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信息港城市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楼主: 逆风飞扬

城管(望管理员不要删去)

[复制链接]

13

主题

128

帖子

988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积分
988

新年送“福”

 楼主| 发表于 2005-2-15 14: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以下是引用一一在2005-2-4 11:33:01的发言:

他们打人是不对,你挂牌子就对了吗?你也是个人渣。

你什么意思?不让挂牌子开什么门头

2

主题

119

帖子

968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积分
968

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05-2-15 14: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以下是引用三减一在2005-2-14 21:26:49的发言:

城管原本是解决部门之间一些模糊职能范围的产物,如工商和公安,可到头发现如今城管权利比公安还大,我就亲眼看见过诸城的城管在街上打人。愤怒不是办法,关键是维权意识淡薄。遇到城管刁难,你可以让他出工作证件,他要没收或者是处罚,被罚者要求其明确身份是正当权利,即便你明确是错了,要求证明身份是没错的,还有,城管的着装是不合法的,人大没给他强制取消着装就不错了,这样,就会让他很为难,因为,国家批准编制的人员并不多,警察也是这样,临时聘请的人员有很多是不合法的临时工,他们没有执法权,也不会有工作证件,这样,你完全可以拒绝,如果他要强制执行,你完全可以阻止,但是一定不要用暴力,如果他首先使用暴力,在有2个以上人证的前提下,完全可以把他痛扁个生活不能自理,然后拨打110,告他冒充国家执法人员夺取私人财物,即便是正式的人员,动手打人也是违法,因为他们没有人身惩罚的权利(其实连警察都没有),只要有人证在场(完全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如果证件齐全,你也可以问他你触犯的是法律或者法规的那条那款,然后让他出具证明。扣留财物也要出具证明的,不然,你完全可以拒绝,他强制执行,就是违法。你完全可以当着街道上的人的面大声呵斥。出具的证明,事后你可以查对,如果与法律不相符,你可以告他个滥用职权。

呵呵,说得非常得好!

欢迎大家监督!

大家可以照着"三减一"老兄说的举报、监督,要求他们在执法前两人以上“亮证“(执法证),如不亮证,可以到城管局举报(电话6329577),也可在这里说(说清楚时间、地点、执法人员编号)如查属实,我局会给您一个明确的答复!!!!

如果他们暴力执法,也欢迎打见提供如上线索!!

如果执法人员扣留财物不依法出具证明的(因堵塞交通暂时拖离现场者除外)欢迎大家举报,如查属实,我局会给您一个明确的答复!!!!

欢迎大家提宝贵意见、建议!!!!!

2

主题

119

帖子

968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积分
968

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05-2-15 14: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以下是引用无我之我在2005-2-11 12:54:06的发言:

城管不是国家执法部门

他们执行的是政府条令不是国家法律

说实话城管也不好干

但是不好干你可以不干

你不能蛮干

我提议大家侦察一下他们的家庭住址

没事的时候就去问候一下

当然了

不得明目张胆的去骚扰

更不得拿人家东西一针一线

可以半夜去走走

多送点砖头石块什么的

千里送鹅毛 礼轻情谊重————砖头可是比鹅毛重多拉

呵呵,谢谢您的关心!!!

如果你真的有这个胆量,我们城管人欢迎您半夜带点砖头石块什么的常去走走!!!!!

呵呵,我们既然选择了这个行业,我们城管人就不会怕这些半夜里送石头、砖头的人!!!!!

2

主题

119

帖子

968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积分
968

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05-2-15 14: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以下是引用lxqwan在2005-2-11 10:31:51的发言: 城管都是痞子.日他妈米

谢谢您对城管的关心!!!

不过,我想痞子有时候都会主持正义可是您只会骂人!!!!

[em07]

11

主题

168

帖子

1022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积分
1022

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05-2-15 17:26: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以下是引用城管人在2005-2-15 14:42:16的发言:

呵呵,说得非常得好!

欢迎大家监督!

大家可以照着"三减一"老兄说的举报、监督,要求他们在执法前两人以上“亮证“(执法证),如不亮证,可以到城管局举报(电话6329577),也可在这里说(说清楚时间、地点、执法人员编号)如查属实,我局会给您一个明确的答复!!!!

如果他们暴力执法,也欢迎打见提供如上线索!!

如果执法人员扣留财物不依法出具证明的(因堵塞交通暂时拖离现场者除外)欢迎大家举报,如查属实,我局会给您一个明确的答复!!!!

欢迎大家提宝贵意见、建议!!!!!

感谢认同,不过觉的您从自身体角度出发,有点误导网友了,如果城管打不亮证执法,那就是违规定执法,群众完全可以当做诈骗冒充来处理,如果打人,就是执法犯法,罪加一等。我想首先应该举报的,不是您局里的电话,而是管理治安的公安部门,而切直接举报的对象应该是您们局这个单位,您不应该是给当事者一个满意的答复,而是应当给人大和政府乃至公众媒体一个答复(就是全体老百姓),您能够作到吗?您说了算吗这点?

另为什么扣留财物出具证明还要有例外?“堵塞交通暂时脱离现场”是什么概念?怎样才算堵塞?是一丝风不透吗?还是凭执法者主观臆断?如果是执法者自行判断,那还有什么法可依?拜托您拿个诸城人大通过的法规文件出来啊。哪怕是人大常委通过的也行。不然,出具证明不成了一纸空话?

暂时脱离现场是什么概念,就近转移,还是集中存放?一辆自行车拖离20里也叫暂时拖离现场吗?晕菜。俺学问低,您老兄也用不上拿这写高深字眼来蒙俺啊。

[em07][em07][em07]

2

主题

119

帖子

968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积分
968

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05-2-15 20: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以下是引用三减一在2005-2-15 17:26:27的发言:

感谢认同,不过觉的您从自身体角度出发,有点误导网友了,如果城管打不亮证执法,那就是违规定执法,群众完全可以当做诈骗冒充来处理,如果打人,就是执法犯法,罪加一等。我想首先应该举报的,不是您局里的电话,而是管理治安的公安部门,而切直接举报的对象应该是您们局这个单位,您不应该是给当事者一个满意的答复,而是应当给人大和政府乃至公众媒体一个答复(就是全体老百姓),您能够作到吗?您说了算吗这点?

另为什么扣留财物出具证明还要有例外?“堵塞交通暂时脱离现场”是什么概念?怎样才算堵塞?是一丝风不透吗?还是凭执法者主观臆断?如果是执法者自行判断,那还有什么法可依?拜托您拿个诸城人大通过的法规文件出来啊。哪怕是人大常委通过的也行。不然,出具证明不成了一纸空话?

暂时脱离现场是什么概念,就近转移,还是集中存放?一辆自行车拖离20里也叫暂时拖离现场吗?晕菜。俺学问低,您老兄也用不上拿这写高深字眼来蒙俺啊。

[em07][em07][em07]

呵呵,欢迎你的关心、支持!

当然,大家如果发现执法队员执法过程中有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可以直接到我局反映,也可以到市政府法制局申请复议。但是你说得到公安部门反映我在这里不做任何表态!

首先跟大家解释一点就是在下学识粗浅,在论坛这个交流场所说的话,并不一定是法律的原文、也不一定是法律法规的最精辟解释,只是一些本人领会的一些主要意思,如有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关于以上说的“堵塞交通暂时脱离现场”,因在下粗心打错字了应该是“阻碍交通暂时拖离现场“在这里跟大家说声对不起,让您误会了。关于怎么算阻碍交通这不是执法队员随意判断的,在我是主要街道两侧人行道上都画有明显标志的黄色停车线,在停车线内还是在停车线外、是否阻碍交通这时执法时判断的标准!!我们这项的执法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关于“就近转移,还是集中存放?“我们现在的条件还达不到就近转移,如坚决不服从管理自行转移的,我们就会拖离现场!!

11

主题

168

帖子

1022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积分
1022

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05-2-15 22: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呵呵,至于您说跟公安部门联系您不发表意见,那我也不说了。我只是为老百姓提供一条解决问题 的线索而已,其实很眼很多途径,比如《齐鲁晚报》等媒体,必要时可以一多管齐下,一起进行。

至于法律依据,您说依据“主要街道两侧人行道上都画有明显标志的黄色停车线”,如果我没理解错误的话也就是说黄线以内就是阻碍交通了?因为就近转移条件达不到,所以只要黄线以内的就必须拖走集中存放,对把?如果不全是。那么“坚决不服从管理”一说,据我所知,好象许多人是后来才知道车被拖走了,怎么能说“拒不服从管理呢”

交警执法根据的也包括您所说的1项法律、1项地方法规。但是里面也没有规定黄线以内必须拖走啊,也没看见交警只要压黄线就拖车啊。您的详细依据是从那里来的呢?在这2项范围内,具体实施是不是凭执法者主观意断呢?如果不是,请您拿出执法程序制度来。执法要依据《**法》或者《**条例》某条某款来实施的,这是基本常识,您说是把?根据我了解

,此2部法律法规并无此具体规定,您认为这是不是运用法律法规不当?

另外,“有法必依”,是执法部门正确执法的前提。至于条件达到达不到,这是客观因素,不能成为解释是否正常履行国家或地方行政法规的理由。你们的条件达不到,又没有具体的条文规定必须拖走可以依据,那就应当按照“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之”的原则来办理。而且,此事完全不至于拖车才可以解决的。教育,批评甚至罚款都可以解决的。遇到不服从管理,拒绝转移障碍车辆的才会采取进一步措施,这是符合客观规律的也是跟国家立法原则想适应的。城管拖走的自行车,事先跟事主打招呼了吗?好多出来后都是找不到自行车多方查找才知道是被城管拖走的,连纸面招呼都没有,这也是违法的,您说是把?

最后,您说“坚决不服从管理自行转移的,你们会拖离现场!!”我有点看不太明白,不知道是不是输入错误??既然是坚决不服从管理,怎么会自行转移?您的目的是疏通交通,自行转移了,已经解决问题了,还拖离现场干吗??

我们的执法目的在于解决问题,对吗?

9

主题

528

帖子

822

积分

中级会员

正藏

Rank: 3Rank: 3

积分
822
发表于 2005-2-15 22: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请问城管人上面所说的的(因堵塞交通暂时拖离现场者除外)你们就可以强行脱离而不给当事人说明白原因,和留下联系方式么?即使犯罪了还需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检察院和法院宣判等程序才能说明当事人犯罪了!是谁给城管那么大的权利光天化日强行拖车、打人?即使是当事人动手打城管,城管就可以以暴制暴么?纳税人的血汗钱养你们是让你们为人民服务的,可是你们为什么总是先上岗再学习?既然你们对那些条规还没有搞明白,那你们凭什么出来执法!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2-15 22:25:01编辑过]

9

主题

528

帖子

822

积分

中级会员

正藏

Rank: 3Rank: 3

积分
822
发表于 2005-2-15 22: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以下是引用三减一在2005-2-15 22:04:29的发言:

呵呵,至于您说跟公安部门联系您不发表意见,那我也不说了。我只是为老百姓提供一条解决问题 的线索而已,其实很眼很多途径,比如《齐鲁晚报》等媒体,必要时可以一多管齐下,一起进行。

至于法律依据,您说依据“主要街道两侧人行道上都画有明显标志的黄色停车线”,如果我没理解错误的话也就是说黄线以内就是阻碍交通了?因为就近转移条件达不到,所以只要黄线以内的就必须拖走集中存放,对把?如果不全是。那么“坚决不服从管理”一说,据我所知,好象许多人是后来才知道车被拖走了,怎么能说“拒不服从管理呢”

交警执法根据的也包括您所说的1项法律、1项地方法规。但是里面也没有规定黄线以内必须拖走啊,也没看见交警只要压黄线就拖车啊。您的详细依据是从那里来的呢?在这2项范围内,具体实施是不是凭执法者主观意断呢?如果不是,请您拿出执法程序制度来。执法要依据《**法》或者《**条例》某条某款来实施的,这是基本常识,您说是把?根据我了解

,此2部法律法规并无此具体规定,您认为这是不是运用法律法规不当?

另外,“有法必依”,是执法部门正确执法的前提。至于条件达到达不到,这是客观因素,不能成为解释是否正常履行国家或地方行政法规的理由。你们的条件达不到,又没有具体的条文规定必须拖走可以依据,那就应当按照“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之”的原则来办理。而且,此事完全不至于拖车才可以解决的。教育,批评甚至罚款都可以解决的。遇到不服从管理,拒绝转移障碍车辆的才会采取进一步措施,这是符合客观规律的也是跟国家立法原则想适应的。城管拖走的自行车,事先跟事主打招呼了吗?好多出来后都是找不到自行车多方查找才知道是被城管拖走的,连纸面招呼都没有,这也是违法的,您说是把?

最后,您说“坚决不服从管理自行转移的,你们会拖离现场!!”我有点看不太明白,不知道是不是输入错误??既然是坚决不服从管理,怎么会自行转移?您的目的是疏通交通,自行转移了,已经解决问题了,还拖离现场干吗??

我们的执法目的在于解决问题,对吗?

说的好呀、一针见血、其实城管强行拖车不留联系方式是标准的土匪行为,我们很希望他们能够找出那条法规条文来?很多城市交警将违规停放的车辆拖走必须留下联系方式和处理地点通知当事人,可是诸城的城管不知道是谁给予他们那么大的权利!城管真不希望你们因为强行拖车引起民愤给百姓群殴!!!

2

主题

119

帖子

968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积分
968

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05-2-15 23: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致减一兄:

1、我说的关于公安部门不发表意见是说,“城管局跟公安局都是正科级政府序列执法部门“,并不是什么诱导误导

2、关于黄色停车线我说的是“停车线“,当时市政府设计时就设计在人行道的行道树空之间,已经将影响交通降到了最低。据我了解(也欢迎你去现场了解)执法队员在每次将车拖离现场前,都会用扩音器喊N次,拒不服从教育劝阻的才拖离现场!欢迎大家去现场了解!!!

3、我说的“现场转移和拖离现场“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我说的现场转移达不到条件是指:现场转移队执法对象会方便一些。

4、“坚决不服从管理自行转移的,我们会拖离现场!!“我有点看不太明白,不知道是不是输入错误??既然是坚决不服从管理,怎么会自行转移?您的目的是疏通交通,自行转移了,已经解决问题了,还拖离现场干吗??”呵呵,在下学识粗浅,表达不够明白。我的意思是:坚决不服从管理,并不自行转移的,我们会拖离现场,恢复交通!!!

在下学识粗浅,有些话并不是法律原文,只是自己理解的意思,如有错漏,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11

主题

168

帖子

1022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积分
1022

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05-2-16 00: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1.城管局跟公安局都是正科级政府序列执法部门。这不是并列的问题。公安管的是治安。没有出示身份就动手打人者,属于治安管理范畴。找公安应当没有错误。

2、用“扩音器”喊是正式告知啊,呵呵。亏您想的出来,不从法律角度讲了,从人情角度讲,进商场购物的人能听见你外面的喇叭响啊,你有哪个力气,给他搬上去不就得了。一车也就几十辆,往车上搬也是搬,望路边搬还省力气,你给人家拖到繁荣路,人家打的过去再交罚款。你觉的合理啊,不就是停车错了地方嘛!

法律是从实际出发的,不合理的,就一定没道理。哈哈。

3。您老还不明白啊,在国外,您不通知就把人车拖走了,连个招呼都没有,管你是不是行政机关,照样可以告你盗窃。万一人家不知道你们拖走了,事情过去了1个月,人家以为丢了,那可不就是你们偷去了。你们扣车连车主都不知道是谁,何来的合法!您别讲法律了,要讲的话,先查一下你呢个大喇叭告知合不合法把。要不咱们找个事例到法院来场官司试验一下就近个合法不合法?

4,哦,明白了

16

主题

163

帖子

1451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积分
1451

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05-2-16 12: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顶~~~~~~~~顶~~~~~~~~~         没得说 大家顶![em05]

73

主题

338

帖子

2228

积分

高级会员

Rank: 4

积分
2228

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05-2-17 15: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以下是引用城管人在2005-2-15 23:47:09的发言:

致减一兄:

1、我说的关于公安部门不发表意见是说,“城管局跟公安局都是正科级政府序列执法部门“,并不是什么诱导误导

2、关于黄色停车线我说的是“停车线“,当时市政府设计时就设计在人行道的行道树空之间,已经将影响交通降到了最低。据我了解(也欢迎你去现场了解)执法队员在每次将车拖离现场前,都会用扩音器喊N次,拒不服从教育劝阻的才拖离现场!欢迎大家去现场了解!!!

3、我说的“现场转移和拖离现场“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我说的现场转移达不到条件是指:现场转移队执法对象会方便一些。

4、“坚决不服从管理自行转移的,我们会拖离现场!!“我有点看不太明白,不知道是不是输入错误??既然是坚决不服从管理,怎么会自行转移?您的目的是疏通交通,自行转移了,已经解决问题了,还拖离现场干吗??”呵呵,在下学识粗浅,表达不够明白。我的意思是:坚决不服从管理,并不自行转移的,我们会拖离现场,恢复交通!!!

在下学识粗浅,有些话并不是法律原文,只是自己理解的意思,如有错漏,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公安局,法院,还有百盛的路两旁常常停满各类车辆,为什么不见你们去拖啊?!

22

主题

134

帖子

1177

积分

中级会员

小子

Rank: 3Rank: 3

积分
1177

新年送“福”

QQ
发表于 2005-2-18 22: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临沂
我的车在路岩石上,让他们拖去了,TMD,亏我找人要回来了
多事之秋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5-2-28 21: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于本站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导航 诚聘英才 免责声明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5 诸城信息港 版权所有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051026号 | 备案/许可证号:鲁ICP备12015127号-7 | 电子公告许可:电信业务审批[2008]字第262号函
投稿信箱:webmaster@zcinfo.net   总机:0536-6017778    新闻、业务热线:0536-2165588   法律顾问: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 刘清波、秦丽律师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