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_USan_pipi 发表于 2013-12-23 10:51 
不知明情况下请不要盲目跟帖,
十六楼的 “B_USan_pipi”网友好像是医院官方的 ,本人以为院方还是治理源头吧!按照规定处理后将结果公布在网上就是最好的方式了。具体规定如下:《诸城市殡葬管理办法》诸政发[2013]35号文件第三章第三十二条规定: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仪服务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管理,严禁对外出租或承包太平间。禁止在太平间从事任何丧事活动。遗体在太平间的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四小时。第五章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申请相关部门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一)擅自承办遗体运输、遗体寄存、遗体整容等丧葬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由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予以取缔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院方一是取消太平间的承保或者出租,不能再搞经营活动;二是查处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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