,开发商不会傻到先把房子盖起来,再去研究安置方案。相反,那些已经搬进去的住户,如果没有拆迁安置方案的话,何谈安置?何谈搬迁呢?这个道理讲不通。总不能绝大多数都同意的方案,唯独一户不同意吧?2.谈到置换大面积的事。人家帖子上注明,60平方米置换80平方米左右的新房,条件也可以,有什么理由置换近130平方米的新楼?开发商也不是傻子,这个帐大家都会算,我相信网友也会算。况且白纸黑字的协议已经签了,再终止恐怕说不过去。3.老人的权益保障必须保证。可是话说回来,你的保障已经给了,回迁房也给你盖起来了,况且别人搬过去都快一年了,你现在再提“合理要求”,究竟什么是合理?难道让人家搬进去的再搬出来给你就是合理?这不对吧?你刚才打得疯狗咬人的比喻也很好,但你应该想想,人是不是也会疯呢?养疯狗的人万一疯了呢?疯人万一成为疯狗呢?4.孩子给老人争取权益天经地义,是应该的。但是,看看这些帖子,又是赶往福利院,又是赶往哪哪,这是拿着老人在咋?老人的心能安宁?5.说孩子没逼迫老人,这样最好,老人是我们的亲娘。但是想想,他开发商就是天胆,也不敢把老人咋样,更谈不上让老人无家可归。老人有后人,既然无家可归,她的儿女来?如果开发商逼老人无家可归,完全可以告他们。倒是话说回来,既然不告他们,就只有一种情形,那就是苦肉计,自相残杀,这样的结局最可怕。因为看到这个帖子,老人只有一个孩子,万一要是孩子不达目的不让老人回家呢?可怜的老人,可怜的娘!以上是我发表的一点看法。另外,我想说最后一句话,在网络里维护不出什么权益,唯一保证我们每一个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就是神圣的法律。大家说,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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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0 16:49:1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的联合通报,地方政府领导干部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要求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各地不得强行实施征地、行政强制拆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予以妥善解决;
加强对贯彻执行征地和房屋征收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依法征地和房屋征收;要及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坚决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用地、超范围超规模征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按规定确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坚决纠正违规拆迁、暗箱操作、徇私舞弊和房屋征收部门调查登记弄虚作假等问题;严肃查处先拆迁后补偿、违背群众意愿牺牲群众利益的大拆大建等问题;坚决纠正和查处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电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对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引发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发商的责任。
相关部门和中天置业的领导们,睁开你们的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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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0 16:56:2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这位网友写得好啊,看了很有感触。根据这些帖子,我也仔细的看了看,发表自己的一点看法(注:我是旁观者,不偏袒任何一方,请不要骂人)。1.关于拆迁安置方案的事,我想,没有拆迁安置方案,开发商不会傻到先把房子盖起来,再去研究安置方案。相反,那些已经搬进去的住户,如果没有拆迁安置方案的话,何谈安置?何谈搬迁呢?这个道理讲不通。总不能绝大多数都同意的方案,唯独一户不同意吧?2.谈到置换大面积的事。人家帖子上注明,60平方米置换80平方米左右的新房,条件也可以,有什么理由置换近130平方米的新楼?开发商也不是傻子,这个帐大家都会算,我相信网友也会算。况且白纸黑字的协议已经签了,再终止恐怕说不过去。3.老人的权益保障必须保证。可是话说回来,你的保障已经给了,回迁房也给你盖起来了,况且别人搬过去都快一年了,你现在再提“合理要求”,究竟什么是合理?难道让人家搬进去的再搬出来给你就是合理?这不对吧?你刚才打得疯狗咬人的比喻也很好,但你应该想想,人是不是也会疯呢?养疯狗的人万一疯了呢?疯人万一成为疯狗呢?4.孩子给老人争取权益天经地义,是应该的。但是,看看这些帖子,又是赶往福利院,又是赶往哪哪,这是拿着老人在咋?老人的心能安宁?5.说孩子没逼迫老人,这样最好,老人是我们的亲娘。但是想想,他开发商就是天胆,也不敢把老人咋样,更谈不上让老人无家可归。老人有后人,既然无家可归,她的儿女来?如果开发商逼老人无家可归,完全可以告他们。倒是话说回来,既然不告他们,就只有一种情形,那就是苦肉计,自相残杀,这样的结局最可怕。因为看到这个帖子,老人只有一个孩子,万一要是孩子不达目的不让老人回家呢?可怜的老人,可怜的娘!以上是我发表的一点看法。另外,我想说最后一句话,在网络里维护不出什么权益,唯一保证我们每一个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就是神圣的法律。大家说,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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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呢  发表于 2014-9-30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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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0 17: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最爱罗汉鱼 发表于 2014-9-30 16:56
这位网友写得好啊,看了很有感触。根据这些帖子,我也仔细的看了看,发表自己的一点看法(注:我是旁观者, ...

又是新来的?{:soso_e113:}
新拆迁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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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14-9-30 21:30:2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最爱罗汉鱼 发表于 2014-9-30 16:56
这位网友写得好啊,看了很有感触。根据这些帖子,我也仔细的看了看,发表自己的一点看法(注:我是旁观者, ...

       我反复看了帖子,才明白,这曲闹剧的核心是不是在这里:
         2008年进行拆迁协商,按照居民要求,本着同等面积置换、多余面积找差的原则,提出了建设方案,将旧楼60余平方米户型,置换成86平方米左右不等的经济户型,此举征得了全部回迁户的一致同意(包括帖子中说的这位7旬老人,以下简称老人),并最终签订协议。根据协议要求,新回迁安置楼2009年圆满建造完成。
        回迁房屋时,老人突然毁约,不执行协议规定,既不搬出旧房,也不回迁,以此向建设单位施压,想索要额外补偿款。因协议全部签订,且回迁户已入住并一致执行协议规定,老人的要求遭到拒绝。
        目的没得逞后,为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满足自己的贪欲,老人之女开始了为她母亲的所谓维权之路。主要集中在:反映受骗上当问题。该女称,她母亲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仓促签订协议。事实上,他们公司在选房和签订协议时,老人都是亲自出面签字,所有程序全部公开透明。

       我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同等面积置换、多余面积找差如果你的旧房是60个平方,你可以要86个平方的房子,也可以要127个平方的房子,只是多出的面积要付款。体育局这两栋老楼,可能有大小两种房型,开发商可能原则上要求小房型置换86平方的,较大房型置换127平方的。而老人可能是大房型,应置换127平方的,在房源不够而老人也签字同意的情况下,老人置换了个86平方的。如果事实是这样,开发商有错误,但不是原则性的错误。因为不管你入住的是86127平方的新房,比旧房多出的平方是要交钱的,86平方的少交,127平方的多交,很公平啊。这不存在欺骗的问题,况且老人已在置换86平方的协议上签字了,就应该按协议办。至于老人为什么在协议上签字,你理解为老人糊涂也罢,理解为老人为省两个钱也行,反正大房找差的钱多,小房找差的钱少。老人的女儿想叫老人多掏俩钱弄个大房,反正老人百年后房子她继承,为什么不弄个大的。你既然有这样的想法,早说话啊,拖这么长的时间,所有业主都选了房入住了,你再出来改协议,开发商到哪里去给你弄房子。不管你入住86平方还是127平方的房子,只是你多交钱少交钱的问题,开发商没骗你。你至于沸沸扬扬地弄这么大的动静,真不值得。
       以上理解对不对,请知情人指正。
       疙瘩汤,别骂人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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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0 22: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这些人丑恶的嘴脸,已经不能用衡量人的道德标准来评判了。可悲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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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开发商还没有办理这块地的开发手续,这块地政府还没有进行招挂拍程序,他就更没有开发这块地资格。将来那个开发商开发,还没有定。土地是国家的。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拆迁,是违法拆迁,所签协议无效。  发表于 2014-10-1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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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0 22:48:5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下面的言论看了感触很深:
根据这些帖子,我也仔细的看了看,发表自己的一点看法(注:我是旁观者,不偏袒任何一方,请不要骂人)。1.关于拆迁安置方案的事,我想,没有拆迁安置方案,开发商不会傻到先把房子盖起来,再去研究安置方案。相反,那些已经搬进去的住户,如果没有拆迁安置方案的话,何谈安置?何谈搬迁呢?这个道理讲不通。总不能绝大多数都同意的方案,唯独一户不同意吧?2.谈到置换大面积的事。人家帖子上注明,60平方米置换80平方米左右的新房,条件也可以,有什么理由置换近130平方米的新楼?开发商也不是傻子,这个帐大家都会算,我相信网友也会算。况且白纸黑字的协议已经签了,再终止恐怕说不过去。3.老人的权益保障必须保证。可是话说回来,你的保障已经给了,回迁房也给你盖起来了,况且别人搬过去都快一年了,你现在再提“合理要求”,究竟什么是合理?难道让人家搬进去的再搬出来给你就是合理?这不对吧?你刚才打得疯狗咬人的比喻也很好,但你应该想想,人是不是也会疯呢?养疯狗的人万一疯了呢?疯人万一成为疯狗呢?4.孩子给老人争取权益天经地义,是应该的。但是,看看这些帖子,又是赶往福利院,又是赶往哪哪,这是拿着老人在咋?老人的心能安宁?5.说孩子没逼迫老人,这样最好,老人是我们的亲娘。但是想想,他开发商就是天胆,也不敢把老人咋样,更谈不上让老人无家可归。老人有后人,既然无家可归,她的儿女来?如果开发商逼老人无家可归,完全可以告他们。倒是话说回来,既然不告他们,就只有一种情形,那就是苦肉计,自相残杀,这样的结局最可怕。因为看到这个帖子,老人只有一个孩子,万一要是孩子不达目的不让老人回家呢?可怜的老人,可怜的娘!以上是我发表的一点看法。另外,我想说最后一句话,在网络里维护不出什么权益,唯一保证我们每一个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就是神圣的法律。大家说,不是吗?
既然有法律的审判,就没必要在这胡说八道了,相信法律的公正,肯定会给我们满意的答复,不要让我们再打开论坛,满眼都是些这个了,真的没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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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开发商还没有办理这块地的开发手续,这块地政府还没有进行招挂拍程序,他就更没有开发这块地资格。将来那个开发商开发,还没有定。土地是国家的。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拆迁,是违法拆迁,所签协议无效。  发表于 2014-10-1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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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0 22:53:4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我反复看了帖子,才明白,这曲闹剧的核心是不是在这里:
         2008年进行拆迁协商,按照居民要求,本着“同等面积置换、多余面积找差”的原则,提出了建设方案,将旧楼60余平方米户型,置换成86平方米左右不等的经济户型,此举征得了全部回迁户的一致同意(包括帖子中说的这位7旬老人,以下简称老人),并最终签订协议。根据协议要求,新回迁安置楼2009年圆满建造完成。
        回迁房屋时,老人突然毁约,不执行协议规定,既不搬出旧房,也不回迁,以此向建设单位施压,想索要额外补偿款。因协议全部签订,且回迁户已入住并一致执行协议规定,老人的要求遭到拒绝。
        目的没得逞后,为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满足自己的贪欲,老人之女开始了为她母亲的所谓“维权”之路。主要集中在:反映受骗上当问题。该女称,她母亲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仓促签订协议。事实上,他们公司在选房和签订协议时,老人都是亲自出面签字,所有程序全部公开透明。

       我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同等面积置换、多余面积找差”:如果你的旧房是60个平方,你可以要86个平方的房子,也可以要127个平方的房子,只是多出的面积要付款。体育局这两栋老楼,可能有大小两种房型,开发商可能原则上要求小房型置换86平方的,较大房型置换127平方的。而老人可能是大房型,应置换127平方的,在房源不够而老人也签字同意的情况下,老人置换了个86平方的。如果事实是这样,开发商有错误,但不是原则性的错误。因为不管你入住的是86或127平方的新房,比旧房多出的平方是要交钱的,86平方的少交,127平方的多交,很公平啊。这不存在欺骗的问题,况且老人已在置换86平方的协议上签字了,就应该按协议办。至于老人为什么在协议上签字,你理解为老人糊涂也罢,理解为老人为省两个钱也行,反正大房找差的钱多,小房找差的钱少。老人的女儿想叫老人多掏俩钱弄个大房,反正老人百年后房子她继承,为什么不弄个大的。你既然有这样的想法,早说话啊,拖这么长的时间,所有业主都选了房入住了,你再出来改协议,开发商到哪里去给你弄房子。不管你入住86平方还是127平方的房子,只是你多交钱少交钱的问题,开发商没骗你。你至于沸沸扬扬地弄这么大的动静,真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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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开发商还没有办理这块地的开发手续,这块地政府还没有进行招挂拍程序,他就更没有开发这块地资格。将来那个开发商开发,还没有定。土地是国家的。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拆迁,是违法拆迁,所签协议无效。  发表于 2014-10-1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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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0 22:54:0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wfzclsr 发表于 2014-9-30 21:30
我反复看了帖子,才明白,这曲闹剧的核心是不是在这里:         2008年进行拆迁协商,按照居民要 ...

       在这里我不是第一次回复你的帖子,应该是第三次,所以说,我知道你是谁。虽然你在这里三番五次的替开发商开脱,替开发商隐瞒实情,帮开法商欺压百姓,鱼肉乡里。但我想还不止这些吧。你的背后有着更加不可告人的目的,俗话说得好:“吃人嘴短,拿人家的手短”,吃了人家的拿了人家的,就得出来替人消灾。前几天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你不敢露头,现在你觉得风头过了,就又想出来出出风头,讨个头彩,好让主子赏你块肉吃。          既然你来了,我倒想问问你,那就是非法拆迁这个事,开发商在开发每一块土地前,首先要取得土地、规划、住建局等政府部门5大批复文件。最后在你那里办《拆迁证》,而中天至今还没有办理。这件事从一开始你就是知道的吧。也就是说他没有开发这块土地的资格。现在这块地是国家的,房是老人的。将来土地经过招挂拍,还不一定是哪家开发商开发。这些都应该是实话吧?。你说开发商在这种情况下欺骗老人签的这份协议还有法律约束力吗?你说开发商有权和老人签这份协议吗?就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他们隐实情,欺骗老人签署了协议,并且还将老人的大房换成了小房。老人发现房屋被调换后,立即通知开发商对协议提出异议,但开发商置之不理,虽然老人几经交涉,开发商确一意孤行,断水断电,派出工程队进行拆迁,将老人强行驱离。要不是两次打110,恐怕这座破楼早就不存在了。当时,他们孤儿寡母找到你,让你们主持公道,你在明知开发商违法拆迁的情况下,你是怎么做的,你的所作所为,现仍历历在目。忍而不发,不等于软弱可欺!看看那座破楼吧,那就是他们非法拆迁的罪证。看看那无家可归的老人吧,有多少人可怜他,老了老了却遭此横祸。我想问你这是不是非法拆迁?他又有什么权利在没有取得开发资格情况子啊肆意进行拆迁。难道他们不知道公民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难道他们不知道这是在犯罪。
        今天,你又跳出来,大谈拆迁符合程序,老人就应该是86的房子,言外之意就是说,老人是在无理取闹。这使得我不得不重新审视你过去发过的帖子,真可谓“狗嘴里吐不出象牙”,到现在你还想替开发商隐瞒违法开发的事实,拿一些程序化的东西来骗人。开发商违法拆迁以是事实,你是不是也怕了。怕这次真是惹火烧身,急急忙忙跑出来,搅混水。你办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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