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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哭泣的城市

因拆迁居所被毁、流离失所数月的七旬老人被诸城市中天置业公司诉上法庭,明日诸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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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送“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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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2 10:40:3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天津
                            人民日报人民时评:“禁止违法强拆”是执政高压线

               人民日报 人民网 暴力强拆 权大于法 违法违规 强制拆迁 群众权益 杂谈       


    在拆迁这一“除旧布新”的过程中,我们理解地方治理者的不易与艰难,但更不能忘记为什么而出发、为了谁而发展

  “把违法违规强制拆迁作为一条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触碰的红线,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近日,中办国办以转发文件的方式,再次重申了中央的立场。

  一段时期以来,从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到下发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再到部署对违法征地拆迁案件的督查工作,党和政府连出重拳,体现了坚决制止违法征地强拆、维护群众利益的决心。

  然而,吉林长春朝阳区违法强拆致人死亡案、辽宁盘锦兴隆台区违法强拆引发伤人案、湖南株洲云龙示范区强拆致农民汪家正自焚死亡案……有关部委近期查处的六起强拆致人伤亡案表明,一些地方的强拆冲动,并不会因某部法律的颁布彻底消弭,必须祭出更严厉的手段。

  强拆悲剧大多有权力主导的因素,即便商业拆迁,也往往有钱依权势、权纵钱胆的“利益同盟”。其背后,则是“权大于法”的拆迁思维。这也是为何法律禁止“行政强拆”后,依然有一些地方政府铤而走险。故而,对违法强拆,除了加大监督问责力度,更要强化司法作用。法院要对政府的强拆申请严格审查,对“违法强拆”勇敢说“不”;各级党委也要为法院工作创造条件,使其有底气说“不”。

  征地拆迁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一些地方的拆迁之所以成为“火药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群众工作不到位,方法简单,甚至以强迫、威胁等方式对待被拆迁群众,致使矛盾不断激化。毛泽东曾说过:“有许多时候,群众在客观上虽然有了某种改革的需要,但在他们的主观上还没有这种觉悟,群众还没有决心,还不愿实行改革,我们就要耐心地等待;直到经过我们的工作,群众的多数有了觉悟,有了决心,自愿实行改革,才去实行这种改革,否则就会脱离群众。”那些急不可耐的拆迁者,可曾有过这样的感情和耐心?

  中国的城市化是一个大趋势。在这一“除旧布新”的过程中,我们理解地方治理者的不易与艰难,但更不能忘记为什么而出发、为了谁而发展。在拆迁过程中,倘若政府自己都不遵守法律,又如何引导群众在法律框架下表达诉求?倘若连个体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维护,所谓的“公共利益”又如何取信于民?

  当一些地方以断水断电断路等方式强迫搬迁时,也有一些地方在积极探索拆迁补偿的利民新机制;当一些地方深夜偷袭民宅搞强拆时,也有一些地方正在推行阳光征收维护农民利益;当一些地方的拆迁推土机与燃烧瓶对峙时,也有一些地方在强调“先安置后搬迁、先补偿后拆迁”……不同拆迁行为的背后,实则是执政能力的差距。从这个意义上看,在拆迁中能否正确处理发展经济、维护稳定、保护群众利益的关系,能否实现依法、文明、和谐征地拆迁,是一个地方治理水平的分水岭,决定着领导干部是否有资格“为人民服务”。

  也正如此,对那些默许纵容、甚至亲自批准“违法强拆”的领导干部,需要坚决依法严肃问责,使“禁止违法强拆”这根红线,成为“高压线”,成为党和政府公信力的“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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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3 09:39:0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官员涉房地产腐败手段繁多 审批环节多藏腐败空间
              
2014/08/05 01:09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作者:刘德炳    
             (原标题:官员涉房地产腐败手段超十种 专家称因审批环节多)

  公开资料显示,前三轮巡视后,多名落马官员牵涉房地产腐败。

  从被查处涉房的官员级别来看,不仅存在高官“房腐”,还有大量“苍蝇”式腐败。

  经司法机关审理查明,原内蒙古党委常委、统战部长王素毅收受房地产商巨额贿赂。王素毅是典型的“老虎”级别的官员涉及房地产腐败。

  据媒体报道,另一个已被初步查明涉房的老虎是原湖北省政协副主席陈柏槐。经查,陈柏槐违规批准下属单位向有关房地产企业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本人或伙同其亲属收受巨额财物。

  此外,据媒体报道,贵州省委原常委、遵义市委原书记廖少华,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辽宁省政协副主席陈铁新等一批省部级高官,都与房地产业有或多或少的关联。

  在房地产领域,苍蝇式腐败同样严重。如在北京、重庆,中央巡视组发现,这两个地方存在较严重的“苍蝇”式腐败案件,“小官巨腐”问题严重,征地拆迁问题较多。记者此前在北京市海淀区一个乡镇采访时,有多名村民向记者反映,该村干部借拆迁之机占了一座山头,建了一个小院,价值不菲。

  从房地产腐败的形式来看,更是五花八门。据《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初步梳理,至少有近十种涉及房地产腐败的手段。

  其中,内蒙古原党委常委、统战部长王素毅就用了至少三种手段,通过房地产业牟利。一是帮助房地产项目提高容积率;二是向地市有关领导打招呼,为房地产项目尽快通过规划审批提供帮助;三是为开发商在工程施工许可上提供帮助。

  除此之外,还有插手项目招投标、插手国有土地出让、在征地拆迁渔利、超标准建设和装修办公用房、在房地产开发领域以权谋私、兴建楼堂馆所、以权谋地、违规经商办企业、多占住房等多种手段。

  分析人士严跃进表示,“从上述的房地产腐败情况来看,无论是在前期的土地征用、出让环节,还是在后期的建设、开发、销售等环节,都出现了房地产腐败案例”。

  中央党校教授张希贤表示,在房地产运作中,有很多的审批环节,自然给官员进行房地产腐败留下了巨大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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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3 20:03:3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天津
                                                                                          征收与拆迁
[                                                发布日期:2014-09-22    作者:张学增律师
         拆迁这个词,是由两个动词组成的,一个是拆,另一个是迁。拆是把土地上原来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迁是将原来的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暂时或永久的迁移到其他地点。合法拆迁后就会有合理补偿。 但是,拆迁并不等于征收,他们到底有什么本质区别呢?
        首先是主体不同:拆迁的实施主体一般是开发商,土地储备中心等非政府机构;而征收的主体必须是政府,而且必须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像乡政府、镇政府不具有发布征收决定的资格,而行政级别为省级的直辖市北京也不具备发布征收决定的资格。
       其次目的不同:拆迁的目的会有很多种,比如说绿化隔离、危改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等,各种各样的名目都可以进行拆迁;而征收的目的是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如修地铁;如果不是为了公共利益,那么国家就无权进行征收土地。
       判断你家现在进行的是拆迁还是征收很简单的一个辨别方法是---看这个项目是否有拆迁许可证,有拆迁许可证的,就是拆迁。没有的,就要看看是否有征收决定,如果有就是征收,而征收目前只发生在国有土地上。在农村宅基地上征收绝对是违法的,因为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集体土地的征收条例。既没有拆迁许可证、又没有征收决定书的“腾退”,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违法行为。
        因为拆迁人主体的不同,所以拆迁的实施力度也不一样,紧迫程度也有所差别。征收的主体是市、县级政府,从开始公布征收决定、征求意见、进行评估、到最后的实施强拆,周期通常是没有超过一年。而拆迁项目一拖就是好几年,因为拆迁的主体是开发商,尽管有政府在后面撑腰,但那也是偷偷摸摸的不敢明目张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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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4 11: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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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4 22: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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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5 09: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春播秋收 发表于 2014-8-28 12:47
平度“3·21”事件12人被追责 常务副市长被党内警告
  大众网济南8月27日讯(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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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5 15:02:3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天津
事情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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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5 16:49:1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十八届四中全会前瞻:“改革突破法律”将终结       四中全会将要讨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至少包含了三部分重要内容:         第一,将进一步阐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这是全党全社会需要在价值层面、理念层面达成的高度共识。依法治国对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将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四中全会将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勾画路线图、确定时间表。总目标就是要确立社会主义法治五个体系建设: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按照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内容,最终要实现科学民主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使国家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最终实现法治化。        第三,最高决策层一定会是问题导向,将从当前制约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要问题出发,破解难题。具体包含以下几个难题:        一是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基本价值理念,实现权力如笼。依法治国的关键是宪法法律至上,形成法律权威,有法治才能实现权力入笼。         二是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立法是法治的基础。如何破解当下部门立法、立法不科学、过于抽象过于原则、无法有效实施,如何破解重大决策权力不规范、错误违法决策无人负责、决策程序不健全等难题,使人民意志通过程序转变为科学的立法,进而形成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是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重点。         三是如何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法律的价值在于实施,权威也在于实施。相信四中全会会在破解法律实施不良、执行不力,以及执法施之过宽、施之过松方面有重要应对措施。        四是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司法公正,让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律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定纷止争。司法机关是承担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主体。长期以来,由于司法救济渠道不畅,加之民众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这种认知误区,还存在诸多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障碍,司法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亟待加强。相信这次四中全会会在这方面会有新的对策。目的是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使国家、社会层面的法律争议和矛盾都能在司法的轨道上有效解决,让民众能理性依法。       五是法治观念问题。长期以来,无论是普通公众还是领导干部,都存在法治观念不强的问题。增强法治观念,特别是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又一个重点问题。一方面要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要把普法重点放在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身上。要创新普法方式方法,通过实践运用法律来训练法治思维,比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就是很好的法治实践。        最后一点是要明确依法执政,处理好党和法的关系。习近平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一体建设。依法执政是中共领导民众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是要把党的意志和主张依照程序变为国家的宪法法律,进而通过宪法法律来实现国家的治理。        中共依法执政关系到依法治国能不能实现。当然,依法执政强调的是中共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党自身也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我们长期坚持的三个统一就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个过程中,党的领导是通过依法执政来实现的,人民当家作主是体现在人民代表大会这些基本的政治制度中,依法治国就是按照宪法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去治国理政。这三者的有机统一,实际上是党治理国家的经验和总结,也是处理好党和法关系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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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5 18: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在这里,尽管知道说了也是白说,但还是呼吁一下,建议那些领导们能向欠钱不还的“无赖”学习学习,至少把自己的名誉、声誉当回事,认真检查一下自己的工作,看看到底哪里做的不够好,到底哪里招致老百姓的怨恨,不要总拿着老百姓的抱怨不当回事,不要总拿着地方的网站、论坛不当回事,说几句显得比较有学问的话,不是说“风起于青萍之末”吗?不是有一个词叫“蝴蝶效应”吗?不是说“亚马逊雨林一只蝴蝶的翅膀偶尔振动,也许两周后就会引起美国得克萨斯州的一场龙卷风”吗?要是你们一直这样漠视百姓的呼声,那么,属于你的那场龙卷风今天不来、明天不来,或许就在后天,突然地就刮了过来,一下子就把你辛辛苦苦熬了半辈子的乌纱帽给挂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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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5 18:26:1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wjy123456 发表于 2014-10-11 10:43
作为局外人,我发表一下我个人的看法,不当之处请见谅     其实这事并不复杂,就是老太太想换大房子的 ...

至少措辞很文明。比那些上来就开骂的好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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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6 09: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物权法》对房屋拆迁制度的十方面影响

   1.  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将使房屋拆迁制度中对公民房产的保护上升到应当有的位置。
人们担心的政府行为的拆迁活动是否会给被拆迁人足额补偿的问题,在法律上有了答案。(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平等原则是民法最核心的是基本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格平等,二是财产平等。因此,财产平等是《物权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不管是国家、集体的财产还是个人的财产,只要进入民事领域,其法律地位就是相同的,都同等地受法律保护。 现实中,拆迁扰民的问题实际是无视民众的财产权。在过去的拆迁条例中,拆迁是为了城市建设的需要。
  2.  着重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将体现在立法和实际工作中,一定程度上改善被拆迁人的弱势地位。(42条)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而在过去的拆迁条例中,说的是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土地权利的变化将影响现有制度的适用范围。眼前大量的"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将不复存在。(28条)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根据这样的规定,征收决定生效,土地便是国有,何来"集体土地上的拆迁?
    4.  建筑物权的确立,将规范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30条)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应不再是违章建筑。
   5.  不动产征收制度的确立,将改变现在的以公共利益为名实为商业拆迁的损害人民群众与党和政府血肉联系的不正常局面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前提已经确定,现在需要的是尽快界定什么是公共利益。
   6.  居住条件保障原则的确立,引起补偿方式与标准的重大变化,体现了执政为民的精神,回归了人民政府的本质,将缓解和减少因拆迁引起的社会矛盾。
(42条)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补偿不再仅限于所谓的市场价了。
   7.  保护国有资产的原则的深化,使房屋使用人的权利义务得到明确,理顺了房屋拆迁法律关系。(53.54.68.69条)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六十八条 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房屋的使用人可名正言顺的成为被拆迁人。
    8.  保护房屋所有权人权力的原则,进一步使房屋用途得到舒展,"住改非"难题将不再难。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9.  国有土地使用权保护原则将使控制拆迁规模,规范拆迁许可成为可能。
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0. 集体财产的保护原则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的混乱状况受到制约,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和集体经济的发展。(63条)
第六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而过去,是否拆迁是村长说了算,村民无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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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6 16:53:0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天津
落魄书生 发表于 2014-10-15 18:26
至少措辞很文明。比那些上来就开骂的好多了!

明枪易躲,暗箭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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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太狼88 发表于 2014-10-16 16:53
明枪易躲,暗箭难防。

对方不但派出可以直接跳起来骂街的,而且还有满嘴之乎者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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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7 09: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wjy123456 发表于 2014-10-11 10:43
作为局外人,我发表一下我个人的看法,不当之处请见谅     其实这事并不复杂,就是老太太想换大房子的 ...

     如意花园那么一大片楼房,不可能都未办理征地手续吧,为什么就这两座老楼没有合法手续呢?我想原因可能是一开始中天根本不想开发这两座老楼。楼房开发征地主要是征用平房才挣钱,如果征用楼房,盖高层还可以,要是盖多层,新房全部安置老房户了,开发商肯定折本。我想,当时开发商肯定没打这两座楼的主意,至于后来为什么又开发,应该是老楼住户找的人家,主动要求开发的吧。
    感动中国,感动诸城,寻找最美的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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