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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哭泣的城市

因拆迁居所被毁、流离失所数月的七旬老人被诸城市中天置业公司诉上法庭,明日诸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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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 19:35:2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这事还没有解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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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他们闹吧?闹的越厉害,暴露的越多。  发表于 2014-10-2 19:41
非法拆迁是违法犯罪的。人家老人不上告是给他们留面子,真是给脸不要脸。  发表于 2014-10-2 19:40
快了,就等法院判了,三次开庭,他们均没有办理任何拆迁手续,属实非法拆迁。  发表于 2014-10-2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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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 21:56:0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哭泣的城市”:
      希望大家不要打口水仗了,咱们理性地回顾一下事实,让事实说话吧。
      在这件争论激烈的回迁纠纷中,有一句话非常重要,即双方在旧楼开发前达成的协议中提到,业主回迁时,入住的新房可以选面积大小不同的房型,只是要按照“同等面积置换、多余面积找差”的原则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你的旧房是60多个平方或70多个平方的(体育局这两栋老楼的大小房型都比新楼房型小),回迁时你可以要86个平方的房子,也可以要127个平方的房子,只是多出的面积要花钱买。
      开发商可能原则上要求小房型置换86平方的,较大房型置换127平方的。而老人旧楼可能是大房型(但也不会超过86个平方),应置换127平方的。但在房源不够而老人也签字同意的情况下,老人置换了个86平方的。
      如果事实是这样,开发商有错误,但不是原则性的错误。因为不管你入住的是86127平方的新房,都比你的旧房面积大,而比旧房多出的平方是要交钱的,86平方的少交,127平方的多交,很公平啊,这不存在欺骗的问题。况且老人已在置换86平方的协议上签字了,就应该按协议办。至于老人为什么在协议上签字,你理解为老人糊涂也罢,理解为老人为省两个钱也行,反正大房型找差的钱多,小房型找差的钱少,都不吃亏。
      后来,老人的女儿想叫老人多掏俩钱弄个大房,反正老人百年后房子她继承,为什么不弄个大的。可你既然有这样的想法,早说话啊,拖这么长的时间,所有业主都选了房入住了,你再出来改协议,开发商到哪里去给你弄房子,而你又不能到其它小区选房。
      不管你入住86平方还是127平方的房子,只是你多交钱少交钱的问题,开发商没骗你,你也没吃亏。其实开发商愿意你要个127平方的大房子,开发商多卖出的平方可以多赚钱,只是在这个小区他们没有大房型的房子了。
      这么简单的问题,你至于沸沸扬扬地弄这么大的动静,真不值得。
      当然,你可能算了这么一笔账:你如果住了127平方的大房子,你可能比旧房多出50多个平方,按“同等面积置换、多余面积找差”的原则,你愿意交钱,但按那个时候的房价,比现在便宜多了。你可能耿耿于怀在这点差价上。当然,这是人之常情,无可厚非。但也不至于闹到这程度,全体业主都搬新楼了,你还拖着老人当钉子户,既折腾了老人,又让人家企业无法施工,这对大家都不好。
      如果你同意,我当个和事老好不好。你们两边都让一让,按下面的要求处理这件事:
       1、你不当钉子户了,让他们把旧楼砸了,别耽误施工。
       2、开发商去法院撤诉,别让古稀老人再上法庭。
       3、你把对房子的诉求与开发商好好谈谈,让开发商给调剂一下房型;如本小区的确无房可调,能不能到该开发商开发的附近小区挑一套合适的楼房。当然还是本着“同等面积置换、多余面积找差”的原则,该交多少钱就交多少钱。
      如果能走到这一步,是皆大欢喜的局面。
      哭泣的城市,不管怎么说,你有意无意当了一回网络达人,炒起人气这么高的帖子,让诸城信息港的“城市社区”版块大大地火了一把。不过你也累了,在你最后一个帖子,向广大网民祝贺国庆节快乐时,已看出你的倦意。的确,你潍坊诸城两地跑,还要照顾老娘,还要应付官司,不容易。我的身份你已经知道了,和你母亲是同行,不愿意这件事再继续往下演化了,至少是为了老人的身心健康。让网络世界也安静安静吧。
      无论这个问题再出现什么波折,我到此为止,不再跟帖,不再点评了,因为我要说的话已说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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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太狼88,你这样的评论让哥们真的有点看不起你了哈  发表于 2014-10-6 21:09
今天你终于摘下伪装的面纱,露出你凶恶,残忍的一面了。躲在幕后等不及了,现在跳出来了。但不管你怎么说,开发商没办《拆迁许可证》已是事实。他敢怎么做?必有你的功劳。官商勾结,贪赃枉法,出卖国家利益。 发  发表于 2014-10-3 14:59
人真不知道知足。守望家园建议的条件,也是他作为网民的一厢情愿,开发商能接受吗?就是这个条件,哭泣的城市们还群起而谩骂,真是人心不足蛇吞象。那你等着吧,我们拭目以待,看你们最后以什么样的结果收场。  发表于 2014-10-3 13:36
中天置业《非法拆迁》顶风做浪,是谁给的胆?  发表于 2014-10-3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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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 09: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回复“守望家园”,你当和事老,无稽之谈。你回过头去好好看看你发的贴子,我为老人有你这样一名同事感到耻辱。作为一个人,一名人民教师,做人要有良心,做事要有最起码的道德底线和行为准则。你看看在这里你的所作所为。你配的是一个人吗?是人也是一个“恶人”。让你这样的人当“和事老”,恐怕你能把事主给“买了”

回复:怎么说你好?到现在你还在说谎!什么叫本小区无房?规划局要求开发商在开发的每个小区没有进行竣工验收前必须预留10%政府销控房呢?你们的售房处还没有卖出的房子呢?没有诚意就别谈,说谎反应一个人道德败坏  [color=rgb(153, 153, 153) !important]发表于 11 分钟前


回复:撤诉,早干什么去了,现在3审都过了,你们才想起来。晚了!为了老人的身体,事主求你们不要起诉,你们却一意孤行,让老人背着氧气袋走上法庭,你们的心是何等的阴险,你们的心是何等的残忍。  [color=rgb(153, 153, 153) !important]发表于 半小时前


回复:事主不是“钉子户”!这块地,这套房都是老人的私有财产。中天到现在都没办《拆迁证》,你们还没有拿到这款地的开发权。他没有资格在这里指手画脚。这块地的主人是老人。搬不搬与中天无关。不识时务的东西。  [color=rgb(153, 153, 153) !important]发表于 半小时前


到现在,你们和老人签的《拆迁协议》一是一张废纸。所有的谈判都将建立在平等基础上。你们连安置房都没有,你们和谁谈拆迁。你叫老人往那迁。事情都到现在了,还不拿出点诚意,叫人怎么相信。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  [color=rgb(153, 153, 153) !important]发表于 1 小时前


根据国家拆迁补偿条例规定,在拆迁补偿过程中,业主有要房还是要钱,就地安置还是异地安置的决定权,这个不用协商。、事主的的决定:要房。就地安置。。想撵人,什么时候了,你脑子进水了。到底谁造成这样的局面  [color=rgb(153, 153, 153) !important]发表于 1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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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你终于摘下伪装的面纱,露出你凶恶,残忍的一面了。躲在幕后等不及了,现在跳出来了。但不管你怎么说,开发商没办《拆迁许可证》已是事实。他敢怎么做?必有你的功劳。官商勾结,贪赃枉法,出卖国家利益。  发表于 2014-10-3 15:03
今天你终于摘下伪装的面纱,露出你凶恶,残忍的一面了。躲在幕后等不及了,现在跳出来了。但不管你怎么说,开发商没办《拆迁许可证》已是事实。他敢怎么做?必有你的功劳。官商勾结,贪赃枉法,出卖国家利益。  发表于 2014-10-3 14:58
人真不知道知足。守望家园建议的条件,也是他作为网民的一厢情愿,开发商能接受吗?就是这个条件,哭泣的城市们还群起而谩骂,真是人心不足蛇吞象。那你等着吧,我们拭目以待,看你们最后以什么样的结果收场。  发表于 2014-10-3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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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 09:59:2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无论老虎如何凶猛,丛林中,也总会有一杆等待它的猎枪……那些狐假虎威的主儿,最好还是收敛些吧。
“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是不错,但那需要很高的技巧和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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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们,有道理,现在是习大大年代了,咱老百姓就要翻身了。  发表于 2014-10-3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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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 10: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逞一时之能,图一时之快,你是在帮忙还是添乱!不识时务的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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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 14:35:5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点评 wfzclsr 人真不知道知足。守望家园建议的条件,也是他作为网民的一厢情愿,开发商能接受吗?就是这个条件,哭泣的城市们还群起而谩骂,真是人心不足蛇吞象。那你等着吧,我们拭目以待,看你们最后以什么样的结果收场。  发表于 半小时前 .
你是在威胁吗?最后的结果是不是还要杀人?保护好他们就是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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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 15:25:2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在这里我不是第一次回复你的帖子,应该是第三次,所以说,我知道你是谁。虽然你在这里三番五次的替开发商开脱,替开发商隐瞒实情,帮开法商欺压百姓,鱼肉乡里。但我想还不止这些吧。你的背后有着更加不可告人的目的,俗话说得好:“吃人嘴短,拿人家的手短”,吃了人家的拿了人家的,就得出来替人消灾。前几天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你不敢露头,现在你觉得风头过了,就又想出来出出风头,讨个头彩,好让主子赏你块肉吃。          既然你来了,我倒想问问你,那就是非法拆迁这个事,开发商在开发每一块土地前,首先要取得土地、规划、住建局等政府部门5大批复文件。最后在你那里办《拆迁证》,而中天至今还没有办理。这件事从一开始你就是知道的吧。也就是说他没有开发这块土地的资格。现在这块地是国家的,房是老人的。将来土地经过招挂拍,还不一定是哪家开发商开发。这些都应该是实话吧?。你说开发商在这种情况下欺骗老人签的这份协议还有法律约束力吗?你说开发商有权和老人签这份协议吗?就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他们隐实情,欺骗老人签署了协议,并且还将老人的大房换成了小房。老人发现房屋被调换后,立即通知开发商对协议提出异议,但开发商置之不理,虽然老人几经交涉,开发商确一意孤行,断水断电,派出工程队进行拆迁,将老人强行驱离。要不是两次打110,恐怕这座破楼早就不存在了。当时,他们孤儿寡母找到你,让你们主持公道,你在明知开发商违法拆迁的情况下,你是怎么做的,你的所作所为,现仍历历在目。忍而不发,不等于软弱可欺!看看那座破楼吧,那就是他们非法拆迁的罪证。看看那无家可归的老人吧,有多少人可怜他,老了老了却遭此横祸。我想问你这是不是非法拆迁?他又有什么权利在没有取得开发资格情况子啊肆意进行拆迁。难道他们不知道公民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难道他们不知道这是在犯罪。
        今天,你又跳出来,大谈拆迁符合程序,老人就应该是86的房子,言外之意就是说,老人是在无理取闹。这使得我不得不重新审视你过去发过的帖子,真可谓“狗嘴里吐不出象牙”,到现在你还想替开发商隐瞒违法开发的事实,拿一些程序化的东西来骗人。开发商违法拆迁以是事实,你是不是也怕了。怕这次真是惹火烧身,急急忙忙跑出来,搅混水。你办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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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 20: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学习《夜余摄影师》发张图片,让大家轻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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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 21:29:0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还有这情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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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 22:30:2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疙瘩汤和灰太狼们说来说去,无非是为了房子。如果早得到了127平方的房子,也就没有什么非法拆迁的说法了。建议适可而止,双方坐下来谈是正理,各退一步海阔天空。建议别提什么非法拆迁了,如意花园那一大片手续缺不了,老体委两座小楼恐怕当时还是求着开发呢。其他住户都按协议搬进新楼了,你还让古稀老人独自守着破楼中的一套旧房一辈子?体委的那两栋旧楼夹在如意花园小区的中间,如意花园那么大的小区有拆迁手续,唯独中间这块飞地没拆迁手续?谁信。再说,不管你要86平方还是127平方的房子,比旧房多出来的面积要花钱买,你在利益上并没吃亏。在签回迁协议时,大房型小房型任挑,只是你说晚了,人家没有127平方的房子了,你就闹开了,这毫无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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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4 08:41:5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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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4 18: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开发商是不是应该拿出对该地块拆迁的合法《拆迁证》来?                                                                                                                                                                                                                                                                                    2010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城镇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整,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拆迁必须出具五证:
    依照国家规定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必须提交以下资料。(一)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近几年各大媒体关于“违法拆迁”“暴力拆迁”的各种报道不绝于耳,那些视百姓生命、财产于不顾,肆意践踏国家法律法规,把《房地产权证》当废纸,把中央文件当白纸,把百姓呼吁当废话的个别无德企业又令人愤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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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4 20:41:3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老百姓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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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5 10: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逞一时之能,图一时之快,你是在帮忙还是添乱!不要一错再错,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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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5 15:26:4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的联合通报,地方政府领导干部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要求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各地不得强行实施征地、行政强制拆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予以妥善解决;
          加强对贯彻执行征地和房屋征收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依法征地和房屋征收;要及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坚决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用地、超范围超规模征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按规定确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坚决纠正违规拆迁、暗箱操作、徇私舞弊和房屋征收部门调查登记弄虚作假等问题;严肃查处先拆迁后补偿、违背群众意愿牺牲群众利益的大拆大建等问题;坚决纠正和查处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电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对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引发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发商的责任。
         房屋承载着公民的财产权、居住权、处置权等合法权益,房屋甚至是群众的命根子,谁要胆敢违法拆毁群众的命根子,就必须坚决绳之以法,否则社会的一切文明规则将会趋于崩溃。坚决纠正和查处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电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制止不力、隐瞒不报、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强拆的实施者、指挥者、参与者,必须严格依照国家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拆迁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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