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信息港城市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楼主: 漫步和平街

诸城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全)

  [复制链接]
     

177

主题

3358

帖子

1万

积分

贵宾

★掌门★

Rank: 4

积分
19210

新年送“福”论坛贡献奖宣传大使爱心使者调侃乱语幽默大师

QQ
发表于 2007-9-28 10: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em01]
散装洗发水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10-3 01: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68

主题

891

帖子

9721

积分

白银元老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9721

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07-10-2 16: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新的标准还没出来???

散装洗发水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10-4 00: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18

主题

717

帖子

3781

积分

金牌会员

空中飞猪

Rank: 5Rank: 5

积分
3781

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07-10-9 22: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

47

主题

468

帖子

3913

积分

金牌会员

地球村时代

Rank: 5Rank: 5

积分
3913

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07-10-8 17: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诸城低价房产 新房

龙源附近套三一楼118.95平 车库23.85  售26.2万

             套三三楼115.9平 车库20.52  售26.4万

            套三一楼111.5平 附20.62   售22.5万

            套二四楼82.35平附8.59   售15.7万

            套三四楼92.57平附11.13  售18.7万

以上房产可以提供贷款  电话:05366845334

799

主题

1331

帖子

5651

积分

禁止发言

积分
5651

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07-10-12 15: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15

主题

121

帖子

897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积分
897

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07-10-16 21: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表面上紧 实际很松 

慢慢靠时间吧

0

主题

17

帖子

220

积分

初级会员

Rank: 2

积分
220

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07-10-18 10: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按这个来老百姓得哈风

1

主题

19

帖子

235

积分

初级会员

Rank: 2

积分
235

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07-11-4 08: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高速公路占地补偿金哪里去了?
   我们村有上千亩基本农田被占用,整个镇有上万亩地,整个诸城有好几十万亩地被占用,用来修高速公路.
   我们与集体有三十年的承包合同,还有22年的承包期未到,现在每年的年产值大约在1000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我们应得的最低补偿额为:1000元/亩*6*24年=144000元.而我家8分地24年才补偿了7680元,差了将近10倍的补偿金.
   作为农民没了土地就等于没有了生命,作为经济上的补贴可以说是老百姓的救命钱,这也是他们以后仅有的一点可以利用的资本.这相差好几倍的补偿哪里去了,老百姓的眼睛是亮的,都让那些当官的贪污了,为了制止贪污腐化的恶劣行为,国家也在严厉打击政府官员贪污腐化行为,为了我们的后代,为了我们还能有一片生存的空间,我们只能为民请命,为自己的生存请命.希望领导们在审计审查财务行为上多为我们想想,希望审计监督到基层,到一线.人家说我说这些也没有用,因为自古以来中国就是官官相护.我不信,我相信现在的中国已经步入文明时代,那些贪污腐败者们终有恶果的.

以下是村委会与我们村父老乡亲签订的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标准:
1.每亩地每年400元.
2.高速公路两边各有32米宽的绿化带,共计64米宽,只补给20米宽的占地补偿费.
3.占地补偿金每三年支付一次金,一次仅支付给老百姓三年的补偿金


以上事情出现了好多不可让人理解的疑点:
   疑点1.补偿金的应该由哪个单位来发放?
   疑点2.与土地承包户签订土地补偿协议的应该是哪个单位?
   疑点3.与村委会签订此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疑点4.土地补偿标准是依据什么计算出来的?
   疑点5.国家规定:土地补偿标准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现在仅补给村民每年每亩400元.实地我们村的土地每亩年产值在1000元以上,按六倍计算,每年差额就达5600元/亩,这些差额哪里去了?
     疑点6.土地补偿金分期支付,三年支付一次,这个肯定不合理,法律规定是一次性补偿.这个老百姓没办法,钱在人家手里想怎么给就怎么给,不听话的,上告的,就说你扰乱社会秩序安排警察把人拘留.
     疑点7.道路两边绿化带,每侧占地32米宽,结果每侧只补给10米宽的补偿金,镇上领导说另外20米宽是镇上划出的,用来支持公路建设,不予以补偿.看来镇政府领导们权力可以随意践踏法律了.
    

    根据国家的有关占地补偿规定,上述事件总共约有近1000万的补偿金不知去向.未发放的补偿金因时间差而发生的大额利息也不知去向,农民我们的衣食父母敢怒不敢言,补偿金都不能如数发放到他们手里,利息更不别想得到.

这是发生在和协社会里的悲剧,发生和平时代的悲剧,因为如此一个小县城就有这样的惨绝人寰的事情在发生,公安\法院\检查院\审计单位视若无睹,为什么?因为官官相护,公安\检查院不是在为老百姓维护利益而是站在贪污腐败份子那边扬威助阵,可怜的农民!!

山东省诸城市的老百姓请您来此调查核实后,向社会公布这些社会丑恶的一面.

43

主题

197

帖子

1464

积分

中级会员

嘿嘿

Rank: 3Rank: 3

积分
1464

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07-11-16 13: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不是人民西路也修吗,两边房屋怎么弄的???

68

主题

891

帖子

9721

积分

白银元老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9721

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07-11-22 18: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昨天晚上看诸城新闻 瓦屋庄拆迁户 拿到回迁楼房的钥匙了  差不多能在新楼过新年了

3

主题

43

帖子

340

积分

初级会员

Rank: 2

积分
340

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07-12-18 14: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支持帖子

韩语、日语、英语、电脑、美术、网站制作 诸城培训班报名开始 咨询和报名电话:0536 6069339 6375225 

网上报名网址:www.zcfanyi.com 

邮件: job588@163.com

11

主题

79

帖子

662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积分
662

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07-12-22 12: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龙都街和万解路在什么地方呀,怎么没听说过呀

153

主题

826

帖子

33万

积分

功勋元老

Rank: 12Rank: 12Rank: 12

积分
333303

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07-12-22 16: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五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六条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

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

定。

  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以所提供的安置

房屋与被拆迁人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和被拆迁房屋的价格均按

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拆迁非营利的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

偿。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只有1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

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

计最低套型面积标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7-12-16 16:50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只有1套

住宅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

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被拆迁人进

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

最低套型面积内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计租表载明

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计租表但建设手续合法的房屋,或者计

租表上只载明使用面积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

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三十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

  (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产权清晰。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是新建房屋;提供其他房屋的,应当经被拆迁人

同意。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拆

迁范围的要求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质确定。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范围用于住宅房屋建设,被拆迁人要求就地实行房屋产

权调换安置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要求

的,拆迁人应当就地安置。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范围用于社会公益性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

,实行异地安置。

  第三十二条 拆迁非营利的公益事业房屋,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三条 拆迁出租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

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或者安置。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

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

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原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其房屋所有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用途栏

内标明营业内容的,应当按照营业用房给予补偿或者安置。

  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一)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第三十五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当事

人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迁人提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照工程造价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临

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拆迁的房屋存在产权、债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拆

迁期限内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

后可先行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

据保全。纠纷解决后,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者进行房屋

产权调换。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当地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

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八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四十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寻找安置用房的,

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选取产权调换且自行安排住处的,

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

费。

  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

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

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从逾期之

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二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的

,拆迁人应当支付经营性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经营性补助费、委托拆迁费、

专家鉴定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

布。
第四章 拆迁评估

  第四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需要评估的,应当由取得房地产评估资

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

其他利益关系。

  第四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拆迁评估机构的名录,

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第四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协商选择拆迁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被拆

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抽签确定;拆迁当事人放弃抽签的,由房

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

  拆迁当事人应当与选定的拆迁评估机构订立拆迁评估委托合同,并自合同签

订后15日内报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但被拆迁人

自行委托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拆迁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

  第四十七条 房屋拆迁评估应当选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

件的,可以选用其他评估方法,但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

  第四十八条 拆迁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拆迁评估

机构应当如实出具评估报告,不得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不得以给予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评估报告必须由2名以上专职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拆迁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

当回避。

  第四十九条 评估机构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

于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

  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分户评估报告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送达被拆迁人。

  第五十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仍

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

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差异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

重新评估费用由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承担。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拆迁当事

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省或者

设区的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

成立专家小组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作为最终裁决结果。重新评估和专家鉴定费

用由未被采用评估结果的评估机构承担。

  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由省、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以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中选定组成,并予以公示。专家鉴定

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从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并不得少于3人。

  允许误差范围由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

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二)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三)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五)擅自改变或者延长拆迁期限的;

  (六)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

  第五十二条 拆迁人在拆迁期间,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房

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恢复原状;给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造成损失的

,拆迁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的,由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挪用资金金额

3%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和房屋拆迁评估人员在房屋拆迁评估中,违

反房屋拆迁评估的有关规定和规范,出具不实评估报告、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

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或者以给予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的,由房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

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

违反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拆迁范围确定后,违反规定办理应当暂停办理的事项的;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接受拆迁委托或者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的;

  (五)未按规定受理房屋拆迁纠纷申请并依法作出裁决的;

  (六)违反规定组织实施房屋强制拆迁的;

  (七)未经拆迁当事人协商和组织抽签,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直接指定房屋拆

迁评估机构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并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

拆迁人补偿、安置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

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拆迁该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和同一区位国有

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相一致。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由房屋拆迁管

理部门公告实施的房屋拆迁,按照原规定执行。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于本站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导航 诚聘英才 免责声明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5 诸城信息港 版权所有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051026号 | 备案/许可证号:鲁ICP备12015127号-7 | 电子公告许可:电信业务审批[2008]字第262号函
投稿信箱:webmaster@zcinfo.net   总机:0536-6017778    新闻、业务热线:0536-2165588   法律顾问: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 刘清波、秦丽律师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