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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作者:周雪林 来源:找法网 日期:2012年10月06日
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λ。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被拆迁房屋的单λ和个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房管、公安、物价、文物、工商、市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拆迁申请书; (二)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储备的应提交经批准的《土地收购储备方案》); (六)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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