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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城管的十五大理由(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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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04-12-1 19: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前几天我路过南外环一辆城管的车停在路边,车上有几个人 还有俩个人把在离路30多米远的 人家晒的衣服抱着就跑 跑到车上开车就走

这那里是城管 简直就是 土匪强盗 这样的城管我们不要也罢!

管-理-员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6-3-17 12: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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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7 12: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城管执法机关查处违法建设范围分析
临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徐光民 李富华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在城市规划管理方面主要是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这就明确了城管执法机关查处违反城市规划行为的范围。各级城管执法机关在查处这一违法行为时,做了大量的工作,有效遏制了管理辖区内的违法建设屡禁不止现象。但是,很多单位没有分清职责权限,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不同程度的超越了这一限定,造成工作的被动,甚至承担败诉的风险。

一、认识误区

《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对行政管理体制、政府职能转变的重大变革,目的在于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突出问题。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关依法履行原由多个部门行使的职权,权力大,责任重,由此也很容易造成一些误解。有的城管执法者认为,凡是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只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管是否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都属于城管执法部门管辖,由城管执法机关进行处罚;相当部分土地管理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执法者也认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后,他们的管理范围就是在城市以外,城市以里不属他们管辖。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全国绝大部分城管执法机关在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一误区。其实,这种理解无论从现实的职权划分上还是从法理上讲都是片面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赋与予城管执法机关的职权并不是包罗万象,也不是全部地取消了其他主管部门的处罚权,它只是在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不充分理解职责限定,就容易越权行事,既协调不好部门关系,又要承担执法责任。

二、理由分析

我国的城市发展特别是中小城市建设有它的特殊性:一方面,城市的框架是在原有的小城镇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并存,造成城中有村,村中有城;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受利益驱动,很多城市居民抢占、多占、私搭乱建房屋,特别是在城乡结合部,侵占土地和非法建设现象错综复杂。两方面的原因,造成管理难度大。在此种情况下,如职责界定不好,极易在土地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城管执法机关之间造成相互推诿,有利的争着管,无利的互不管,甚至纵容违法行为的蔓延。其实,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立法本意及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复来看,城管执法机关查处的只是在合法土地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非法建设,理由如下:

(一)从行政职权来源看,城管机关行使的只是城市规划方面的的处罚权而非土地违法行为处罚权。建国以来,关于城乡规划方面的职权一直在建设部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继续保留建设部,把它作为综合管理全国建设事业的政府部门,明确规定其职能是: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建筑业管理、居民住宅建设和管理等。尽管有的地方把城市规划管理列入国土资源管理序列,但这只是为了加强和完善行政许可的统一,为群众提供方便,并不是在法律上改变职权的归属,也并不意味着城市规划部门代替国土资源机关行使土地管理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正是把城市规划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从建设部门中脱离出来,解决城市管理领域的多头执法,城市规划管理职权与建设土地管理职权是相对统一、互不矛盾的。

(二)从法律关系上看,土地管理与规划管理互不替代。《土地管理法》是国家为实现土地管理目的而制定的基本法,它调整因确认土地所有权、开发利用土地、取得和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规划管理土地而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我们国家人多地少,土地资源有限,国家为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先后3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严格土地使用审批程序,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数量,禁止任何人非法占用土地,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以强有力的制裁措施加强土地的管理,坚决杜绝非法占地、用地行为的发生。从一定程度上讲,《土地管理法》是规范一切有关土地管理利用的母法,其他有关用地方面的法都是其派生出来的法。而《城市规划法》则是单一调整因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的专门法,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城市规划的编制及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上的建设行为,而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三)从处罚后果看,城管查处的违法建设须有合法用地手续。《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77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78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从《土地管理法》的处罚上可以看出,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国家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占用、使用国家或集体的任何土地,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违者予以严厉处罚,以确保土地管理的严肃性。而《城市规划法》虽然规定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办理申办程序,但在罚则中仅设定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法律责任,并且,只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这一种法定情形的违法建设,才可以拆除或没收,而“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从现有的法律来源看,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1995]法行字15号),即违反《城市规划法》第35条的即为“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而35条所指的“道路、绿地、广场、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应是已形成的或在规划中确定了的,已不再是单纯意义上的土地了,当事人不可能申办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尽管解释中也指明,是否“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应根据个案确定,但是在实践中很难操作,自由裁量性相当大,除此以外,只能责令限期改正,不能拆除,我们从为,“改正”只是补办手续或者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两种处罚相比较,很显然,规划法所处罚的只能是在合法土地上的违法建设,否则,就与国家强化土地管理的政策相违背,与土地管理法相违背,也很容易规避法律。

(四)从临时建设与临时用地的比较来看,城管机关查处的违法建设也须有合法用地手续。《山东省城市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临时建设是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搭建、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棚厦、管线及其他设施;临时用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堆物或其他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并按期收回的土地,即临时用地不形成建筑物或构筑物。另外,两者的申领程序上不同: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是征得有关部门(这里的“有关部门”我们认为应是土地的所有者或合法的使用者)同意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只要不影响规划和拆迁,即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必须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查批准后,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划拨用地手续。从审批程序上可以看出,临时建设必须在合法土地上进行,一般不用办理用地手续,而临时用地必须办理用地手续。再有,两者的处罚不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拆除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临时用地逾期不退出的,按违法用地的规定处理,即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处罚。综合三方面的比较,城管机关查处的临时违法建设也须有合法用地手续。

(五)从违法建设的界定看,城管机关查处的违法建设的范围有限制。综合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认定为违法建设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进行建设的;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建设的;无建筑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临时建设超过规定时限的。而法律赋与城管执法机关查处的只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至于其他的违法建设,应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从办理“两证一书”的顺序上看,城管机关行使的规划处罚权也仅限于合法土地上的违法建设。《城市规划法》第31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第32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比较来看,前者有“需要”两字,而后者没有,标明了只有有了合法的用地使用权,才可以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手续是办理建设手续的前置条件,没有用地手续进行建设就是非法占地。这更充分说明了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的违法建设并不都属于城管执法机关管辖。

(七)物业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不属于城管机关的查处范围。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51条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共用部位或者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城市房地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由此,我们认为,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乱搭乱建违法行为,应由房管部门依法处罚,而不属由城管部门行使的国务院批准的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范围。

综合上述七个方面的分析,我们认为,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查处违法建设的范围并不是全面的,对于每一起违法建设,在执法实践中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准确定性,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必须坚决查处,不姑息迁就,超出权限的,不越权执法,避免陷入“城管万能”的圈子,造成执法越位。但并不是说,城管执法机关对其他违法建设行为一概视而不见。《土地管理法》和《城市规划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因此,土地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协作的运行机制,对发现的城市规划区内的进行违法建设,都应当先行予以制止,然后按照职责权限依法移交,以达到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统一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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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7 12: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一、现有的城市管理和执法模式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101号令《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宁波市依法成立了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区局在各街道设立城管执法中队,实际形成了城市管理和执法“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三级执法体系”的城市管理和行政体系。两级政府:市、区两级人民政府;三级管理:市、区、街道实行三级管理;三级执法体系: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街道执法中队。
二、现有城市管理和执法模式的优势
1、宁波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来,解决了城市管理中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和重复处罚等问题,切实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同时,新建立起三级执法体系与长期以来已构筑的城市管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城市管理模式极好地衔接,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管理是执法的前提,执法是管理的有力保障,这对推进现代化城市建设,提高人居环境,提高广大市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品味,起到积极作用。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已成为宁波市成功创建全国园林绿化城市、全国卫生城市、全国首批文明城市的中流砥柱,就是最好地证明。
2、在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正确领导下,坚决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在实际工作中积极倡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断加强队伍正规化建设。严守纪律,健全制度,落入举报投诉和首问责任制,落入错案追究责任制。通过抓政治思想、作风纪律、业务素质、执法形象建设,推动市级、区级执法文明中队和执法标兵建设工作;通过扎实开展城管进社区,执法为民工作,不断扩大影响,提升队伍形象。通过三年多的不懈努力,我们可以自傲地说:“我们是一支政治格,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素质过硬,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我们完全有能力肩负起保障现代化港城宁波美丽的市容市貌、完好的市政设施和美好的生活环境。
三、现有城管基层街道中队在实际执法和管理中存在的缺陷
宁波作为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城市,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一切只能依靠自己在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可以说是睬着石头过河。所以在城市执法和管理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一定缺陷,是完全正常,关键是如何加以解决。作为基层街道中队的一名副中队长,回顾这三年来的实际执法和管理工作,确实也有深刻的体会:最大的感受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管理和执法职责不分,尤其是存在重执法,轻管理的倾向。许多管理部门、社区、物业管理公司等往往以没有执法权为借口,把本应该承担的监督和管理责能推到执法部门,认为任何问题都可以通过执法来解决。一方面导致许多行政职能部门权力和责任不对称,另一方面加重了基层执法中队的工作压力,把许多矛盾集中到执法一线,把本就难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推到风口浪尖上,暴力抗法和执法冲突时有发生,不利城管队伍形象,不利队伍的健康发展,不利我们城管事业的整体推进。
四、解决街道基层中队执法和管理缺陷有效办法的探索
针对现有城市管理执法和管理模式中存在的缺陷,为解决矛盾,降低管理和执法成本,提高效能,确保城市高效协调运行和城市功能正常发挥,月湖中队在工作中不断探索,不断创新,取得了比较好的工作成绩,现就一些做法与大家一起讨论。
1、相对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的工作职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在城市管理领域内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国家法律的“活动”,而城市管理是政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如:社区、物业管理公司、单位、社区居民、媒体等)互动,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实现高效协调运行和各项功能的正常发挥,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活动。执法和管理是两种不同手段,有着一定的区别和相对明确的分工,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决不能执法和管理不分,更不能轻管理而重执法,而应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权利和职责真正统一,才能做到相互制衡。
2、在中队内部进行执法和管理相对分离的尝试,建立起相应执法和管理体系。在现有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城市管理局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体制下,基层街道中队实际承担着执法和管理的双重职能。如果不进行执法和管理相对分离,我们队员既要进行管理,又同时要履行执法职责,在实际工作中就会陷入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尴尬局面。所以中队根据现有人员编制在工作中进行适当分工,行政执法队员更多地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用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规章对违法和违章行为进行查处,而协管员则承担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履行日常巡查、监督、教育引导、宣传服务职能,在工作中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整体。通过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档案,建立执法和管理联勤机制,建立起执法和管理的工作和考核体系,大大地提高了工作效能,降低执法和管理成本,建立起执法和管理威信,有效化解了工作矛盾,得到了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
3、执法中队和城市管理相关利益者(社区、物业管理公司、居民、媒体等)互动,共同参与城市管理。与辖区单位互动,对临街一千二百多家经营户发放《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告知书》,明确门前三包责任人是经营户,并向辖区单位发放《城市告知一卡通》,明确经营户文明经商应遵守的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日常经营所应办理相关手续等常识。今年年初街道、城管中队还与辖区内较有影响的单位、学校、社区成立了月湖街道城管共建理事会,构筑共建互动平台,营造共建共管良好工作氛围;与物业、社区居民互动,按照《宁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理》和《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有物业管理的封闭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是环境卫生责任人,无物业管理的小区,则社区居委会是管理责任人,社区居民则是具体利益相关者。我们通过深入开展城管进社区工作,参与出席业主大会和社区居委会日常工作会议,宣传城市管理相关法规,明确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和社区居委会应履行辖区内市容卫生和绿化管理等相关管理职能,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教育,对制止不听造成相应损失的应立即与城管执法中队联系并配合查处工作,从而保障了大多数市民的利益,化解了各种社会矛盾;与我局设施科、监管科、街道城管科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动,落实好相互职能,通过通报、互访等形式建立信息互动,促使相关职能部门充分承担起监督和管理职能,避免光审批不监管,出现问题简单地推到执法部门,造成权利和责任不统一,造成本可以通过管理解决的问题最后不得不用处罚等执法手段来处理,引发当事人的不满和对立,导致社会的不和谐。与新闻媒体互动,让记者参与报道城管执法的典型案例,宣传城管相关法律法规,正面宣传人性化执法过程和城管的好人好事,宣传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工作进展,监督参与执法过程,做到在阳光下执法,提高执法水平。
4、与相关执法单位联动执法。宁波在城市管理中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以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市容、市政设施、绿化、内河、燃气、工商的户外无照经营、环保的饮食服务行业油烟和噪声污染、规划的违章搭建、公安交通的人行道违停车辆的执法权,在实际工作中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树立执法威信,就要和许多执法部门联动执法。我们在今年宁波创建全国首批文明城市中,和辖区的工商、公安交警、卫生、规划、环保等执法部门建立起联席会议制,做到资源共享,互动执法,大大提高了执法效率,降低了执法成本。
探索城管基层街道中队的执法和管理模式,不断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试点工作,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工作,任重道远,需要全体城管人员的共同努力,我们有能力和决心把事业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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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7 12: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只能说制度不完善

被钻了空子

让他们在人们头上作威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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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7 13: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诸城的城管有一部分是地痞、流氓、劳教释放人员,打着城管的旗号,搞打、砸、抢的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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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7 13: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青岛
谁能帮我找一下有关 城管罚款的法规依据啊,贴出来看看
筱伟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6-3-19 11: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诸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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筱伟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6-3-19 12: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诸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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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9 14: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看不清楚了,呵呵,对你们表示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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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9 18: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我建议城管的执法同志们再坐在没有挂牌的违法车辆里出来招摇过市的时候,在车里尽量把身子坐正!穿着一身制服躺在个车坐上看了让人很不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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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9 20: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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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9 20: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应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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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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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送“福”吉祥兔

发表于 2006-3-19 20: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取消了城管城市管理就彻底乱套了~~~

不同的人群自然关心的利益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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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0 01: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以下是引用北京时间在2004-11-26 22:20:34的发言:


第三.造成城管执法对抗激烈的根本原因在哪里?翻看与城管有关的新闻报道,有个很明显的特点,不是城管执法人员被商贩打伤,就是城管人员暴力执法。为什么总是这样的结果?归纳一下,随着国家改革步伐的加快,不少新的问题在城市发展过程中暴露了出来,例如:地方企业破产、改制,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农村三农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农村越来越多的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等,对如今经营城市理念下的城市发展造成了很多不利因素。由于企业破产,下岗人员不得不自谋出路,对于为国家奉献了一切的老工人而言,他们手中没有什么富余资本,很多人既无学历又无专长,而年龄和身体状况已成了就业的最大障碍,改革造成的竞争使这部分人无竞争优势而凸现无所适从,唯一的出路就是做做小生意糊口。同样,包括农民工和失业者在内的很多人,都在依靠摆小摊、做早点、卖小吃等维持基本生活。他们付不起租赁门面或者柜台的费用,唯一的办法就是利用城市人流量较高地点就地经营,占道摆摊,随着下岗失业人员的增多,矛盾渐渐显现了出来。另一方面政府为解决就业,拼命扩大招商引资,但招商需要环境,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需要有新鲜的活力和动力,作为投资者,考察第一步看的就是投资环境,城市面貌就是硬件环境之一,没有哪一个精明的投资人会喜欢一个脏、乱、差的投资环境,市容管理工作和弱势群体的生存之间成了最尖锐的矛盾。为什么城管执法发生的冲突事件屡见不止,很大程度上就是地方经济的发展与改革中的弱势群体生存之间的矛盾。

为国家奉献了 一切落个摆小摊糊口
他们也是纳税人
西方 香港 警察追小贩的确 不要忘记你是社会主义人民的公仆
这位城管你自己问问自己 你们做了多少徇私枉法的事情 随便到拿条街道挑不出来个你们不敢动的
公平 公正 不要忘记主席说的:为人民服务
见过卖大力丸的吗?他们就吆喝什么也治,我认为那就是什么也不治
是疏还是堵 不要干点实事的时候就推委 罚款的时候就精神
相信群众好了 你还准备欲盖弥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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