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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哭泣的城市

因拆迁居所被毁、流离失所数月的七旬老人被诸城市中天置业公司诉上法庭,明日诸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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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 09:33:1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守望家园 发表于 2014-10-1 09:06
这几个月来的疑问,下面的帖子给解开了。(帖子复制如下)

      这曲闹剧的核心在这里:

在这里我不是第一次回复你的帖子,应该是第三次,所以说,我知道你是谁。虽然你在这里三番五次的替开发商开脱,替开发商隐瞒实情,帮开法商欺压百姓,鱼肉乡里。但我想还不止这些吧。你的背后有着更加不可告人的目的,俗话说得好:“吃人嘴短,拿人家的手短”,吃了人家的拿了人家的,就得出来替人消灾。前几天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你不敢露头,现在你觉得风头过了,就又想出来出出风头,讨个头彩,好让主子赏你块肉吃。          既然你来了,我倒想问问你,那就是非法拆迁这个事,开发商在开发每一块土地前,首先要取得土地、规划、住建局等政府部门5大批复文件。最后在你那里办《拆迁证》,而中天至今还没有办理。这件事从一开始你就是知道的吧。也就是说他没有开发这块土地的资格。现在这块地是国家的,房是老人的。将来土地经过招挂拍,还不一定是哪家开发商开发。这些都应该是实话吧?。你说开发商在这种情况下欺骗老人签的这份协议还有法律约束力吗?你说开发商有权和老人签这份协议吗?就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他们隐实情,欺骗老人签署了协议,并且还将老人的大房换成了小房。老人发现房屋被调换后,立即通知开发商对协议提出异议,但开发商置之不理,虽然老人几经交涉,开发商确一意孤行,断水断电,派出工程队进行拆迁,将老人强行驱离。要不是两次打110,恐怕这座破楼早就不存在了。当时,他们孤儿寡母找到你,让你们主持公道,你在明知开发商违法拆迁的情况下,你是怎么做的,你的所作所为,现仍历历在目。忍而不发,不等于软弱可欺!看看那座破楼吧,那就是他们非法拆迁的罪证。看看那无家可归的老人吧,有多少人可怜他,老了老了却遭此横祸。我想问你这是不是非法拆迁?他又有什么权利在没有取得开发资格情况子啊肆意进行拆迁。难道他们不知道公民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难道他们不知道这是在犯罪。
        今天,你又跳出来,大谈拆迁符合程序,老人就应该是86的房子,言外之意就是说,老人是在无理取闹。这使得我不得不重新审视你过去发过的帖子,真可谓“狗嘴里吐不出象牙”,到现在你还想替开发商隐瞒违法开发的事实,拿一些程序化的东西来骗人。开发商违法拆迁以是事实,你是不是也怕了。怕这次真是惹火烧身,急急忙忙跑出来,搅混水。你办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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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 10: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问题的症结是:“老人127平方的大房子,被开发商换成了86平方的小房子”,这是个伪命题,是被“哭泣的城市”偷换了概念。从这个伪命题看,开发商真是该死,这如同抢劫。但如果你了解背后的事实,这个问题就不成问题了。即不管你入住了86平方还是127平方的新房,扣除你原来的旧房面积,多出来的面积,你要花钱买。这个置换方式,是在旧楼开发前双方协商好的。所以,上面的伪命题,真实情况应该这样理解:你买了一处86平方的房子,待了一段时间,你又不想要了,想换成127平方的房子,可是你晚了,开发商没有这个房型了,你就闹开了。其实对开发商来说,你要86的还是127的,对他们来说没有损失。至于他们现在无法给你换过来,是因为他们没有房源了。这也不存在你的大房子被人用小房子换了的问题,因为人家住大房子是人家花钱买的,与你无关。
      “哭泣的城市”,你这点本不成问题的一己之私,浪费了热心网友多少精力,为你奔走呼号。可最后戳破这个泡,原来是这么不值一提的件事。
    至于我是谁,“哭泣的城市”猜错了,我不是开发商的,不是公检法的,我和那位房子出问题的老人一样,中学教师。只是不在一个单位,不认识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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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 10:26:3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守望家园 发表于 2014-10-1 10:21
问题的症结是:“老人127平方的大房子,被开发商换成了86平方的小房子”,这是个伪命题,是被“哭泣 ...

楼上分析太到位了,不愧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你说怎么还有这么胡搅蛮缠的人。看谁的号都是开放商的人,真是服了。

点评

守望家园,我应该替学生们庆幸,教育战线上少了一个败类。如果你现在还在教室岗位上,就你这样的道德水平,你将会把孩子们教成什么样?和你一样,没有道德底线,到处招摇闯骗。一个屁仨谎。  发表于 2014-10-1 18:45
疙瘩汤,省省吧,你除了会说这句话,还会说什么? 大伙都累了,你也别硬撑着了,这个故事也该一个段落了。  发表于 2014-10-1 15:44
现在是开发商还没有办理这块地的开发手续,这块地政府还没有进行招挂拍程序,他就更没有开发这块地资格。将来那个开发商开发,还没有定。土地是国家的。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拆迁,是违法拆迁,所签协议无效。 ....  发表于 2014-10-1 11:31
现在是开发商还没有办理这块地的开发手续,这块地政府还没有进行招挂拍程序,他就更没有开发这块地资格。将来那个开发商开发,还没有定。土地是国家的。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拆迁,是违法拆迁,所签协议无效。 ....  发表于 2014-10-1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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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 10:50:2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原来事实是这样子的啊,怪不得呢,现在的有些人可真是可怕啊,真的很可怕,为了这一己之私,欺骗了多少善良网友的心,还说人家又是砸房子,有时逼迫老人的,又是寒冬腊月老人没地住,太可悲了,原来是自己在这自编自导自演了这出闹剧,呵呵,这到底是为了什么?人心向善,真心的希望某个人能好好地反思一下自己,这么做自己得到了什么,是不是自己的良心受到了谴责,是不是有愧于老母亲对自己一把屎,一把尿的拉扯,是不是有愧于国家和社会的培养,这场闹剧是到谢幕的时候了。

点评

你也真敢说,你就不怕闪了舌头。3次开庭,中天都拿不出《拆迁证》,连律师都已承认还没办理。你在这里撑什么大头。是不是说谎很好玩,是不是骗人很有意思。你还有没有做人的最起码的道德底线。鄙视你!  发表于 2014-10-1 11:56
这位同志,我说句到家的实话,你这样闹下去真的就没意思了。人家都把事实说的很清楚了,你还在这继续这样,让我们打内心真的看不起你,如果没有开发手续,不用你在这呼吁大家,政府就出面阻止了。  发表于 2014-10-1 11:50
现在是开发商还没有办理这块地的开发手续,这块地政府还没有进行招挂拍程序,他就更没有开发这块地资格。将来那个开发商开发,还没有定。土地是国家的。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拆迁,是违法拆迁,所签协议无效。  发表于 2014-10-1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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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 13: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龙城毛哥哥 发表于 2014-10-1 10:50
原来事实是这样子的啊,怪不得呢,现在的有些人可真是可怕啊,真的很可怕,为了这一己之私,欺骗了多少善良 ...

孝顺不孝顺自己的娘知道,你操哪门子心,真是生吃萝卜辣操心。你有这个闲心快去孝顺孝顺自己的娘吧?{: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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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 14:40:5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楼主楼主你在吗?你的贴子上凤凰网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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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 16:33:3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守望家园今天6小时前的贴子怎么去第一页了?第一页是8月份的,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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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 22:44:1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灰太狼88 发表于 2014-10-1 16:33
守望家园今天6小时前的贴子怎么去第一页了?第一页是8月份的,怎么回事?

随他们去吧?看来想息事宁人也难办了,你看看他们的贴子,也不知道从哪里找了一帮痞子,要文化没有文化,要素质没有素质,还变着法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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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 07:44:3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鞠家村 发表于 2014-10-1 22:44
随他们去吧?看来想息事宁人也难办了,你看看他们的贴子,也不知道从哪里找了一帮痞子,要文化没有文化, ...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事实就是事实,等着法院宣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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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 09: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还老人一个公道

     公平正义比太阳更有光辉; 法治的希望、在于规则的遵守;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讲话、作出批示,明确提出:“要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要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利于百姓的事再小也要做,危害百姓的事再小也要除,不等不靠,立行立改,对拖欠群众钱款、克扣群众财物、侵占群众利益等问题要开展专项治理,属实的都要立即加以解决,真正落实到实处”;让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
  “以人为本”:平民百姓的一栋房子,一间破屋都是不可侵犯的!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是民主国家、法制社会,众所周知的常识,广泛应用的名言。民以食为天,人以居为安,这是古今中外,亘古不变的天理。
     老人 已年近花甲,小小年纪就参加国家建设,把一生的精力青春都献给了国家,没想到进入花甲之年却横遭此灾,落到无家可居的悲惨境地。希望法律能为老人讨回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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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 09:38:2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龙城毛哥哥 发表于 2014-10-1 10:50
原来事实是这样子的啊,怪不得呢,现在的有些人可真是可怕啊,真的很可怕,为了这一己之私,欺骗了多少善良 ...

有的人看来是不见棺材不落泪,不揭他的老底很难受是吧?从哪里找来了这么一群既没有素质,有没有水平的痞子在这里胡搅蛮缠?
我可以很负责人你告诉大家,老体委那两座宿舍楼实数非法拆迁。

1  三次开庭,开发商拿不出《拆迁证》,没有办理任何拆迁手续,《违法拆迁》是犯法犯罪的?
2 三次开庭,开发商也拿不出《拆迁安置方案》来,老人到底住哪个房?到现在不知道。
3 在没有安置好老人的情况下,就暴力断电,断水,砸楼。这不是土匪是什么?
4 在明明知道自己的违法的情况下,还把73岁的老人告上法庭。法院是你开的吗?
73岁的老人新房被骗,老房被砸,背着氧气袋被你们逼上法庭,谁的娘谁心疼,女儿为老母亲维权,找回属于自己的东西,有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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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 14:02:0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房地产是激化社会矛盾的最主要罪魁祸首
    中国的经济增长如果长期建立在房地产业上,就相当于将国家经济大厦盖在沙滩上,将国家政权建立在楼阁上之上,岌岌可危!
    房地产是激化社会矛盾的最主要罪魁祸首!群体性事件之多,说明社会矛盾极其尖锐,对这样的罪魁祸首,中央政府已经举起屠刀!
    其次的人口红利因素、影响消费增长等等因素都将在未来10年内显现,中央政府的将逐步收紧房地产头上的套子。
    影响国家政权稳定这一条就已经决定房地产没有好果子吃!过去20年地产商风光无限都没关系,赚钱也没关系,和地方政府勾结也没关系,但是如果影响了中国社会的中长期稳定发展和国家执政党的根基,得到的结果只能是杀无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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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 15:01:2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这个帖子在这里站了整整一个月了,看来事情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看看上面的数据:站贴一个月,回复777个贴,点击率12701人次。这个贴在这个版块不可谓不火,关注度不可谓不高。
     这件事情在网民的回复和质询的过程中,来龙去脉也基本清晰,人们从中也可以看出一些端详(除个别别有用心者)。但直到现在开发商对待此贴还是置若罔闻,除了说一些歪曲事实,指鹿为马,人身攻击的话,再就是极尽所能利用水军淹没帖子,想一 此来掩盖事实真相,这样作真的就能办得到吗?网民的眼睛是雪亮的,是不揉沙子的。现在摆在开发商面前的就是赶快拿出安置方案来,让老人和网友们看看,到底发生了什么事。让老人拆迁,房子都给砸成那个摸样,至今不给人家看安置方案,这是怎么也说不过去的。话再说回来了,安置方案一开始就应该公开公布的,你没有权利剥夺老人的知情权,到现在你还不能把这件事说清楚,就不得不让人们产生联想。
       关于《拆迁证》的事,你到底办了没有,你们至今也没有给工人说法。如果按楼主的说法,在法庭上你都不能出示,那就是说你们真的没有办。缺此证件,说明你们没有对此块地的合法开发资质。也就是说你们无权开发此地块。你们的拆迁是在住户们不知真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是在欺骗的情况下进行的,你们的拆迁是违法的。你们和老人之间的协议也是在违法和欺骗的情况下进行的。你们觉得这纸协议还有司法约束力吗?在我看来就是废纸一张。你们是不知法还是不懂法,胆也真够大的,自己违法还把老人告上法庭,你们这不是在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吗?事后必将成为人们饭后茶余的一大笑资。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在未取得对该地块合法拆迁手续前,那块地那些房都是个人私有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你们没有权利对该地块上的住户进行拆迁的权利。你们敢隐瞒事实真相,搬离住户,强行开发。难道你们不知道你们这是在违法吗?利用断水断电,破门砸窗的卑鄙手段欺凌人家孤儿寡母,逼其搬迁,难道你们不知道你们这是在犯罪吗?你们的这些做法不是强盗是什么?那块地是你们的,还是那间房是你们的,那都是老人的私有财产。你们强行驱离老人,把一个好端端的家给糟蹋成那样,不是法西斯是什么!你们就真的不怕法律的惩罚吗?
       人在做,天在看。事情总有水落石出的那一天。开发商们,醒醒吧!利用违法手段欺负孤儿寡母,你们真的就光彩?利用违法手段攫取的钱财,你们就真的敢花!你们的良心真的都就叫狗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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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 16:03:3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房地产是秋后的蚂蚱,没有几天蹦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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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 19: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拆迁必须要办《拆迁证》,他们能拿出来吗???记住!这是你的权利!拿不出就有问题,不能拆!五项文件为:(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一般由地方计划委员会批准立项。(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一般由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一般由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是指拆迁人对将来准备实施的拆迁活动所制定的计划和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由拆迁人开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一般由拆迁人、金融机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三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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