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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哭泣的城市

因拆迁居所被毁、流离失所数月的七旬老人被诸城市中天置业公司诉上法庭,明日诸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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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8 19:46:1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四、必须慎用强制手段,确保万无一失。对当事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案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多做协调化解工作,尽力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凡最终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务必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详细工作预案。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协调、维稳工作,确保执行活动安全稳妥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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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9 09:37:2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拆迁户不把利益让给开发商,是正当的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按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也就是说,如若没有明确的公共利益作为理由,拆迁的合法性当然就要受到质疑。“钉子户”代表的利益,是个人利益,但拆迁人的利益也未必就是“公共利益”。多半拆迁是为了开发商的利益。   
  
在非公共利益的前提之下,拆迁户不将合法利益让给开发商,是正当的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如果他们不做“钉子户”,合法的利益谁来保护呢?从理论上说,政府应该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钉子户”也该算在最广大人民群众之列。 “钉子户”怎么却成了某些官员的眼中钉?从法律上说,“钉子户”虽是某些人的眼中钉,却是货真价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该享有《宪法》赋予的各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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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14-10-9 17: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天津
还没有结果吗?说一千道一万,拿出当时的《拆迁安置方案》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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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9 22:07:4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死猪不怕开水烫!装死的猪也不怕开水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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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0 11: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征收与拆迁
[                                   /b]发布日期:2014-09-22    作者:张学增律师
   拆迁这个词,是由两个动词组成的,一个是拆,另一个是迁。拆是把土地上原来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迁是将原来的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暂时或永久的迁移到其他地点。合法拆迁后就会有合理补偿。     但是,拆迁并不等于征收,他们到底有什么本质区别呢?
    首先是主体不同:拆迁的实施主体一般是开发商,土地储备中心等非政府机构;而征收的主体必须是政府,而且必须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像乡政府、镇政府不具有发布征收决定的资格,而行政级别为省级的直辖市北京也不具备发布征收决定的资格。
    其次目的不同:拆迁的目的会有很多种,比如说绿化隔离、危改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等,各种各样的名目都可以进行拆迁;而征收的目的是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如修地铁;如果不是为了公共利益,那么国家就无权进行征收土地。
    判断你家现在进行的是拆迁还是征收很简单的一个辨别方法是---看这个项目是否有拆迁许可证,有拆迁许可证的,就是拆迁。没有的,就要看看是否有征收决定,如果有就是征收,而征收目前只发生在国有土地上。在农村宅基地上征收绝对是违法的,因为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集体土地的征收条例。既没有拆迁许可证、又没有征收决定书的“腾退”,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违法行为。
    因为拆迁人主体的不同,所以拆迁的实施力度也不一样,紧迫程度也有所差别。征收的主体是市、县级政府,从开始公布征收决定、征求意见、进行评估、到最后的实施强拆,周期通常是没有超过一年。而拆迁项目一拖就是好几年,因为拆迁的主体是开发商,尽管有政府在后面撑腰,但那也是偷偷摸摸的不敢明目张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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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0 16:35:4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焦点3 “水军”发帖要连带担责
《规定》还涉及了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的责任承担问题。孙军工称,当前以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之所以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联网技术的不对等性,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具备技术优势。
规定明确,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而对于非法删帖行为,该规定提出,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法院应认定为无效。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顾培东认为,法释一大亮点是针对目前很多新的网络侵权表现形式进行规制,比如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非不过,对于这类行为的侵权责任究竟如何认定还需要最高法更为细化,可以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统一法院的判定尺度。
【案例】 王某是腾讯新闻中心健康频道的编辑,主要负责医疗方面的新闻发布。曾经花钱删帖的证人史某说,他所在公司曾屡次找王某删除腾讯网上的帖子。一共删过大约10条,每条的价格约在1500元上下浮动。王某利用担任腾讯网站编辑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北京雅歌时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新讯天下(北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给予的6.71万元,帮助其删除腾讯网的网络信息。
【裁决】 一审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年,继续追缴并没收违法所得19万余元。王某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他认为,这些款项当中并不全是删帖费用,还有不少是“推广软文”的费用。还有部分行贿、受贿的金额重复计算。
二中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的说法证据不足,本案中多位证人分别因行贿和受贿被丰台区法院判处刑罚,这些生效判决中法院所认定的行贿受贿数额,已足以证明其相应的涉案金额问题。
本报综合报道
焦点4 发帖者侵权网站“连坐”
《规定》要求,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规定》还要求,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法院可根据原告请求及案件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法院应予准许。
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应当认定有效。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司法解释同时规定。
【案例】 某新浪博客博主发表涉及原告闫某个人隐私的文章,原告先后向新浪和百度发出律师函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新浪在诉讼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采取了删除等必要措施,百度则提供证据证明采取了断开链接、删除等措施。原告起诉要求两公司提供博主的个人信息。
【裁决】 法院认为,新浪不能证明其已尽到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督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百度已尽到了法定的事前提示和提供有效投诉渠道的事后监督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新浪未能证明接到原告通知后采取了必要措施,应承担侵权责任;百度则在接到原告通知后及时采取了断开链接、删除等措施,不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涉案博客内容涉及了原告的人格权益,原告有权知晓该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便主张权利。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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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1 08:03:2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天津
期待法律能公正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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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1 09: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中天现在是捧了个烫手的山芋,扔不了也也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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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1 10:43:0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作为局外人,我发表一下我个人的看法,不当之处请见谅     其实这事并不复杂,就是老太太想换大房子的要求没实现引起的,非法拆迁不是主要矛盾,如果一开始就给老人127的大房子,什么非法拆迁,她们不可能管吧。现在非法拆迁成了她们唯一的借口和救命稻草了,所以她们才抓着不放。
      中天置业搞房地产不是一年两年了,怎么还犯未征先建,非法拆迁的违法事情呢?再说了,如意花园那么一大片楼房,不可能都未办理征地手续吧,为什么就这两座老楼没有合法手续呢?我想原因可能是一开始中天根本不想开发这两座老楼。楼房开发征地主要是征用平房才挣钱,如果征用楼房,盖高层还可以,要是盖多层,新房全部安置老房户了,开发商肯定折本。我想,当时开发商肯定没打这两座楼的主意,至于后来为什么又开发,应该是老楼住户找的人家,主动要求开发的吧。如果真是这样,你让人家中天为了那么点地单独去跑征地手续,人家值得么,再说了,如果是老住户自己找上门的,一般出不了问题,没办征地手续,也就情有可原了。结果出现了这样的情况,中天是自作自受,可以说是活该吧。
     中天的安置方案,应该说是比较合理了,以平方换平方,多出的部分按市场价花钱买,应该是大家都能接受的,问题是他们在规划时房屋设计的有大有小,结果要大房子的多,要小房子的少,矛盾就出来了,谁让他们不设计的一样大小呢。我们没见安置方案,我想方案上肯定写着选房应按照签字、报名先后给予适当调整吧,否则都要大房子,你让开发商怎么安排。老人既然是老教师,应该识字吧,签字时为什么不看清楚呢,就算稀里糊涂签了字,也应该具有法律效力吧。至于开发商为什么不满足老人的要求,给他们留出大一点的房子,应该是开发商糊涂吧,老人的女婿可是副县级干部,位高权重,有钱有势,咱诸城能出几个这么大的干部,你不巴结一下,也应该照顾人家的情绪。一般老百姓都换成了大房子,我堂堂七品大员的丈母娘偏偏换了小房子,而且这房子以后还是我继承的,你让人家脸往哪儿放,换成是我也不愿意。所以说造成今天的局面,中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关键是你让人家抓着理了——非法拆迁,这是中天最大的短板,所以就算你将老人告上了法庭,就算老人在安置协议上签了字,你们要赢官司也得大费周折吧。
       至于说老人女儿不孝顺,外人就不要妄言了,为了利益受点罪也值得,再说,人家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总不能让人家女儿女婿出面去住破房子吧。

       所以,这件事还真是很难处理,中天肯定很头疼,给老人大房子一来没有(是真是假不知道),二来咽不下这口气(我好心帮你们把旧房子换成新房子,把还有3、4十年的房子换成70年的新房子——这也是其他原住户没站在老人一边的原因吧。却惹来这么大的麻烦),所以他们才宁可打官司也不松口。
      要处理这个问题,我看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动员其他住户,发扬一下先人后己的精神让出一座大房子给老人;二、中天退让一下,从被的楼房调出一处大房子给老人,没130的给310的也行,反正多出的部分都收钱,这样及解决了问题,有挣了钱,何乐不为呢,除非真没房了。三、干脆认栽
吧,这两座楼不开发了,拆了的地方给人恢复原状(这对你们应该不很难办),让已搬走的住户再搬回去,我想其他户不把老人扔出去才怪,呵呵。

点评

您分析的真到位。我多次点评都没点评到要害。我前天到过如意花园,拜见过已回迁的老住户,有几个是熟人,一谈起这件事,他们很神秘,连连摆手,不愿谈。不过他们说:“俺住的房子,多出的平方俺都花钱买了”。  发表于 2014-10-11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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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1 11:03:5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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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1 15:57:3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                    b]致工学博士潍坊市长许立全先生有关拆迁问题的公开信
          [                   /b](2010-12-01 09:13:13)
     
      1. 尊敬的潍坊市长许立全先生,首先,请允许我以“尊敬的”字眼称呼您,在对您毫无认知,从而无法对您个人及工作做出比较客观的评价之前,出于礼貌,更多的是基于您市长公职的身份和对国家名器的尊重,我觉得用这三个字称呼是比较恰当的。      
      2. 从更准确的意义上讲,这封公开信并不是专门写给您的,您可以理解成是写给在国家行政序列中,基于您行政身份及职责所代表的潍坊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辖的潍城区人民政府,西关街道办事处,您也可以理解成是写给您所属的山东省人民政府,乃至更高层负责人。我从网上了解到您具有工学博士学位,长期服务于政府部门,同样,我也服务于政府工作部门过,也在接受博士阶段的教育,研习法律;基于您所领导的行政序列中的基层官员曾对我公开承认,“我们就是没有素质!”事实上他们的表现也无愧于这句话,我觉得与您沟通会比较融洽。
      3. 我与您素不相识,从无瓜葛,就像我与国家主席虽属校友,但关系如同你我,唯是风马牛不相及也。我甚至是直到最近才从网上查潍坊市的市长是您。我与您的联系或关系仅仅在于:我离家十年,求学京华,并非您治下的百姓,而我的父母与村里的人生活在您所负责的行政区域之内,用法律术语说,您是我的父母及乡亲们用选票选出来的为他们服务的代表——代理人。因此,我给您写这封信,请您了解并解决潍坊市潍城区西关街办北三里村的拆迁纠纷问题。但请您需要注意的是,我以及委托我的村民并非是在向您乞求,而是在要求——要求您运用选民授予您的权力去为他们的权利服务。
      4. 在谈拆迁问题之前,我必须声明的是,我无意于也无能力去做农运主席或工运领袖,投身维权运动是非常崇高的事业,我的许多同学与朋友都在默默地但坚持地做这样的事情;我力有未逮,但这丝毫不影响我对这项工作的理解与从事这项工作的人的尊重。我需要告诉您的是,就在您的治下,就在2010年11月17日凌晨,我家的房子被推土机推倒,并被立即清场,家具衣物粮食全无,我从初中到大学的书籍散落一地,以这种方式向我表明了什么是潍坊式的斯文扫地。
    5. 此前的10月8日晚上,潍坊市潍城区西关街办北三里村因拆迁发生了流血冲突,三名村民被不明身份者砍伤,现仍住在医院,两人伤势较重,案件至今未破;10月12日晚上,还是在同一地点,警车护航,缇骑四出,推土机齐鸣,老百姓被隔离,强行清场——令人费解的是,竟然还有鞭炮声大作,某一群体正在庆祝胜利。从村民给我的电话中我可以听出恐惧,可以感受到恐怖——据闻,今年3月份已经发生一起不明身份人物对村民的袭击事件,被怀疑与拆迁有关,但令人诧异的是,时至今日,案件尚未告破。11月2日晚上,我家的玻璃全部被砸碎,无人负责。当然,我身在北京,没有亲眼见到,所闻可能异辞;您封疆百里,日理千机,所传闻可能也有异辞。不过引人注意是,上述所有的行为与行动都是在晚上,这是不是某些人的癖好呢?     
6. 我必须非常感谢您及您所管辖负责的行政序列中的人员,包括雇用人员与临时工作人员,自2010年3月26日迄今所表现出来的极大的克制与自律,直到11月17日凌晨,都保证了我父母的人身安全,比起前不久复旦大学我的那位失去亲人的博士来说,我是幸运的,当然,仅仅是相比较而言,这有点冷幽默的感觉。  

7. 此前,虽然有数户村民房屋在某个晚上,在户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身份不明的人以大型装载运输工具推倒——当然,我还是身在北京,没有亲眼见到,所闻可能异辞;2010年10月15日我接到的电话称,我家房屋四周被挖成了护城河。但是,基于对您治下的某些官员并且是负主要领导责任官员的信任,他们曾信誓旦旦地保障,我的房子我愿意拆就拆,不愿意拆就不会拆——我把它理解成是他们对于知识分子的尊重,对读书人还讲点情面,自知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会造次;但事实是打了谁的耳光呢?
      8. 如果这一切是不明身份的人干的,基于目前的行政责任及分工,那么您守土有责,属下应负责查处;如果不了了之,或者冷处理,那么我个人会对您失望,即使这种失望在您看来不算什么,毕竟我的选票决定不了什么;如果您认为这件事无所谓,不大不小,那么我怀疑您的态度是否符合您的选民对您的预期;如果这件事在您的治下是常态,那么潍坊市的治安与人居环境,与匪区何异?我唯有不发一言,无言以对。
      9. 需要补充的是,我及我的家人到目前为止,没有见到拆迁协议书,没有见到强制拆迁通知书,没有见到开发商,没有见到任何书面文件,没有见到任何盖有高于村级别的印章的书面公告,也不知道所谓的城中村改造是谁主导的,将来是原地回迁还是异地回迁,什么时候能回迁。据闻,此间账目之混乱多达亿元。这个问题似乎需要您查证。而且,真相也似乎不难发现。
      10. 上述事件,如果需要查证,需要发现真相,我想,基于常人基本的常识判断,您比我有更便利的条件与更大的优势。尤其是在拆迁特别是基于种种众所周知的原因而强制拆迁所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我尤其需要提醒您的是,上述所发生的事件距离引起全国公愤的宜黄强拆自焚不足一月,作为游学异地,始终牵挂家乡的潍坊人而言,我需要提醒您及您所管辖负责的行政序列的人员,包括雇用人员——血流进地里,便再也收不回来。请珍惜村民们的鲜血。尤其需要提醒您的是,2010年年内,潍坊的法官索贿丢过丑,潍坊有过杀童事件轰传全国,加上强拆流血的事情,适可鼎足而三,与有耻焉。
      11. 我不反对发展,我欢迎发展;我不反对城市化,我欢迎城市化;我不反对拆迁,我欢迎拆迁。我想,这个“我”,也可以置换成“我们”,包括您及您所领导与管辖的人员,我,村民。前提是,确保更好地发展,确保更合理地城市化,确保更公平地拆迁。村民们为什么有意见,不愿意拆迁?我想,您作为主持者,理应比我更清楚。如果拆迁之后没有了任何保障,如果拆迁之后没有了任何依靠,如果拆迁之后没有了任何善后措施,那么,不愿意不同意不赞成拆迁就是自然而然的。迄今为止,我和村民们没有见到所谓的开发商,我和村民们没有见到所谓的开发商的资质,我和村民们没有经由民主程序讨论与表决过拆迁的任何事项,我和村民们甚至迄今为止没有看到相关的账目,相关的依据,乃至拆迁安置的相对方都一无所知,私凭文书官凭印,但一概阙如;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这些都是应该主动公示公开的,是可以讨论、讨价还价的,是需要面对面谈判的。我个人研习法律十年,且决心以法律为业,我无法说服自己接受这样的拆迁决定。在此,我不想也没有必要列举出一系列的证据,虽然根据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因为列举出来会耽误很多的时间,耗费很多的精力,您及您所领导的处在一线的拆迁人员也不一定懂;如果需要我做解释,我会面对面将相关法理予以说明,但届时请不要拖欠我的劳动报酬。
12. 在从拆迁现场打给我的电话之中,我听到了一番话,我想,我有必要将之公布出来,让您知道。负责拆迁清场的某个人说的是——“尽管地拆,死五十六十个人,没关系!跟政府作对没有好下场!胡锦涛、温家宝来了,也得靠我们!”——请恕我无法对这番话予以举证,我还是认为,如果需要查证,需要发现真相,我想,基于常人基本的常识判断,您比我有更便利的条件与更大的优势。我不明白的地方在于:(1)这是谁在拆迁?是所谓的开发商还是政府?开发商是谁,能不能站出来走两步?如果是开发商,那么他们倒是与政府高度一致;如果是政府,那么作为由纳税人供养的,为他们服务的人员怎么会说出这样反客为主的话,而且指名道姓地评说国家领导人的行事作风也不符合其政治伦理与职业道德;(2)他们怎么会有那么大的自信?是恐吓还是蔑视?是谁赋予了他们这样的底气?需要我们仔细分析。顺便说一句,医院中的伤者,迄今为止医药无着,尚无任何级别的领导慰问,案件告破似乎遥遥无期,最终不了了之。丢人!
      13. 推土机推不出政治,推不出和谐社会,也推不出真正的城市化,反而可能推出不和谐,推出不稳定,推出上访,推出流血,推出官民对立,推出对政府尤其是基层工作人员的不信任,推出潍坊市数十年来苦心孤诣惨淡经营出来的良好的形象毁于嚣嚣众口。您可以认为推出了新潍坊乃至新中国,但却把我的家推没了!老百姓的声音作为个体固然无足重轻,可以轻易过滤乃至封杀,但是对立与仇怨的种子一旦生根,便会迅速弥漫。我们不想看到风筝会会场上的围堵,令友邦惊诧;不想看到政府办公大楼门前的围攻,令行人驻足;不想看到高楼林立的城市但却有成百成千成万脚无立锥顶无片瓦的村民——他们没有社保,没有养老金,不是市民,而只是无地的农民。孰为为之,谁令至之,悠悠尔心,亦何可言
      14. 您可能不知道拆迁的详情,您可能不知道征地的内容,您也可能不知道安置的方案,后两点我与您一样,但有人知道,您领导下的行政序列的工作人员知道,村民们知道,公平与否,有人知道。事实是,我家的房子被推倒了,没有人跟我打招呼,村民被砍伤了,没有人负责。要查明很容易,古有明训,兼听则明。不知者或责有可逭;纵容者则涉嫌渎职;参与者应明刑律典。如果一味和光同尘,甚或希求分一杯羹,事涉万千村民,恐难一床锦被盖住。对此,想必您有更深更全面的体会。   
  15. 承蒙您所领导的行政序列中的基层官员对我及我父母的关照。我目睹了村民数次上访,七个月来不断地抗争,也目睹与耳闻了政府的不作为与**系统面对强拆时的局外中立。我在想,如果拆迁是公平的,就不会有村民采取这种方式维权,当然不排除可能存在您所领导的行政序列中的基层官员眼中认定的刁民,顽固分子,千古罪人,但数十户几百户的人,那么多的泪水,摆在眼前的伤者,一叠叠的举报材料,换成是您,作何感谢?设身处地换位思考,恐怕唯有不公才能解释一切,不平则鸣。我可以不发一言,明哲保身,可以躲进小楼,衣食无忧。家里的房子对我来说,感情大过物质,不靠它我照样可以养活我的父母。但作为知识分子,整个世界只要有一人不自由,自己便不是自由的。我并不是旁观者,亦非局外人。我曾就父母的房子拆迁问题的协商见过您所领导的行政序列中的基层官员,也谈过,说实话,某些人令我很失望,迹近无赖,口无遮拦,满嘴许愿,毫无诚意,当然,为了安全自保起见,我保留了全部的录音,以备不虞。您所领导的行政序列中的基层官员许诺过不强拆,但事实给了否定回答;您所领导的行政序列的基层官员亲口告诉我这是村民自主自愿的拆迁,丝毫没有强迫,还信誓旦旦地发誓,自己是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没有丝毫的个人利益在里面,但事实又给了否定回答;而且更为有意思的是,某些许愿发誓前来做工作的人竟因经济及个人问题进了监狱。听其言则需观其行,口惠而实不至则有损国家名器,对此,负责任的政府及其领导人是应该追责的。是否能用文明诚信说服您治下的村民呢?顺便说一句,自从11月17日凌晨事件以后,我对他们这些人的反应就两个字——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的——恶心。
   16. 面对上访的村民,面对遭受不公求助无门的村民,面对无地无房无依无靠的村民,面对一口许诺明年可以搬进新房但却无丝毫担保与白纸黑字的契约的村民,不知您作何感想?但我可以肯定的是,您所领导的行政序列中的基层官员与雇用人员中会有某些人弹冠相庆,伴随着推土机与村民眼泪的震耳鞭炮声足以说明这一点。我只能对他们说,我与你们一样无权无势,没有能力解决你们的问题。但我需要告诉您及您所领导的行政序列中的基层官员乃至雇用人员的是,村民们选择了上访,选择了诉讼,选择了法律途径,代表了对我们这个国家、政府和法律的信赖,这也是我作为一个法律研习者与工作者聊以自慰的地方,但是,如果在穷尽这些手段之后,因为种种人为的因素的阻挠而达不到预期的公平合理之目的后,唯有恒产者方有恒心,无依无靠无房无地无钱无粮无尊严无幸福的人恐怕只能在汽车炸弹与催泪瓦斯之间做出选择了,伏尸两具,血流五步,虽非壮烈,但却令人感动。当然这是任谁也不愿意看到的。   
      17. 目前中国存在的问题,并不是您能解决的,但在您的辖区内发生的问题,却是您能处理妥当的。无所限制的公权力在拆迁方面长驱直入、无所掩蔽,制造了无数的人间悲剧。或许因为某种因素,您形格势禁,泥足深陷或难以持中,但您能够做到的而且我相信也是您奉以为准则的是不在您的辖区内增加一起人间悲剧。至少,使已经发生的悲剧与不公得到补偿与纠正。      18. 中国古语,公门之中好修行。我想请您向您所领导的行政序列中的基层官员与雇用人员转达一个“一厘米主权”的法治理念。在柏林墙推倒的前两年,东德一个名叫亨里奇的守墙卫兵,开枪射杀了攀爬柏林墙希图逃向西德的青年克利斯。在墙倒后对他的审判中,他的律师辩称,他仅仅是施行命令的人,基本没有挑选的权利,罪不在己。而法官则指出:“作为**,不施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然而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自动承担的良心义务。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心’。当法律和良心抵触之时,良心是最高的行动原则,而不是法律。尊崇性命,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准绳。”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在那个万不得已的局势下,打,但应当故意打不准——不把人家打死,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也是最高境界的良心。任何人都不能以“听从命令”为借口,去跨越道德伦理的底线。这就是“一厘米主权”的道德义务,否则就必需承担罪责。同样,我希望您所领导的行政序列中的基层官员与雇用人员明白,城市的规划是可以做的科学合理的,拆迁的补偿在保障应得利益的前提下是可以做的相对公平的,劝说的方式是可以和风细雨以理服人的,推土机的履带是可以断开的,卡车的引擎是可以出故障的,砍刀砍在人身上的位置也是可以选择的,尤其是最后这一点,为了每天200元人民币的报酬而操刀,莫如回头望一望自家的房子,明天是不是也有人在做与你同样的事情。同时,为什么与我的书过不去呢?
      19. 中国历史自两宋以来,千年土地八百主,地是主人人是客,富不过三代,穷不到百年。按照历史经验的观察,虽然不能保障五百年必有王者兴,但是一个家庭或家族几代之内正常发展,必会有俊彦崛起于孤寒,大致是可信的。今天无助的村民,怨愤所积,情郁于中,不会永远处于社会的底层;今天可以呼风唤雨的某些人,明天未必风光依旧。所以和谐社会的意蕴便在于化解社会戾气,实现代际政治的稳定。而不是说“我死后,哪怕洪水滔天”。东汉范滂临刑前对他的儿子说;“吾欲使汝为恶,则恶不可为。使汝为善,则我不为恶。”试想,我所在的村子,周边是幼儿园,小学,中学,每天孩子们尤其是幼儿园的孩子们看到一幕幕的上述景象,作为长者,作为兄辈父辈,如何去回答他们的问题——“那些人为什么打人?他们的房子被谁拆了?”您与您所领导的行政序列中的基层官员与雇用人员可以回答这个问题吗?我洗耳恭听。
20. 法律人非常敬重的江平先生对面当下法治的大环境,能做的只是呐喊;但被强制拆迁的村民们连呐喊都做不到,他们的声音太容易被屏蔽,被过滤,所以,您可能会听不到这些声音。汇报给您的材料看起来会非常的合理。但是我希望您能够听到我的这些声音,推土机的声音,因为在构造原理上,它与坦克是一致的。
      21. 先贤有云:“四境之内有一民不安,则守牧之责也。”潍坊古称潍县,自明迄清凡五百余年,所历知县凡以百数,而至今为乡民所念念所称道者,为郑燮郑板桥,“衙斋卧听潇潇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迄今为止,尚未有任何一位守土官长在声望上超越板桥先生。我们是不是需要反思一下呢?
      22. 我父母的房子终于被推倒了,推土机推的,行动果决迅速,设备保障有力,效率高超利落,极具专业水准。厉害!之前几天家中常有质地坚硬的块状物体无端飞入,不知系何人所为;前后院已成排泄物聚集之地,玻璃全碎,想必市政府是要创设卫生城市,拆迁现场也讲究归类整理——显见家乡公共管理水平大有提高,我辈远在京华,亦有荣焉。德国波茨坦有座磨坊,是威廉大帝时期遗物,也是事涉拆迁,风能进雨能进,就是国王不能进,数百年来安之若素,此磨坊只系传闻,我没有亲见。北京长安街侧有座三味书屋,经二十余年风雨,事涉拆迁,风能进雨能进,就是城管不能进,我是它的义工,这是我亲见。我家的房子当初建的很坚固,完全可以继续使用五十年,除地震情况外不会无故坍塌,而且今年春天已经有六双燕子做窝,充满生机,养有两只狗,一大一小,很可爱。只不过,没有了。
      23. 为了能使我及我父母和村民们的声音被您听到,我以挂号信和特快专递的方式在写完本公开信的第一个工作日寄给您,使您知晓这封信,相关的证据在您决定进一步调查之时自会有村民提供;届时可以判断拆迁问题之所在,公平与否,有无违法乱纪,并望查明我家房屋为何会倒掉,如何善后;但是,基于我先前与您所领导的行政序列中的基层官员与雇用人员打交道的经验,尤其是以法定方式正式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五个月以来,虽有市发改委等个别部门做肯定之回复,但其余石沉大海,与您的市长热线的通话或是盲音,或是被告知不作为,或是态度极为恶劣,直言不死人不受理,至今没有收到任何书面答复——这大大影响了您在我心目中预定的形象,足令我辈心寒;同时,也是基于对行政机关官僚作风的深恶痛绝——扣除游学十年,我在潍坊生活过二十年,应该比您具有评价此地官僚机关的优先性——我将以公开信的形式在挂号信与特快专递之后将其公之于众,促成您对此事的了解与关注,也算是我辈在外游学工作的潍坊人对于家乡形象的维护与贡献。
      24. 作为一介布衣,恪尽公民责任,所做唯有发声,唯有呼吁,使更多的人知道发生过的不公与不义;至于呼吁后的结果,或许更糟,或许好转,或许难言;我所能做的只是尽我所学所能使之在尽可能多的媒体、网络及政府机关中知晓,以此促成您及相关人等对于拆迁问题的关注,使无助百姓不至对法律完全失望,因为不公只有置于阳光之下才能加以克服。若您或您的属下认为需要媒体公关,大可占领天涯,设或跨省北上,欲加有词,那么,我亦不闪不避,正襟恭候,以待水落石出,圆满解决。若需诉讼,我将积十年研法所学,尽力以赴。但我善意提醒,莫要动用公帑,一切请自行埋单,因为公帑之中亦有村民一份纳税钱。我确信,所陈诸项,并无夸张或涉嫌构谤,因为信的开头我已经说明了,“这封公开信并不是专门写给您的”,只是因您所担任的公职而以您为收信人而已。作为工学博士的您,面对我家房子遗址上满地狼藉的书本,做何感想?

25. 我会保留并坚持运用一切可行手段,包括法律之公力救济与个人之私力救济,亦包括灵活处置之相关必要手段,务必使法律所赋予我及村民的权利得到维护,面对侵害要有个说法,有个交待;我不会放弃任何努力,债务或可过期,但怨愤却不会在公正降临前消逝。如若毫无原则的以德报怨,泯却恩仇,则何以抱德?愿市长先生有以教我。
      26. 我个人研习法律近十年,希望并不断呼吁以非暴力方式化解社会戾气,推进国家渐进式民主之发展,落实法治理念,并对国家前途抱有审慎之乐观态度。但您治下之行为恰恰与我之努力与预期相反,我甚至怀疑,您所治下之潍坊是不是要以制造一场辛亥革命的方式纪念辛亥革命?若如此,主持者无异于自毁基石,当以叛国之名受审。
      27. 与他人相比,尤其是与村民们相比,从某种意义上说,我是幸运的,清华选择了我,我可以选择出国,可以移民,可以用脚投票,可以楚材晋用,可以获得高薪,也可以随波逐流,但是,我决不放弃自己的家人、房子和权利。在公正面前不会也不允许妥协。事情不会随着时间慢慢被遗忘,不会像没有发生过一样,所以,我想请您转告您认为值得与应该转告的相关人等,请他们祈祷我不要顺利学成,不要有出人头地的一天,不要有发出足够的声音以至使他们为难的时候,不要使我有用脚投票的可能,因为我会追究每个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非我和村民的事情得到妥善解决,否则,绝不会像没有发生过一样。倒掉的房子就如剪短的脐带,切断了我对潍坊的归属感,生于斯长于斯,却无法立足于斯,是谁之过?  
      28. 我希望见到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抱有诚恳的态度与协商精神处理相关事件,使责任得到落实,过错得到追究,损害得到补偿。请公开所有能够公开的事情,请给我一个法律依据,也请用文明说服我。做与不做,在于自己,成与不成,在于上天。
      29. 我虽是无神论者,但信报应。报应不爽,从未骗人,只在于时间早晚而已。书生不会开推土机,不会拿刀横行,但书生会写历史,这就足够了。
      30. 图片太血腥,场面斯文全无,为顾存颜面,不附上。若您想看,随时寄奉。
      31. 人在做,天在看。
   
     
      书不尽言,来日方长。
   
     
      即颂
   
     
      文祺!     
   
     
      清华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     
   
     
      王进文     
   
     
      于2010年11月17日     
   
     
      时清华学堂大火后四日     
   
     
      上海大火后二日     
   
     
      辛亥后九十九年又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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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1 16: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中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也就是说,划拨国有土地不得进入房地产开发市场。只有将划拨国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经政府收储,再经过招拍挂,将土地使用权有限期的卖给开发商,开发商才能合法取得该地块的开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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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1 16:29:3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有偿删帖:需承担侵权责任

  “实践中,以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之所以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联网技术的不对等性,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具备技术优势。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从民事责任角度对这些行为作出规制。”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

  司法解释规定,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
网站擅自删帖网友可追责

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

  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司法解释同时明确,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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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此内容,给版主的帖子发过2次,都被屏蔽,并被红牌警告。  发表于 2014-10-11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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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1 16:48:1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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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送“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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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2 10:33:3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天津
 强拆者和钉子户是一个强烈的矛盾体,一者认为对方“非分”要求,另一方需要用自己的命去为残废的孩子找条谋生之路,因为住着楼房的农民,并且是一个残废的农民,生存无疑是极端困难的。
    
    “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这是一个很明显的现实。只有胆大的人才能获得公正的补偿,大多拆迁户获得的补偿都会遇到中间大量的克扣,肥了太多中间权力人。
    
    人皆有贪之心,有个别钉子户贪婪是客观存在,但当用自己的命在抗争时,就不是贪婪这么简单的问题。
    在拆迁中,有多少拆迁是不合法的?有多少拆迁是在损害公众的利益?有多少表面的公平,却事实上让他人看不到活路。
    
    期待以后我们的拆迁是更多为了我们的城市,是为了我们的百姓,而不是只顾着开发商的腰包,而不是只顾着权贵是否有高乐夫球场。拆迁不仅要考虑百姓是否有房子住,更要考虑他们以后怎么吃饭。只要做的好了,钉子户会惜命的,因为他们有家,有自己的妻子,有自己的老人,还有自己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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