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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接送学生车辆配备管理实施方案 为解决我市家校距离3公里以上的小学生上下学乘车问题,保证小学生平安出行,根据上级有关接送学生车辆配备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山东省、潍坊市关于接送学生车辆配备、管理的规定,完善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加强运营管理,建立职责权利明确、运行有序规范的接送学生车辆管理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保障小学生上下学道路交通安全。 二、工作目标 2012年,全市多形式配备各类接送学生车辆,健全科学、规范的接送学生车辆管理长效机制,建立起学生安全无忧的上下学绿色通道,保证小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解决家校距离3公里以上的小学生上下学乘车问题。 三、主要措施 (一)大力发展公共交通,解决部分学生的乘车上学问题。通过大力发展公共交通特别是农村公共交通,进一步优化农村客运网络,扩大公交服务范围,解决沿途学生的乘车上学问题。一是根据学生乘车需要,进一步调整延伸公交线路,能延伸到村的延伸到村,能延伸到学校的延伸到学校,同时增设公交站点,便于学生上下学。二是对客运班车的发车时间进行调整,以确保满足学生上下学的时间需求。 (二)多方筹措资金,建立确保接送学生车辆正常运转的资金保障机制,解决其余学生的乘车上下学问题。对优化公共交通后仍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鼓励集体、个人等社会资金购买接送学生车辆,解决其余学生上下学乘车问题。所购新车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并且专门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上下学的,市财政给予补贴,原则上每购买一辆新车给予购车款30%的补贴,补贴分三年付清。接送学生车辆每生每天补贴一元(假日期间除外),年终根据接送学生情况补贴给业主。补贴分三种情况。一是鼓励各镇街原先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主购置新车(7座以上)继续运营,给予上述补贴。二是公交公司如果购置新车专门接送学生,给予上述补贴。三是公交公司原有车辆专门用于接送学生,除没有购车款补贴外,其余补贴同上。对专门用于接送学生车辆在运营中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相关税费给予减免。 (三)对接送学生车辆实行公司化管理,建立规范、科学的管理营运机制。对所有接送学生车辆,依托有资质的客运公司或成立专门的接送学生车辆公司进行管理,按照“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做到统一驾驶人管理,统一审查、统一培训,统一要求,加强管理,确保接送学生车辆安全规范运营。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接送学生车辆安全。公司应当与学校签订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接送学生车辆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四)建立接送学生车辆使用许可制度,依法审批接送学生车辆使用许可。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应实行“接送学生车辆使用许可”制度,禁止使用未取得接送学生车辆标牌的车辆提供接送学生服务。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有关手续,严格审查把关,依法审批接送学生车辆使用许可。 (五)严格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资格,确保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接送学生车辆驾驶资格。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接送学生车辆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接送学生车辆。 1、取得接送学生车辆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②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③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④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⑤无犯罪记录;⑥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2、申请取得接送学生车辆驾驶资格的程序。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接送学生车辆驾驶资格,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接送学生车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3、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按规定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接送学生车辆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六)加强运行管理,保证接送学生车辆通行安全。1、接送学生车辆在运行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运行的有关规定。接送学生车辆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接送学生车辆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按照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接送学生车辆标牌,开启接送学生车辆标志灯,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接送学生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在危险路段或路况、气象条件较差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接送学生车辆上下学生,应当在接送学生车辆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接送学生车辆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接送学生车辆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接送学生车辆优先通行。应当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接送学生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接送学生车辆,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接送学生车辆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处罚。 (七)落实随车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学生乘车安全。 接送学生车辆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接送学生车辆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1、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①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②发现驾驶人无接送学生车辆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接送学生车辆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接送学生车辆开行;③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接送学生车辆;④制止学生在接送学生车辆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⑤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2、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驾驶接送学生车辆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接送学生车辆上道路行驶。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不得在接送学生车辆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接送学生车辆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3、接送学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接送学生车辆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接送学生车辆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请 当个好家长 给解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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