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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至于您说跟公安部门联系您不发表意见,那我也不说了。我只是为老百姓提供一条解决问题 的线索而已,其实很眼很多途径,比如《齐鲁晚报》等媒体,必要时可以一多管齐下,一起进行。 至于法律依据,您说依据“主要街道两侧人行道上都画有明显标志的黄色停车线”,如果我没理解错误的话也就是说黄线以内就是阻碍交通了?因为就近转移条件达不到,所以只要黄线以内的就必须拖走集中存放,对把?如果不全是。那么“坚决不服从管理”一说,据我所知,好象许多人是后来才知道车被拖走了,怎么能说“拒不服从管理呢” 交警执法根据的也包括您所说的1项法律、1项地方法规。但是里面也没有规定黄线以内必须拖走啊,也没看见交警只要压黄线就拖车啊。您的详细依据是从那里来的呢?在这2项范围内,具体实施是不是凭执法者主观意断呢?如果不是,请您拿出执法程序制度来。执法要依据《**法》或者《**条例》某条某款来实施的,这是基本常识,您说是把?根据我了解 ,此2部法律法规并无此具体规定,您认为这是不是运用法律法规不当? 另外,“有法必依”,是执法部门正确执法的前提。至于条件达到达不到,这是客观因素,不能成为解释是否正常履行国家或地方行政法规的理由。你们的条件达不到,又没有具体的条文规定必须拖走可以依据,那就应当按照“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之”的原则来办理。而且,此事完全不至于拖车才可以解决的。教育,批评甚至罚款都可以解决的。遇到不服从管理,拒绝转移障碍车辆的才会采取进一步措施,这是符合客观规律的也是跟国家立法原则想适应的。城管拖走的自行车,事先跟事主打招呼了吗?好多出来后都是找不到自行车多方查找才知道是被城管拖走的,连纸面招呼都没有,这也是违法的,您说是把? 最后,您说“坚决不服从管理自行转移的,你们会拖离现场!!”我有点看不太明白,不知道是不是输入错误??既然是坚决不服从管理,怎么会自行转移?您的目的是疏通交通,自行转移了,已经解决问题了,还拖离现场干吗?? 我们的执法目的在于解决问题,对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