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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2 22: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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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山东潍坊
潍政办发〔2010〕73号
关于加强贫困重性精神病人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推进全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全面提高贫困重性精神病人治疗管理水平,有效防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贫困重性精神病人治疗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四、积极完善贫困重性精神病人治疗救助政策
贫困重性精神病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单靠个人及家庭难以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整合政策资源,发挥政策富集效应,开拓资金筹集渠道,不断完善贫困重性精神病人医疗救助政策,满足病人治疗及家庭基本生活保障需要,确保治疗管理措施落实。
(一)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对未加入新农合、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的贫困重性精神病人,由其所在县市区政府部门负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在此基础上,新农合、城镇医保对贫困重性精神病人提高现有住院报销规定比例10个百分点;将贫困重性精神病人门诊常用药物纳入报销范围。
(二)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对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费用新农合、城镇医保报销后的自付部分,以及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障贫困重性精神病人的住院费用,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三)城乡低保政策。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贫困重性精神病人家庭全部办理低保待遇,其中病人住院期间的低保费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直接用于支付其住院生活费。
(四)流浪乞讨、“三无”和强制治疗病人医疗救助政策。民政部门收治的流浪、“三无”重性精神病人的住院医药费和生活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原则,由同级财政解决;定点医院强制治疗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医学鉴定费用按照谁申请谁负担的原则由申请人承担,病人住院治疗费和生活费按相关规定纳入医保、医疗救助以及低保保障范围。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监护人拒绝缴纳的部分,由其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先行垫付,然后予以追缴、解决。
(五)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基层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对辖区贫困重性精神病人的随访管理费用,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列支。
(六)残疾人康复政策。对符合评残标准的贫困重性精神病人全部发放残疾人证件,纳入残联组织管理,享受残疾人相关待遇。
以上渠道未能解决的贫困重性精神病人治疗费、住院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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