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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殷德义

殷德义:是谁给了舜达传媒这样的权力(73楼有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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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龙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2-9-28 22:51:0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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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9 15: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路不平,众人踩。这次支持老殷的正义之举!{:soso_e179:}

严重鄙视舜达公司,{:soso_e141:}

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乡亲们请顶起来,共同向吸血鬼讨个说法{:soso_e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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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 12:38:25 | 显示全部楼层 IP:河北石家庄
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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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龙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2-10-2 22:55:5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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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送“福”吉祥兔

发表于 2012-10-2 23:06:1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青岛
这次你要能治了熏大传媒  我就服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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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 23:24:5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多花钱,还不如从前,那叫一个烦。{:soso_e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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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勋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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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 23:26:4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多花钱,还不如从前  那叫一个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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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 07:35:3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这样的贴子不顶啊那就不是诸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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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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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 08: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参与竞争机制 这可好 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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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龙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2-10-4 00: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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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5 11:25:44 | 显示全部楼层 IP:河北石家庄
我等着舜达传媒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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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7 16: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10月20日我会电话跟踪事情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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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7 16:37:0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中秋节前一天,29日回到诸城。一直忙着迎来送往,吃喝玩乐,没有关注诸城舜达传媒。10月5日,打电话给12315,我想这件事先通过正规的渠道来解决,我们有法律可依,通过法律途径是最好的。

电话给12315,是位女士接的,我告诉她诸城舜达传媒的违法行为,要求他们对舜达传媒的广告资质进行审查。她告诉我,此事他们管不了,让我打舜达传媒的上级电话申诉。

我批评她:“你们作为一个行政执法单位,有这样明显的违法的行为,为什么不去进行审查?掌握法律的工商部门,手里有法可依,你们不觉得法律大,却让我找他们的上级?”

她有些心虚,很委婉地说:“我们有规定,只接受产品质量之类的投诉啊!我们没有权力啊!”

最后,她让我打12341,是一个小姑娘接的电话,她说自己也是诸城人,也确实看到了舜达传媒的广告问题。我说我今天正式提出相关部门对我的这个抗议给个答复。她告诉我,她会记录在案,然后交给相关人员,然后派发给相关部门,五个工作日内给我一个答复。

我说,今天是十月五号,那么8号上班,给你们5天,也就是起码我要15号才有个答复,我可以在10月20号打电话,是吗?

小姑娘说:我记录下你的电话,我会给你打电话告诉你的。

我说好的。

舜达传媒,我希望你们能够站出来正式的给一个答复。诸城这么多的百姓对你们如此的抗议,你们竟然无动于衷,闷声不吭,这是一个掌握社会公共渠道的部门应有的行为吗?

此事,我会持续申告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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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7 17:01:08 | 显示全部楼层 IP:美国
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办法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众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对广播电视广告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播出机构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合法资质,非广告经营部门不得从事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承揽广告业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不得擅自播放自办节目和插播广告。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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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7 17:06:22 | 显示全部楼层 IP:美国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2011年10月11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通知说,《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实施一年多来,执行情况总体良好,社会各界普遍认可。但近来一些违规问题出现反弹,主要表现在:一是影视剧片头、片尾插播广告;二是超时插播广告;三是一些传输转播机构在传送转播节目时插播游动字幕广告;四是一些广告夸张宣传;五是一些时政新闻类节目商业冠名等。为坚决纠正这些问题,切实规范广告播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牢牢把握广告内容的正确导向,认真履行对广告的依法审查职责,坚决抵制虚假违法广告,坚决抵制内容低俗的不良广告,严格依法经营和播出广告。
  二、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电视台在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总局61号令规定: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插播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同时要做到:(1)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2)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方可依据61号令规定插播商业广告;(3)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三、规范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行为。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时,应当安排在不同版块之间的自然间歇段内,不得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时政新闻类节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不得使用新闻报道及其素材,或以新闻采访形式作商业广告。新闻节目主持人不得为商业广告作形象代言。
  四、清理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根据《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和《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21号),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必须严格审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投放企业资质,必须严格审查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投放的短片广告,或者内容违反规定的短片广告,一律不得播出。对违规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播出机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对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投放虚假违法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企业,总局将通报全系统禁止接受其投放的任何广告。
  五、整顿虚假违法健康资讯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审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健康资讯广告的资质、证明等法定材料。要严格把握健康资讯广告的内容导向和格调,坚决禁止播出涉性广告。要规范健康资讯广告形式,不得以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应当侧重介绍疾病预防、控制和治疗等科学知识,不得含有宣传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内容,不得以患者和医生、药师、专家等名义作证明。
  六、坚决禁止在转播节目时插播各类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播台(站)、发射台(站)和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转播传送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贴片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广告;不得以自行组织的商业广告替换被转播节目中的正常广告。
  七、严格按规定要求播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切实履行媒体的社会责任,认真执行每套节目每日黄金时段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全天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总量3%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内容的公益广告,各播出机构必须按要求播出。
  八、从严查处各类广告违规行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转播机构要对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主动清理违规问题。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对自查不力、仍存在违规问题的,给予其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商业广告播出等处理,并追究违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商业广告播出等处理的机构,取消其参加当年广播影视系统任何“评优评先”资格。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对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情况报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备案。近期,总局将组织检查小组,对重点地区、重点播出机构进行抽查。
  请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区内各有关机构,并督促切实贯彻落实,确保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继续明显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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