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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cboss

关于诸城得利斯世纪城57、58楼的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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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勋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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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11-6-17 15:40:5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1_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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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7 17:29:4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据说是因为四个拆迁钉子户的问题,居委会一直在跟他们协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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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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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11-6-18 16: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得利死置业滚出诸城!!!得利死春疯物业滚出诸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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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8 16:49:3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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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8 16:51:0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没见  57  58楼的人说话啊    我虽是过客   也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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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8 18:59:0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再去别地买套先住着,然后跟得利斯好好打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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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城青未了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1-6-18 22: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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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1 22: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建议联系媒体,媒体一到立马给你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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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09:44:5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到底怎么办啊,真是超级郁闷。买房子的时候很相信咱们的得利斯集团,集团大实力强嘛,得利斯作为咱们龙城的本土知名企业不能这么坑人吧,我看那里有几个钉子户一直没走,到底有没有在解决这个问题啊???我买了57栋本来指望做婚房呢,可是现在我们的婚期越来越近,房子还没有影儿!房贷都打了好久了,我们现在打着房贷还要付房租,如果房子在盖着起码还有点盼头,现在根本就还没看到开始盖,真是很郁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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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 15: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钉子户不走这楼就永远不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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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7 00: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
房管局闯祸了,你想呀,买楼可不是千了八百的小事,对一个百姓来说也许是一生的积蓄,应该不会放过你们的,你们还是抓紧想办法吧,哎,没人能救的了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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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11-7-27 10:55:3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不用急,把购房合同和预付款收据留好,若延期交房每天他应该赔你总房款的万分之三。到时可以到法院起诉他,此类官司准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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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7 13:05:4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补充协议书

甲方: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双方签订的《诸城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针对原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须进一步明确的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双方确认因发生制约房屋建设进度的特殊原因,导致所涉楼盘难以在约定的交房日交付房屋;对此甲方已经正式通知乙方,乙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
二、关于房屋交付日期双方同意顺延至2013年5月31日,相关产权登记等一系列与交房日有关的时间节点同时顺延,原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日期双方同意随之调整为:
1、上水、下水、电:2013年5月31日,达到接口预留条件;
2、供暖:2013年5月31日,达到使用要求;
3、燃气:2013年5月31日,达到安装条件,由买受人与燃气公司联系挂表通气;
4、公共绿地:2013年9月31日,达到下一个可绿化季节时完成使用条件;
5、公共道路:2013年5月31日,达到使用要求;
6、公共停车场:2013年5月31日,达到使用要求。
三、关于责任承担,双方同意延期交房问题按原合同第九条之约定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金,并于房屋交付时据实结算,其余互不追究。
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房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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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7 14: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大家看看得利斯的《补充协议书》有没有问题?57、58号楼的业主们团结起来吧,向欺骗我们一年半多的开发商声讨,善良的平民百姓凭什么要让得利斯房产欺骗如此长的时间,补充协议如果签了,又要被骗接近2年呀,如果到时再不盖,难道再签个《补补充协议书》,继续行骗?
  这个实际上不叫协议书,应该叫“霸王条款”,哪来的协议,跟哪个买房者协商了,自己内部弄个2页纸的东西就叫协议了,如果文字水平不高也能理解,不要存在诸多陷井、歧义,违约责任明确,赔偿责任清楚也行呀,至少得让消费者看明白吧!对购房者的意见一点不尊重,就是不改协议内容,而且还说了,就这个协议爱签不签,终极版本!而且最后截止日是28日!
  这也叫协议,前所未闻!生在伟大的祖国,长在红旗下,难不成现在没有政府了,是得利斯的天下了!

  我看这个协议书存在严重问题,违约责任认定不明,赔偿责任不清,内容有许多歧义,做为一份合同书的补充,既违背了合同的平等、自愿原则,也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合同精神!
  第一、如果以负责的精神处理这件事的话,不会对购房者对《补充协议书》的意见、要求置若罔闻,无动于衷!
  第二、如果以负责的精神处理这件事的话,不会说“双方确认因发生制约房屋建设进度的特殊原因”,什么叫特殊原因,跟原合同的第八条的特殊原因是不是一种对应关系?难道说为以后推卸违约责任打好埋伏?
  第三、如果以负责的精神处理这件事的话,不会对“关于责任承担,双方同意延期交房问题按原合同第九条之约定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金”,这里有重大歧义,延期交房是按新的时间2013年5月31日,还是按2011年7月31日,善良的购房者往往就是这样被欺骗了。难道说是为了节省墨或纸,还是故意留下这么一个大隐患?
  第四、如果以负责的精神处理这件事的话,不会说“并于房屋交付时据实结算”。购房者有几个是富翁,不等着房子住?一边要还着银行的贷款,一边还要自己租房子住,而且在未来交房时的违约赔付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很有可能只是购房者的一厢情愿!做为有实力和有信誉的开发商,如果真正认识到自己违约了,就要敢于担当!为什么不能每月或每季度赔付,至少作为一种实际补偿能够减轻购房者的生活压力,这不比更多的道歉有用吗?对开发商说也是一种正视违约的态度吧!
  因为本人水平有限,但是作为一个购房者,在被欺骗了一年多才知道本应该交付的楼房还没有动工,肯定是义愤填膺,也只想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只是挑一些大的问题说下。欢迎57、58号楼的购房者们踊跃参加讨论,开发商不讲理,应该还有讲理的地方吧,作为购房者不想、不愿走法律途径,但是就怕被有些不是人的人逼上维权道路!当然也很希望政府有关部门介入此事,毕竟涉及到广大购房者的切身利益,如果政府说,你们购房者不要无理取闹或者是维权过度,我就真的无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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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8 09: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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