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的范围和报销比例是这样的: 门诊大病医疗待遇是指参保居民患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高血压3期(合并心、脑、眼、肾并发症)、I型糖尿病、II型糖尿病、活动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慢性活动性肝炎(丙肝除外)、支气管哮喘、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一年内)、银屑病、冠心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功能衰竭、重症肌无力、重度精神病药物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多发性肌炎、垂体瘤、帕金森氏病、癫痫、风湿热、肝硬化、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参保居民需要门诊治疗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鉴定为门诊特殊特殊慢性病的,自发证之日起,在指定的门诊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有效期内可享受相应门诊特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分别为200元、600元、900元),患多种疾病的,合并执行最高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按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60%;按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70%。 工作日咨询电话:60728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