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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哭泣的城市

天下奇冤,我不就是不同意将老人该享受的大房换成小房,怎么就被人说成是不屑子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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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 15:04:4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依照国家规定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必须提交以下资料。(一)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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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 19:49:0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非法拆迁是违法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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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 20:41:4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我用事实说话 发表于 2014-10-2 14:22
这句话你应该去和开放商说,老人现在是无路可退,新房被骗,老房被砸,你还叫她往哪里退?把人都逼到这份 ...

所谓被骗,是你一方在说,可是房子不能住吗?让老人住到新房里才是正道。作为子女,宁让老人住福利院也要争得所谓的大面积,到底是为自己还是为老人?在网络进行这种没素质的口水站置老人的身心感受于不顾,身外之物生不带来死不带去的,何苦在这里丢人现眼的,大家都出门不见低头见滴!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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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 20:50:4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默言12 发表于 2014-10-2 20:41
所谓被骗,是你一方在说,可是房子不能住吗?让老人住到新房里才是正道。作为子女,宁让老人住福利院也要 ...

有一个关键点你没有谈。想回避,但你们能回避的聊吗?那就是非法拆迁。开发商在开发每一块土地前,首先要取得土地、规划、住建局等政府部门5大批复文件。而中天至今还没有办理。也就是说他没有开发这块土地的资格。现在这块地是国家的,房是老人的。将来土地经过招挂拍,还不一定是哪家开发商开发。你说开发商在这种情况下欺骗老人签的这份协议还有法律约束力吗?你说开发商有权和老人签这份协议吗??就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他们隐实情,欺骗老人签署了协议,并且还将老人的大房换成了小房。老人发现房屋被调换后,立即通知开发商对协议提出异议,但开发商置之不理,虽然老人几经交涉,开发商确一意孤行,派出工程队进行拆迁,要不是两次打110,恐怕这座破楼早就不存在了。看看那座破楼吧,那就是他们非法拆迁的罪证。看看那无家可归的老人吧,有多少人都可怜他,老了老了却造此横祸。我想问你这是不是非法拆迁?他又有什么权利在没有取得开发资格情况子啊肆意进行拆迁。难道他们不知道公民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难道他们不知道这是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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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 07: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感谢信息港啊,无论如何信息港是提供了好大的一面墙,大家可以涂涂涂画画的,发泄发泄心中的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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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 09:29:3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这件事情在网民的回复和质询的过程中,来龙去脉也基本清晰,人们从中也可以看出一些端详(除个别别有用心者)。但直到现在开发商对待此贴还是置若罔闻,除了说一些歪曲事实,指鹿为马,人身攻击的话,再就是极尽所能利用水军淹没帖子,想一 此来掩盖事实真相,这样作真的就能办得到吗?网民的眼睛是雪亮的,是不揉沙子的。现在摆在开发商面前的就是赶快拿出安置方案来,让老人和网友们看看,到底发生了什么事。让老人拆迁,房子都给砸成那个摸样,至今不给人家看安置方案,这是怎么也说不过去的。话再说回来了,安置方案一开始就应该公开公布的,你没有权利剥夺老人的知情权,到现在你还不能把这件事说清楚,就不得不让人们产生联想。
       关于《拆迁证》的事,你到底办了没有,你们至今也没有给工人说法。如果按楼主的说法,在法庭上你都不能出示,那就是说你们真的没有办。缺此证件,说明你们没有对此块地的合法开发资质。也就是说你们无权开发此地块。你们的拆迁是在住户们不知真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是在欺骗的情况下进行的,你们的拆迁是违法的。你们和老人之间的协议也是在违法和欺骗的情况下进行的。你们觉得这纸协议还有司法约束力吗?在我看来就是废纸一张。你们是不知法还是不懂法,胆也真够大的,自己违法还把老人告上法庭,你们这不是在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吗?事后必将成为人们饭后茶余的一大笑资。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在未取得对该地块合法拆迁手续前,那块地那些房都是个人私有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你们没有权利对该地块上的住户进行拆迁的权利。你们敢隐瞒事实真相,搬离住户,强行开发。难道你们不知道你们这是在违法吗?利用断水断电,破门砸窗的卑鄙手段欺凌人家孤儿寡母,逼其搬迁,难道你们不知道你们这是在犯罪吗?你们的这些做法不是强盗是什么?那块地是你们的,还是那间房是你们的,那都是老人的私有财产。你们强行驱离老人,把一个好端端的家给糟蹋成那样,不是法西斯是什么!你们就真的不怕法律的惩罚吗?
       人在做,天在看。事情总有水落石出的那一天。开发商们,醒醒吧!利用违法手段欺负孤儿寡母,你们真的就光彩?利用违法手段攫取的钱财,你们就真的敢花!你们的良心真的都就叫狗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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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 15:06:3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有一个关键点你没有谈。想回避,但你们能回避的聊吗?那就是非法拆迁。开发商在开发每一块土地前,首先要取得土地、规划、住建局等政府部门5大批复文件。而中天至今还没有办理。也就是说他没有开发这块土地的资格。现在这块地是国家的,房是老人的。将来土地经过招挂拍,还不一定是哪家开发商开发。你说开发商在这种情况下欺骗老人签的这份协议还有法律约束力吗?你说开发商有权和老人签这份协议吗??就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他们隐实情,欺骗老人签署了协议,并且还将老人的大房换成了小房。老人发现房屋被调换后,立即通知开发商对协议提出异议,但开发商置之不理,虽然老人几经交涉,开发商确一意孤行,派出工程队进行拆迁,要不是两次打110,恐怕这座破楼早就不存在了。看看那座破楼吧,那就是他们非法拆迁的罪证。看看那无家可归的老人吧,有多少人都可怜他,老了老了却造此横祸。我想问你这是不是非法拆迁?他又有什么权利在没有取得开发资格情况子啊肆意进行拆迁。难道他们不知道公民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难道他们不知道这是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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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 15:26:0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在这里我不是第一次回复你的帖子,应该是第三次,所以说,我知道你是谁。虽然你在这里三番五次的替开发商开脱,替开发商隐瞒实情,帮开法商欺压百姓,鱼肉乡里。但我想还不止这些吧。你的背后有着更加不可告人的目的,俗话说得好:“吃人嘴短,拿人家的手短”,吃了人家的拿了人家的,就得出来替人消灾。前几天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你不敢露头,现在你觉得风头过了,就又想出来出出风头,讨个头彩,好让主子赏你块肉吃。          既然你来了,我倒想问问你,那就是非法拆迁这个事,开发商在开发每一块土地前,首先要取得土地、规划、住建局等政府部门5大批复文件。最后在你那里办《拆迁证》,而中天至今还没有办理。这件事从一开始你就是知道的吧。也就是说他没有开发这块土地的资格。现在这块地是国家的,房是老人的。将来土地经过招挂拍,还不一定是哪家开发商开发。这些都应该是实话吧?。你说开发商在这种情况下欺骗老人签的这份协议还有法律约束力吗?你说开发商有权和老人签这份协议吗?就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他们隐实情,欺骗老人签署了协议,并且还将老人的大房换成了小房。老人发现房屋被调换后,立即通知开发商对协议提出异议,但开发商置之不理,虽然老人几经交涉,开发商确一意孤行,断水断电,派出工程队进行拆迁,将老人强行驱离。要不是两次打110,恐怕这座破楼早就不存在了。当时,他们孤儿寡母找到你,让你们主持公道,你在明知开发商违法拆迁的情况下,你是怎么做的,你的所作所为,现仍历历在目。忍而不发,不等于软弱可欺!看看那座破楼吧,那就是他们非法拆迁的罪证。看看那无家可归的老人吧,有多少人可怜他,老了老了却遭此横祸。我想问你这是不是非法拆迁?他又有什么权利在没有取得开发资格情况子啊肆意进行拆迁。难道他们不知道公民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难道他们不知道这是在犯罪。
        今天,你又跳出来,大谈拆迁符合程序,老人就应该是86的房子,言外之意就是说,老人是在无理取闹。这使得我不得不重新审视你过去发过的帖子,真可谓“狗嘴里吐不出象牙”,到现在你还想替开发商隐瞒违法开发的事实,拿一些程序化的东西来骗人。开发商违法拆迁以是事实,你是不是也怕了。怕这次真是惹火烧身,急急忙忙跑出来,搅混水。你办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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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14-10-3 22:36:2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疙瘩汤和灰太狼们说来说去,无非是为了房子。如果早得到了127平方的房子,也就没有什么非法拆迁的说法了。建议适可而止,双方坐下来谈是正理,各退一步海阔天空。建议别提什么非法拆迁了,如意花园那一大片手续缺不了,老体委两座小楼恐怕当时还是求着开发呢。其他住户都按协议搬进新楼了,你还让古稀老人独自守着破楼中的一套旧房一辈子?体委的那两栋旧楼夹在如意花园小区的中间,如意花园那么大的小区有拆迁手续,唯独中间这块飞地没拆迁手续?谁信。再说,不管你要86平方还是127平方的房子,比旧房多出来的面积要花钱买,你在利益上并没吃亏。在签回迁协议时,大房型小房型任挑,只是你说晚了,人家没有127平方的房子了,你就闹开了,这毫无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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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4 18: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开发商是不是应该拿出对该地块拆迁的合法《拆迁证》来?                                                                                                                                                                                                                                                                                    2010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城镇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整,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拆迁必须出具五证:
    依照国家规定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必须提交以下资料。(一)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近几年各大媒体关于“违法拆迁”“暴力拆迁”的各种报道不绝于耳,那些视百姓生命、财产于不顾,肆意践踏国家法律法规,把《房地产权证》当废纸,把中央文件当白纸,把百姓呼吁当废话的个别无德企业又令人愤慨!

点评

灰太狼看你的积分应该不是水军,看你引用的理论也是很正确。但事情有时候不是按照法律办就是正确的。本人觉得只要老楼上大部分住户同意的拆迁条件就是合格的,起码是及格的。别的住户不是傻子吧。为何就她这样反对  发表于 2014-10-4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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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4 22: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事情在网上叨叨了一个多月了,现在终于明白了。这个老楼开始并没有被开发商按照正常手续买下来。开始应该是老楼的住户求着人家开发商拆迁的,开发商同意后的确没有办理 好证件就和住户商议好了补偿条件。但后来就出现了一个狮子大开口的钉子户,拿着开发商没有办理好证件的理由说开发商违法拆迁,为了自己的利益变相绑架全楼住户的利益。开始本人就觉得这个人可能是钉子户,后来看到就她在网上发帖子,开发商方面没有反应就觉得是开发商心虚,现在看钉子户是在煽情。
    希望诸城的法院判决钉子户违约,立即把这个楼拆掉,不能让极个别的钉子户绑架全楼人的利益。开发商是证件不全,但全楼住户就你不同意,难道别的住户是傻子,就你聪明。说 白了是你狮子大开口。不能惯这个贪得无厌人的臭脾气。社会信用降低就是这个人拖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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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5 09:58:2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东方之2014 灰太狼啊,本人觉得只要楼里所有的住户大多数同意拆迁比那个所谓的证件更管用,别的住户不是傻子。人不能为了自己拖累全楼的人
   你觉得违法可以不追究吗?。因为大多数住户都同意是吗?为什么他们同意,是因为大多数人还不知道违法这件事,他们还蒙在鼓里。老人没有拖累别的住户,他们都已经住上了新房。不要再拿他们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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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5 10:49:4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勾结社居委户籍民警拆迁办 合肥房叔骗140余套房

          震惊全国的合肥“房叔”案细节浮出水面:“房叔”——合肥新站区原站北社居委书记方广云涉嫌勾结社居委、户籍民警和拆迁办,组成“联合造假、共同骗房”的“铁三角”,共同诈骗安置房。有群众这样描述“房叔骗房流水线”:户口有人办、账目有人算、书记往上报、拆迁办批准、手续很齐全、房子搞不见。

 9月29日,“合肥房叔案”核心人员——安徽合肥市新站区原站北社居委书记方广云在安徽庐江因病被抬上法庭受审,他被控套取及协助他人套取安置房63套,涉案案值123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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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6 07: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实施征收、补偿的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政府。
   ——据记者了解,新版草案在明确这一点的同时,还明确了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承担具体工作,如入户调查、与被征收人谈判等,但该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明确政府征收,是对现行操作的彻底颠覆。“把政府推到了前台。”
    现行的制度设计,政府是作为中间人,由拆迁人即开发商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由开发商实施拆迁。而成为拆迁主体的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尽可能压缩拆迁补偿,加快拆迁进度,致使部分地区恶性事件时有发生。
    按照草案,今后不允许开发商或者拆迁公司参与搬迁,这意味着以后拆迁许可证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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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6 12:24:3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房屋承载着公民的财产权、居住权、处置权等合法权益,房屋甚至是群众的命根子,谁要胆敢违法拆毁群众的命根子,就必须坚决绳之以法,否则社会的一切文明规则将会趋于崩溃。坚决纠正和查处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电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制止不力、隐瞒不报、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强拆的实施者、指挥者、参与者,必须严格依照国家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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