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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落魄书生

能控制早晨的人,方可控制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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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0 10: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移动宽带在宣传时以低价包年为幌子、在办理时以设置宽带账号为名、强制捆绑客户注册移动手机号码,欲暗中多计算手机通话等费用坑害消费者,在遭到揭露真相后立即通知所有营业网点统一口径应对消费者,其行为之卑鄙、其用意之无耻、其解释之可笑,真是厚黑之典范。广大消费者一定要辨明其真相,不要上当受骗,拒绝移动宽带。(警告论坛管理者不要再删此贴、沦为移动zoug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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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0 14:49:1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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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1 00: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IP:湖南益阳
百度——牛逼的移动,疯狂的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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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金元老

各种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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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节勋章金点子勋章爱心使者宣传大使原创先锋龙城食神调侃乱语幽默大师端午节勋章青铜元老白银元老黄金元老马年大吉勋章年味勋章寻最美劳动者喜气羊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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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1 07:33:0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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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1 12:27:5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移动,移动。看来只能是移动着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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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1 16:02:5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晕晕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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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1 21:37:13 | 显示全部楼层 IP:湖南益阳
1、因为这是自诉案件,需要以个人的名义到法院起诉,法院才会受理。2、浏览次数得达到5000次以上,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3、网络举报即使部分内容失实 ,不属诽谤罪,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4、“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把握诽谤案件自诉与公诉的界限。属于自诉的,应当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或者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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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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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2 10:48:0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艹他老婆{:soso_e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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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2 11: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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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2 11: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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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2 12: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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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2 12: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揭秘移动宽带的惊天骗局!!!移动宽带在宣传时以低价包年为幌子、在办理时以设置宽带账号为名、强制捆绑客户注册移动手机号码,欲暗中多计算手机通话等费用坑害消费者,在遭到揭露真相后立即通知所有营业网点统一口径应对消费者,其行为之卑鄙、其用意之无耻、其解释之可笑,真是厚黑之典范。广大消费者一定要辨明其真相,不要上当受骗,拒绝移动宽带。http://bbs.hefei.cc/thread-1296832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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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2 12: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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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2 12: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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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2 12: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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