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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老兵
IP:山东潍坊
政府应出台更加优惠的政策对待搬房户!!
欢迎大家对邱家庄、曹家庄等正在进行的拆迁进行跟贴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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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元老
潜水的老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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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山东济南
潍坊百佳置业有限公司是骗子公司现在连工资都发不出来了,曹家庄子居委会应该立刻要求潍坊百佳置业有限公司出示其公司的银行对帐单或者银行存款证明,并到银行去核实这些文件的真实性,拆了那么多房子根本没有钱拿什么给老百姓盖房子完全是在诈骗,居委会的领导们千万注意啊,要不然会出大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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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勋元老
IP:江苏苏州
邱家庄的村民依然接受了这种现实性拆迁,纷纷已外出租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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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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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最关健的问题不是赔多少的问题也不是如何租房的问题,希望大家关注一下:政府拆了我们的房子分给我们的回迁房根本不给我们办土地证。也就是说房子只能自己住,想卖出去都难!大家签合同时一定要明确两证问题。这才是关系咱们百姓利益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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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会员
政府和开发商需要对公民的地上物进行拆除后才能开工建房,而地上物所有权属于公民个人,因此开发商必须先把这些地上附着物从公民手中买下来再实施拆除,否则就是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房地产开发者通常把这个过程称为“拆迁安置补偿”,但这个行为的实质过程是“买卖”——“搬家”——“拆除”,“买卖”后的“拆除行为”与出卖房子的公民已经没有任何关系,同样“搬家行为”与开发商也没有任何关系。开发商与被拆迁公民只在“买卖”过程中产生关系。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n)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n) 而房地产开发商通常把“买卖”、“搬迁”、“拆除”这三个独立的行为混淆在一起,并把“买卖”的概念偷换为“补偿”,听起来像是政府和开发商在充分照顾和救济被拆迁户,其真实目的是使拆迁行为与市场经济价格机制脱离。这种偷换概念行为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实信用原则的。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n)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n)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明确了“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据此法,被拆迁公民利用对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不仅仅可以取得补偿,还可以取得收益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n)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被拆迁人在繁荣的房地产市场可以取得的利益应当是“补偿+收益”,而收益量应由市场机制决定的,也就是上面提到的“出价——砍价”机制。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com.cn) 说到这里,广大面临拆迁的公民,无论你是“农民”还是“居民”,你的房价谁说了算?开发商说了不算,你说了不算,政府说了也不算,只有市场经济机制说了算!市场机制良好运行的条件是每个公民利用手中的权利积极的去参与“讨价还价”。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阻碍公民在市场经济中取得收益。法律法规对收益量的限制也将是徒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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