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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龙城良民

不肖子孙虐待亲娘,变本加厉逼母出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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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0 15:24:1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灰太狼88 发表于 2014-9-30 15:10
孝顺不孝顺自己的娘说了算,别人是没有资格评价的,怎么着也轮不到你说话,真是吃饱了撑的。拿不出《拆迁 ...

人家法院肯定会有最共正的判决的,再说怎么也轮不到你你这个在这胡嚷嚷吧。不要在欺骗我们了,你得歇歇了,整天编造谎言,你累不累。我实在是受不了了。我有个看论坛的习惯,开始还以为你写的是真事,结果。。。不要骗取同情心了,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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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非法拆迁,讨回公道,这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公民的权了。土地和房屋都是老人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你们强取豪夺,破窗砸门,驱赶老人,你们的所作所为是在犯法,是在犯罪。  发表于 2014-9-30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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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0 15:26:3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粉红色诱惑 发表于 2014-9-30 15:24
人家法院肯定会有最共正的判决的,再说怎么也轮不到你你这个在这胡嚷嚷吧。不要在欺骗我们了,你得歇歇了 ...

呵呵,楼上也是新来的?造成拆迁协议无效有哪些         
  拆迁补偿协议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达成的民事协议。有效的民事协议受法律保护,无效的民事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无效民事协议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协议因不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经法律规定的机关确认后,其自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拘束力,拆迁协议的无效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所达成的拆迁协议因其不符合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经有关部门确认后,该协议自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拘束力。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规章、拆迁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的规定,造成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拆迁人与其他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2、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拆迁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对方所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4、拆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协商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的拆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拆迁协议,主要包括形式和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两类。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达成的拆迁协议的形式必须符合拆迁法律规范的规定。本次拆迁公告的时间在2001年10月,依据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200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故本次拆迁应适用199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依据199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拆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当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安置和补偿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依据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见,两次拆迁法规都规定,拆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拆迁协议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拆迁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八种情况:
  (1)法律规定对于特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在拆迁时应当经过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才能核发拆迁许可证的,该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除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已经就拆迁安置和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房屋拆迁协议的。
  (2)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达成的协议不符合有关批准文件的规定。
  拆迁人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严格按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方案、拆迁计划进行拆迁,如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签订的拆迁协议不符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批准文件规定的,可以认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秩序,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3)拆迁协议规定的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不符合拆迁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国拆迁法律规范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有三种,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所订立的拆迁协议规定对于被拆迁人采取其他补偿方式的,这种协议规定的补偿方式违反了拆迁行政法规对于拆迁补偿的方式的规定,为无效。
  (4)拆迁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不符合拆迁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5)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协议确定的周转过渡的有关规定与拆迁法律规范的规定不相符合的。
  (6)拆迁协议是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规定拆迁期限之外订立的。根据本案争议当时拆迁法规的规定,实施城市房屋拆迁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经批准的拆迁期限。依据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7)拆迁人与房屋拆迁范围之外的当事人订立房屋拆迁协议的,拆迁协议无效。
  (8)拆迁协议的其他条款违反法律规定的。
  5、拆迁当事人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订立拆迁协议的过程中,均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方当事人采取胁迫、欺诈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使他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所订立的拆迁协议,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查明,应当确认为无效。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协议无效。
  上述是对于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有效的一般认定方法,无效协议的确认只能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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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0 15:27:2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疙瘩汤 发表于 2014-9-30 15:21
造成拆迁协议无效有哪些         
  拆迁补偿协议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达成的民事协 ...

不回家做你的疙瘩汤,在这又胡说八道。服了,一个人这么多号,不累?你真是,,怎么形容你好呢,还是给你张票,你去火星吧,你不像地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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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非法拆迁,讨回公道,这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公民的权了。土地和房屋都是老人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你们强取豪夺,破窗砸门,驱赶老人,你们的所作所为是在犯法,是在犯罪。怎么了,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发表于 2014-9-30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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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0 15:58:4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唉关注了这么多天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呀。照我说别管有没有资质开发,人家孝不孝训,你只说人家原先多大房子同楼一样房子换了什么样的,现在开发商给人家多大房子,同条件是比已分到手的是大还是小,还是一样老人非要比别的住户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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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开发商还没有办理这块地的开发手续,这块地政府还没有进行招挂拍程序,他就更没有开发这块地资格。将来那个开发商开发,还没有定。土地是国家的。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拆迁,是违法拆迁,所签协议无效。  发表于 2014-10-1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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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0 16:03:1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粉红色诱惑 发表于 2014-9-30 15:27
不回家做你的疙瘩汤,在这又胡说八道。服了,一个人这么多号,不累?你真是,,怎么形容你好呢,还是给你 ...

新来的:根据所有帖子内容,给您一个大概的总结:
      第一,拆迁安置方案是否公布我们不得而知,因为自始至终我们就没见过。如果拆迁安置方案曾经公布,那现在出示给老人看一下又有何难?为什么拒不出示?
      第二:开发商是否调查各房主的背景资料我们不知道,但事实是老人应享受的127平的中间大房被换给了一个老人不认识的、当时根本不是业主的人,留给老人的只是有对应安置住户的86平四楼东山沿街小房,而且老人毫不知情。
      第三,本着和平解决的目的,老人只是要回该有的权益,这不是“条件要求太高”,而是合理要求。
      第四,人是有尊严有人格的,要维护自己作人的权利和尊严,正当权益受到损害当然要据理力争,否则就是对自己的不尊重和对恶行的放纵。这与金钱没有关系。
      举个可能不太恰当的例子:如果一只疯狗咬了人,那么不单是被咬者,我们都要去打杀 这只疯狗,如果怕被其咬或嫌费事不去管它,就会有更多的人遭殃被咬。而且还要向养疯狗者追究责任,否则他就有可能去养更多的疯狗去伤人。   
     第五,老人的孩子既不是肇事方,又管不了肇事方,说到底还是个间接的受害者,要是能协商得了,会最终走上公堂吗?您的话太绕?听不懂。  
      第六,让老人流浪的罪魁祸首不是老人的孩子,是骗了老人房、砸了老人房的人,人家老人就是要看着自己的房坚决不离开,人家孩子陪着自己的娘在寒冬腊月流落街头怎么倒成了被指责的人?这是什么逻辑?  
      但愿是我误解,细细您的帖子,似乎潜台词挺多,隐含威胁,怎的?不解决问题,连话也不让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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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0 16: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疙瘩汤 发表于 2014-9-30 16:03
新来的:根据所有帖子内容,给您一个大概的总结:
      第一,拆迁安置方案是否公布我们不得而知,因为 ...

真是叨叨开没个头了,你烦不烦,不属于自己的东西,非得通过各种手段来获取。国家政策肯定是好的,人家跟你无冤无仇,肯定也会一视同仁。差不多就行了,别在这胡搅蛮缠。让我们看帖子的,别打开论坛就是你在这各种忽悠,各种骗取同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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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开发商还没有办理这块地的开发手续,这块地政府还没有进行招挂拍程序,他就更没有开发这块地资格。将来那个开发商开发,还没有定。土地是国家的。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拆迁,是违法拆迁,所签协议无效。  发表于 2014-10-1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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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0 16: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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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0 16: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忆丁华 发表于 2014-9-30 15:58
唉关注了这么多天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呀。照我说别管有没有资质开发,人家孝不孝训,你只说人家原先多大房 ...

   相同情况的其他几户现搬迁进的都是100平以上的大房子,而原楼房子位置最好的老人却只能搬到本应有原位安置业主的86平的东山小房。你们说冤是不冤?放到谁身上会接受?
      老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别人早已拟好、写好的所谓换房附加协议上按了手印,期间,没有人告知老人任何换房之事。因为第一次和开发人员接触,老人以为就是个同意小区开发的文件,不就是原位安置吗,所以没有任何戒心地按了手印,是后来到家后才发现自愿换房那行字,于是马上反馈开发商,坚决不同意换房,希望他们能尽快解决此事。此后,老人一气之下生病住院,绵延近半年才稍有康复。期间,老人的诉求没有被理睬,拆迁工作继续进行交房款、发钥匙等流程,据说期间开发商也为几个业主调了户型,唯独对老人之事不管不顾。

      干教育的人,向来是息事宁人,相信人心向善的。事情发生后,老人觉得既然房子已经换了,自有当初要换的理由,人家总不会昧着良心故意让一个70多岁的老人吃亏吧?遂本着吃亏是福的原则,告知开发商,房子换回更好,换不回就在本小区比照着被换走的127平的户型再找一套给老人住就可以了。如果没有面积正好的户型,多出127平的房屋面积,老人可以按当时市场价补给开发商。大家评评,老人提出的这个折中的方案过分吗?是狮子大开口吗?是想多要钱吗?老人要回被无故剥夺的权益是“碗外找食”吗?
        大家评评,这是无理要求吗?怎么就被人说成是“狮子大开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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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0 16:53:4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春播秋收 发表于 2014-9-30 16:19
相同情况的其他几户现搬迁进的都是100平以上的大房子,而原楼房子位置最好的老人却只能搬到本应有原位 ...

根据这些帖子,我也仔细的看了看,发表自己的一点看法(注:我是旁观者,不偏袒任何一方,请不要骂人)。1.关于拆迁安置方案的事,我想,没有拆迁安置方案,开发商不会傻到先把房子盖起来,再去研究安置方案。相反,那些已经搬进去的住户,如果没有拆迁安置方案的话,何谈安置?何谈搬迁呢?这个道理讲不通。总不能绝大多数都同意的方案,唯独一户不同意吧?2.谈到置换大面积的事。人家帖子上注明,60平方米置换80平方米左右的新房,条件也可以,有什么理由置换近130平方米的新楼?开发商也不是傻子,这个帐大家都会算,我相信网友也会算。况且白纸黑字的协议已经签了,再终止恐怕说不过去。3.老人的权益保障必须保证。可是话说回来,你的保障已经给了,回迁房也给你盖起来了,况且别人搬过去都快一年了,你现在再提“合理要求”,究竟什么是合理?难道让人家搬进去的再搬出来给你就是合理?这不对吧?你刚才打得疯狗咬人的比喻也很好,但你应该想想,人是不是也会疯呢?养疯狗的人万一疯了呢?疯人万一成为疯狗呢?4.孩子给老人争取权益天经地义,是应该的。但是,看看这些帖子,又是赶往福利院,又是赶往哪哪,这是拿着老人在咋?老人的心能安宁?5.说孩子没逼迫老人,这样最好,老人是我们的亲娘。但是想想,他开发商就是天胆,也不敢把老人咋样,更谈不上让老人无家可归。老人有后人,既然无家可归,她的儿女来?如果开发商逼老人无家可归,完全可以告他们。倒是话说回来,既然不告他们,就只有一种情形,那就是苦肉计,自相残杀,这样的结局最可怕。因为看到这个帖子,老人只有一个孩子,万一要是孩子不达目的不让老人回家呢?可怜的老人,可怜的娘!以上是我发表的一点看法。另外,我想说最后一句话,在网络里维护不出什么权益,唯一保证我们每一个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就是神圣的法律。大家说,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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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不要为一套房子闹得满城风雨,更不想让老人这么大年纪再与人对薄公堂。这难道是我们理亏的证据了?请您三思。  发表于 2014-9-30 19:30
,在老人的心目中就认定那唯一的家,儿女的家不是她的家,我想每一个老人可能是都有这样的心思;第二,只所以不告他们,首先是本着息事宁人的作人原则,希望就如此明确的骗房纠纷能与开发者取得一个圆满的协商结  发表于 2014-9-30 19:28
"保证我们每一个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就是神圣的法律",说的太对了,您的水平的挺高的我也挺佩服的。既然您是旁观者那就请您仔仔细细看看之前我发的两帖子,然后再听我说两点:一、被砸房子是老人一生唯一的   发表于 2014-9-30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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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0 17:36:1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你说你不偏袒,但有一个关键点你没有谈。那就是非法拆迁。开发商在开发每一块土地前,首先要取得土地、规划、住建局等政府部门5大批复文件。而中天至今还没有办理。也就是说他没有开发这块土地的资格。现在这块地是国家的,房是老人的。将来土地经过招挂拍,还不一定是哪家开发商开发。你说开发商在这种情况下欺骗老人签的这份协议还有法律约束力吗?你说开发商有权和老人签这份协议吗??就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他们隐实情,欺骗老人签署了协议,并且还将老人的大房换成了小房。老人发现房屋被调换后,立即通知开发商对协议提出异议,但开发商置之不理,虽然老人几经交涉,开发商确一意孤行,派出工程队进行拆迁,要不是两次打110,恐怕这座破楼早就不存在了。看看那座破楼吧,那就是他们非法拆迁的罪证。看看那无家可归的老人吧,有多少人都可怜他,老了老了却造此横祸。我想问你这是不是非法拆迁?他又有什么权利在没有取得开发资格情况子啊肆意进行拆迁。难道他们不知道公民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难道他们不知道这是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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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0 22:24:2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春播秋收 发表于 2014-9-30 17:36
你说你不偏袒,但有一个关键点你没有谈。那就是非法拆迁。开发商在开发每一块土地前,首先要取得土地、规划 ...

春播秋收你到底累不累,又是非法拆迁。说你脸皮厚,你还真的是厚的够呛哈,那个开发商弄土地不得手续俱全啊,现在是法治社会,如果手续不全。不用你说,市里就出面处理了,还用你在这胡叨叨,厚颜无耻。戏演的可以了,再演就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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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才来了几天,竟敢在这里胡说八道。你是怎么知道中天手续齐全的,说话要有根据。3次开庭,中天的都拿不出《拆迁证》,连律师都承认还没办理。你却敢在这里拿谎话哄人,你不觉得可耻吗?给中天丢人现眼。  发表于 2014-10-1 12:17
现在是开发商还没有办理这块地的开发手续,这块地政府还没有进行招挂拍程序,他就更没有开发这块地资格。将来那个开发商开发,还没有定。土地是国家的。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拆迁,是违法拆迁,所签协议无效。  发表于 2014-10-1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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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0 22:46:5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情深一一 发表于 2014-9-30 22:24
春播秋收你到底累不累,又是非法拆迁。说你脸皮厚,你还真的是厚的够呛哈,那个开发商弄土地不得手续俱全 ...

下面这段话看了感触很深啊:
春播秋收 发表于 2014-9-30 16:19
相同情况的其他几户现搬迁进的都是100平以上的大房子,而原楼房子位置最好的老人却只能搬到本应有原位 ...


根据这些帖子,我也仔细的看了看,发表自己的一点看法(注:我是旁观者,不偏袒任何一方,请不要骂人)。1.关于拆迁安置方案的事,我想,没有拆迁安置方案,开发商不会傻到先把房子盖起来,再去研究安置方案。相反,那些已经搬进去的住户,如果没有拆迁安置方案的话,何谈安置?何谈搬迁呢?这个道理讲不通。总不能绝大多数都同意的方案,唯独一户不同意吧?2.谈到置换大面积的事。人家帖子上注明,60平方米置换80平方米左右的新房,条件也可以,有什么理由置换近130平方米的新楼?开发商也不是傻子,这个帐大家都会算,我相信网友也会算。况且白纸黑字的协议已经签了,再终止恐怕说不过去。3.老人的权益保障必须保证。可是话说回来,你的保障已经给了,回迁房也给你盖起来了,况且别人搬过去都快一年了,你现在再提“合理要求”,究竟什么是合理?难道让人家搬进去的再搬出来给你就是合理?这不对吧?你刚才打得疯狗咬人的比喻也很好,但你应该想想,人是不是也会疯呢?养疯狗的人万一疯了呢?疯人万一成为疯狗呢?4.孩子给老人争取权益天经地义,是应该的。但是,看看这些帖子,又是赶往福利院,又是赶往哪哪,这是拿着老人在咋?老人的心能安宁?5.说孩子没逼迫老人,这样最好,老人是我们的亲娘。但是想想,他开发商就是天胆,也不敢把老人咋样,更谈不上让老人无家可归。老人有后人,既然无家可归,她的儿女来?如果开发商逼老人无家可归,完全可以告他们。倒是话说回来,既然不告他们,就只有一种情形,那就是苦肉计,自相残杀,这样的结局最可怕。因为看到这个帖子,老人只有一个孩子,万一要是孩子不达目的不让老人回家呢?可怜的老人,可怜的娘!以上是我发表的一点看法。另外,我想说最后一句话,在网络里维护不出什么权益,唯一保证我们每一个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就是神圣的法律。大家说,不是吗?
既然有法律的审判,就没必要在这胡说八道了,相信法律的公正,肯定会给我们满意的答复,不要让我们再打开论坛,满眼都是些这个了,真的没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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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开发商还没有办理这块地的开发手续,这块地政府还没有进行招挂拍程序,他就更没有开发这块地资格。将来那个开发商开发,还没有定。土地是国家的。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拆迁,是违法拆迁,所签协议无效。  发表于 2014-10-1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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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是我说是新来的啊,我玩论坛的时候,你们还不上网呢,真是心虚,看什么都是敌人,无聊之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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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开发商还没有办理这块地的开发手续,这块地政府还没有进行招挂拍程序,他就更没有开发这块地资格。将来那个开发商开发,还没有定。土地是国家的。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拆迁,是违法拆迁,所签协议无效。  发表于 2014-10-1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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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胡扯了,拆了人家的房子。还有什么好说的,都别扯了看法院怎么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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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 09:44:5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这几个月来的疑问,下面的帖子给解开了。(帖子复制如下)

      这曲闹剧的核心在这里:
        2008年进行拆迁协商,按照居民要求,本着“同等面积置换、多余面积找差”的原则,提出了建设方案,将旧楼60余平方米户型,置换成86平方米左右不等的经济户型,此举征得了全部回迁户的一致同意(包括帖子中说的这位7旬老人,以下简称老人),并最终签订协议。根据协议要求,新回迁安置楼2009年圆满建造完成。
        回迁房屋时,老人突然毁约,不执行协议规定,既不搬出旧房,也不回迁,以此向建设单位施压,想索要额外补偿款。因协议全部签订,且回迁户已入住并一致执行协议规定,老人的要求遭到拒绝。
        目的没得逞后,为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满足自己的贪欲,老人之女开始了为她母亲的所谓“维权”之路。主要集中在:反映受骗上当问题。该女称,她母亲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仓促签订协议。事实上,他们公司在选房和签订协议时,老人都是亲自出面签字,所有程序全部公开透明。

       我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 “同等面积置换、多余面积找差”:如果你的旧房是60个平方,你可以要86个平方的房子,也可以要127个平方的房子,只是多出的面积要付款。体育局这两栋老楼,可能有大小两种房型,开发商可能原则上要求小房型置换86平方的,较大房型置换127平方的。而老人可能是大房型,应置换127平方的,在房源不够而老人也签字同意的情况下,老人置换了个86平方的。如果事实是这样,开发商有错误,但不是原则性的错误。因为不管你入住的是86或127平方的新房,比旧房多出的平方是要交钱的,86平方的少交,127平方的多交,很公平啊。这不存在欺骗的问题,况且老人已在置换86平方的协议上签字了,就应该按协议办。至于老人为什么在协议上签字,你理解为老人糊涂也罢,理解为老人为省两个钱也行,反正大房找差的钱多,小房找差的钱少。老人的女儿想叫老人多掏俩钱弄个大房,反正老人百年后房子她继承,为什么不弄个大的。你既然有这样的想法,早说话啊,拖这么长的时间,所有业主都选了房入住了,你再出来改协议,开发商到哪里去给你弄房子。不管你入住86平方还是127平方的房子,只是你多交钱少交钱的问题,开发商没骗你,你也没吃亏。你至于沸沸扬扬地弄这么大的动静,真不值得。
       以上理解对不对,请知情人指正。
       疙瘩汤和灰太狼们,别骂人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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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开发商还没有办理这块地的开发手续,这块地政府还没有进行招挂拍程序,他就更没有开发这块地资格。将来那个开发商开发,还没有定。土地是国家的。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拆迁,是违法拆迁,所签协议无效。  发表于 2014-10-1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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