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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zsy

沙戈庄的村民站起来捍卫你们的权利和尊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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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 11: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现在有人去北京上访了,咱们声援他吧!龙都党委是非法征用咱村的土地,他们没有审批手续,现在国家对耕地占用控制的很严,他们是先建再审批,置法律而不顾。丁春光你作为书记你不跟着你大爷丁洪旺好好学学发展咱村的经济,就学张金奎就知道卖地,卖地谁不会卖,就是让胡正玉他老婆干书记她也能把地卖了,你还年轻,学学王潍政做个年轻又为的书记为村里做点实事吧,村里富了你会更富有,而且是源源不断的,卖地的钱只是暂时的,难道你想跟张金奎似的留一世骂名吗?作为人金钱固然重要,但是名声更重要。龙都党委就知道欺负沙戈庄人,当时和岔道口,张金奎狼狈为奸,以建材城的名义把土地骗了去,建好之后岔道口作为酬谢给龙都的高层领导和张金奎每人一套商业房。沙戈庄村民每亩地每年只有800元,大家看看五里堡村民是怎么整治贪污分子的。大家再不捍卫咱们的耕地,以后咱们就穷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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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10: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看帖长见识、回帖增分数,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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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2 11:06:4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丁春光杂碎也配当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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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2 21: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IP:河北廊坊
ding yi  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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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4 12:57:3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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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4 12:58:0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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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7 20:50:2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实话实说不好站,没有最黑只有更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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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7 20:51:5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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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8 21: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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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20: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我是外来的,妈的什么好事也没有我们的事,大队那些王八羔子专门欺负外来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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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 16:57:1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上级领导会管理的,放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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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4 13:48:2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外来户,就是外来户不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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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4 22:41:1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娘了个逼选举会说去的就有40元钱,奶奶的连个屁也没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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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5 22:05:0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我听说现在沙戈庄的待遇刚好啦 ,老人什么的都有钱和东西,以前就没有,现在建设的也好,应该是真的吧,我亲戚就在哪里住,说现在都有钱花了,有时候书记还去看看,个人觉得不管怎样,至少这一方面可以说明这个书记还是不错的,口碑也是好的,很少有人去在乎老人的感觉,这个书记能想到就说明还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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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6 16:47:35 | 显示全部楼层 IP: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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