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发生符合快处快撤的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在现场应当如何自行处理? 发生符合自行协商快速处理情形的交通事故,不需要向122、110报警,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并尽快撤离事故现场,将车辆移至附近不妨碍交通的地方,避免造成交通堵塞或者造成二次事故:
方式一:对现场车辆位置及碰擦痕迹拍照(不少于3张照片:前方、后方、接触部位,照片中车辆号牌清晰)或其他方式标记固定现场证据后立即撤离事故现场。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应当在撤离现场后及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相互查验驾驶证、行驶证(行驶证可交换)及保险凭证,确认无异议的,按照《诸城市物损交通事故见证卡》或者《诸城市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速处理协议书》(详见附件)的要求自行填写相关事项,由双方各自留存,在48小时内共同将车辆开到“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查勘、定损等相关手续。 当事人未随身带《诸城市物损交通事故见证卡》或者《诸城市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速处理协议书》的,可以向值勤或巡逻经过的交通民警、协警以及其他过往车辆求助获得。有交警或协警到达现场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交警或协警见证,到达现场的交警或协警应当予以见证,并引导当事人到“服务中心”自行协商处理。 过往交通参与者可以劝说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实施快处快撤,也可在《诸城市物损交通事故见证卡》或者《诸城市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速处理协议书》上签名见证该事故,并有权检举事故当事人不按规定快处快撤等违法行为。 《诸城市物损交通事故见证卡》或者《诸城市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速处理协议书》,可在诸城交警网下载,或到交警和保险公司各窗口单位免费领取。 方式二: 用手机对现场车辆位置及碰擦痕迹拍照(不少于3张照片:前方、后方、接触部位,照片中车辆号牌清晰)后立即撤离事故现场,将照片发送到“诸城交警”事故快速处理微信平台,并根据回复信息提示进行操作;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应当在撤离现场后及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相互查验驾驶证、行驶证(行驶证可交换)及保险凭证,确认无异议的,在48小时内共同将车辆开到“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查勘、定损等相关手续;也可以凭手机等影像设备摄录的现场情况直接到“服务中心”处理。 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支持推荐使用方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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