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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九尾狐.

给诸城市委市人大紧急检举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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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6 07:54:1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不管你们信不信,我反正是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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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12-3-6 14: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东营
这里是没什么效果的,诸城的领导是来这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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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7 10:35:0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支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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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7 19:51:2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村民持有合同的土地  合同未到期前 村委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回重分的。村里的机动地 村委可发包 收入归村委会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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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7 19:58:1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省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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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7 22:28:2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天下乌鸦一般黑。官官相护历朝历代都这样,在这发牢骚真的不管用,建议还是直接走法律程序或者跟朱冯村学直接上北京上访(如果事情如楼主所说事实是真的),打官司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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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苹安果

发表于 2012-3-8 08:24:0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有事情就得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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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8 13:58:0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无辜的没做的事,当然没有证据,咋取证!!只有做过的蓄意掩盖的才有证据!!!!该死的验证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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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8 14:35:0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就这么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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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4 11:45:5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谢谢大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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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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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4 11:52:0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谢谢大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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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9 10:04:2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济南
好人当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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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9 22: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特殊原因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地调整的,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可用于调整的土地:机动地、开垦的土地、承包方自愿交回的)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明确规定: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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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0 00: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对于此事。我感觉您还是不要在这里声张的好。直接去潍坊,或者济南,再不行北京,在这里。我估计你死路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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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1 10: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soso_e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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