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钉子户”这个词正名 当 开发商、拆迁公司的人将“钉子户”作为眼中钉的时刻,“钉子户”就从负面走向了正面,成为绝大多数国民心中的英雄。“钉子户”这个词也从贬义变成了褒义,重庆“钉子户”事件加快了为“钉子户”这个词正名的过程。 认真分析起来,“钉子户”这个词的正名的确不简单,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 1.“钉子户”究竟是谁眼里的“钉子”? 所谓“钉子户”是让人头痛成为眼中钉的。那“钉子户” 是谁眼里的“钉子”?无疑,当确实是公共利益需要牺牲时,中国人民中从不缺少英雄。而绝大多数的“钉子户”是产生在明显非公共利益的拆迁之中,极少数是产生于是否公共利益有争议的拆迁项目,成为拆迁部门某些同志、房地产开发商的“眼中钉”。 2.“钉子户”不危害公共利益 按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也就是说,如若没有明确的公共利益作为理由,拆迁的合法性当然就要受到质疑。“钉子户”代表的利益,是个人利益,但拆迁人的利益也未必就是“公共利益”。多半拆迁是为了开发商的利益。 3.“钉子户”不妨碍社会发展 人们扣给“钉子户”的一顶帽子是影响建设进度就是妨碍社会发展。然而,虽然建造了许多新楼,但新楼就是社会进步吗?不见得!一个城市的进步如在于楼高,那我们国家是第一世界,而欧美是第三世界,日本则是发展中国家了。 4.“钉子户”多半是行使法定权利 在非公共利益的前提之下,拆迁户不将合法利益让于地方官员利益和开发商利益,是正当的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如果他们不做“钉子户”,合法的利益谁来保护呢?从理论上说,政府应该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钉子户”也该算在最广大人民群众之列。 “钉子户”怎么却成了某些官员的眼中钉?从法律上说,“钉子户”虽是某些人的眼中钉,却是货真价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该享有《宪法》赋予的各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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