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诸城住建局投诉信: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诸城市的很多业主,几乎每个人的物业费单子上都会有 “水耗、电耗”的项目(或者叫“公摊”),物业的借口基本就“管道的跑冒滴漏形成的”。 《山东省计量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的经营者,应当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按照计量器具显示的实际量值结算,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 ”。水、电既然作为商品进行交易,那么,向消费者提供计量准确的收费,就是天经地义的事。物业乱收费的依据是什么?! 住建局的回复: “经调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业主反映的电损耗实际为公共用电费用,其中包括小区每个月的变压器电损耗、楼道照明、附房楼道照明、安全出口牌、路灯、有线电视等,属合理收费。业主反映的水损耗实际是小区总水表和业主分户水表之间存在的差额,是水表、供水管道等损耗所致,《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定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但供水经营单位是按照小区总水表收取水费的,物业企业为小区业主免费代收、代缴水费,无力承担此差额费用,所以此差额部分暂时只能由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投诉人的疑问: 1、《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成本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在统一收取物业管理费之后,该局再做出 “电损耗实际为公共用电费用,属合理收费。”的解释,是不是在公然支持物业公司“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 2、既然《山东省计量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都已明文规定“水电费应该按照计量器具显示的实际量值结算”,“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该局为何又做出“水损耗实际是小区总水表和业主分户水表之间存在的差额”,“此差额部分暂时只能由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的解释?是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不对,还是该局在纵容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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