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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城市快讯a

诸城教育局门口不少人静坐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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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3 07:45:3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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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3 08: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诸城一分子 发表于 2015-7-12 18:19
政府部门的作用是调控   你知道吗

请教大侠,什么叫调控?此事该如何调控?请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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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3 08: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7号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 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二十二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条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二十九条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二条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十三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十四条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六条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 校车乘车安全
  第三十八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九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四十条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四十一条 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四十二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第五十条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五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
  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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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3 08: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10日下午5点左右,湖南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金侨村乐乐旺幼儿园所属的一辆校车放学途中翻入水库。11日凌晨3点左右,事故车被打捞上岸,确认造成11人遇难,其中幼儿8名。湖南省通报称,经初步调查,幼儿园校车超载近一倍,且未按审定线路行驶。


  遇难幼儿还背着书包

  事故发生在与长沙市交界处的长沙岳麓区含浦街道干子村一水库,偏僻且人烟稀少,幼儿园校车翻入水库后,外界并不知情。直到当天下午6点多,学生家长反映没有按时接到小孩后,才开始排查。

  事发后长沙市、湘潭市立即联合组织专业力量进行救援。11日零点40分开始,一台挖土机、一台吊车相继开展救援作业。此时,根据家属的反馈以及政府部门的初步调查,已初步确定有11人失踪。

  在救援潜水员仔细排查后,11日1点35分,事故校车的落水位置最终确定。凌晨3点左右,事故车辆被打捞出来。这是一辆黄色的普通7座面包车,车顶装有报警灯,前挡风玻璃已破碎。法医当场从车里找到9具遗体,包括1名司机和8名幼儿。有的幼儿身上还背着书包。在


法医进行检查和清理后,遇难者遗体被救护车运走。凌晨4点,另外两名随车老师的遗体也被找到。

  由于车上人员全部遇难,事故现场没有发现目击者,给事故原因的认定带来了较大的困难。目前事故详细原因仍在调查中。

  前一站点卸载了4幼儿

  11日下午,湖南省政府召开湘潭校车“7·10”事故新闻发布会,湖南省教育厅副厅长葛建中介绍,可以初步判断事故发生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该校车存在超载行为;二是事故车未按审定的通行路线行驶,事发路段不在该校车经审定的通行线路内。

  据介绍,事故车为一辆核定载客人数为8人的五菱牌改装校车。该校车头次核发为2013年9月10日,第二次核发于2014年4月11日,两次经过车管所的车辆检测线,检测结果均为合格,并经过外观检查,后被湘潭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合格,并颁发校车使用许可决定书,证号为A201300032(A)。2013年7月10日,被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改装,并下发校车整改专用合格证。

  事发前,事故车在前一个站点卸载了4名幼儿,事发时车上仍载客11人,实际共载客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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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3 08:24:3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今天早上咕噜上班刚打开电脑,关于校车事故的新闻便扑面而来,11个幼小的生命在前几个小时离开了我们,再次触动咕噜敏感的神经,相信每一个人都会如此感受。事故发生后,再次敲响校车的警钟!各大媒体的报道、专题、反思和评论不断涌现,百度新闻搜索校车事故竟然有几十万条结果,微博上的评论也不胜枚举。只是这一切都显得那么的熟悉和雷同,回想近年来看到的众多类似的触目惊心的新闻,真的让人极为心痛。

    让我们心痛的是那些幼小的生命还没来得及体会生活的百态就匆匆告别,而更加不能忽视地是那每一个鲜活的生命背后都是一个面临破碎的家庭。笔者搜索了一下近年来校车事故的汇总,据公开信息的不完全统计,近一年来校车事故和超载被查处的案例就有以下这些:


今日新闻回顾


    新华网济南11月19日电(记者吕福明)19日上午8时左右,山东省蓬莱市潮水镇四村机场连接线附近,一辆货车与一辆面包车相撞,导致12人死亡,其中11人为儿童,另有3名儿童受轻伤。


经蓬莱警方调查,事故现场造成3名儿童及1名司机死亡,有8名儿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记者在事发地了解到,涉事面包车为当地一所幼儿园负责人所雇用,属8座面包车,事发时实载15人。涉事货车属运沙车,也涉嫌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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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3 08:25:1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近4年全国发生43起校车安全事故致153人死亡

而在今年的7月份,也是一起校车事故触动全国民众的心灵。2014年7月10日下午,湖南湘潭某幼儿园校车在送幼儿回家途中,校车翻入水库,造成11人遇难,包括8名幼儿和3位成人。事件一出,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校车安全话题再次引起社会关注。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校车安全事故发生主要有如下原因:一是路况差,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二是路途远,存在超载情况;三是成本低,校车质量无保障。


咕噜盘点发现, 2010年至今近5年来,全国至少发生43起,约8成均有致死情况,死亡人数达到153人,其中多数是幼儿。根据事后说明显示,车辆超载成为校车事故的罪魁祸首,司机无行车资质及车辆不符合规定也是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


专家表示,除了加强法律法规的监管外,避免校车意外发生更好的方式就是,哪里有居民哪里就办学,布点均衡,尤其是在边远地区,从而避免学生不得已选择“黑校车”上学。


接二连三的校车安全事故,反映出在校车安全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升,教育资源根据人口变动实施的撤并整合,使学生上下学交通成为中国教育面临的新问题,尤其是地域辽阔的农村更是如此。投入与监管的缺位,让部分学生不得不挤上没有任何安全保障的非法运营车辆,这些因素引发了不断出现的“校车”安全事故。近年来,因学生乘坐不规范校车而引发的伤亡事故在全国各地屡有发生。


血淋淋的校车安全事故深深刺痛了社会的神经,却没有唤醒个别家长麻痹的心理。胆大妄为的司机为了赚钱,在明知超载的情况下仍我行我素,利益之下必有莽夫,而我们的家长为什么在一连串校车安全事故发生后,仍敢让自己的孩子乘坐超载的黑校车,是不知道其中的危险,是心存侥幸,还是无奈之举?校车安全事故中11条鲜活的生命转瞬即逝的阴影还未消除,难道这些家长就无动于衷吗?看来,不容乐观的现状要求执法部门加大查处力度,让校车的管理者、驾驶者形成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良好习惯,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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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案例


正所谓“生命是地球上最珍贵的财富,世界因生命而精彩。”然而,人生旅途并非总是一帆风顺,在我们的人生旅途中,难免会遭遇各种事故,如,交通安全事故。近期,校车事故频频发生,这些事故,夺走了不少孩子的生命,令家长们悲痛欲绝。无数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消失了。
校车事故一:2011年11月16日上午9时40分许,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西街道班门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向东行驶的陕D-72231大翻斗运煤货车与一辆向西行驶的榆林子镇幼儿园接送校车迎面相撞,当场致5人死亡,在送往医院及抢救过程中因伤势过重死亡15人。截至目前,事故已造成20人死亡,其中包括18名幼儿以及校车司机及1名教师,另有44人受伤。
校车事故二:2011年12月12日18时许,江苏徐州丰县发生重大校车事故。首羡小学一辆载有71人的校车在从丰县张后屯村开向孔庄村的路上,,为躲避电动车发生侧翻,滑入村间灌溉用的小河。截至晚上10点30分,已有12人在此次事故中死亡。至13日凌晨2时许,又有3名学生抢救无效死亡,致使事故遇难学生数上升至15人。
人们常说,“交通事故猛于虎。”但近期的事故,我不禁感叹一句“校车事故猛于虎。”
最近国内车祸连连发生,一个个幼小的生命频频丧失!我们不禁深思,是什么原因导致交通事故频频发生?这些事故,伤害的都是我们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栋梁,祖国未来的希望。每一个孩子都是家庭中重点保护对象,可都是宝贝!一次次故事发生,该拿什么来保护孩子们啊?这么多家庭又会因为人祸遭受生离死别的痛苦!人类对于天灾无法阻挡,这人祸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啊!
   的悲剧在月复一月,年复一年地发生。一次次让无数家庭悲痛欲绝的事故,一个个幼儿生命的沉痛代价,人们被悲痛击中,也不得不追问,为什么总是校车,为什么蒙受悲剧的总是孩子?痛悼这些生命,但绝不能再止于痛悼。这些孩子的蒙难,应该换来其他孩子不再遭受类似悲剧。
关键词语:校车安全案例、通安全事故频发、引人深思。
素材揭秘:通过一次血淋淋的教训,我们深知健全教育风险防控机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安全意识,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动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是社会的期望,更是群众的重托。这些校车事故,校车安全事故反映出四方面问题:一是学校的校车管理没有重视安全第一;二是贫困地区缺少足够的校车,为超载埋下了安全隐患;三是对校车的管理存在制度上的盲。四是学校特别是校车的驾驶员对生命的重视程度不够、存在侥幸心理。校车管理要规范,应先加强校车司机的素质。要提高全社会对校车超载危害性的认识。应尽快完善校车制度,把校车纳入到行业管理中来。同时也呼吁更严厉的法律出台,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
适用方向:思考、教训、悲剧的背后、交通的严肃性、警醒校园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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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3 08:58:4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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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3 09: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一心想着挣钱和热衷于炒作的,醒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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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5 09: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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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6 23:04: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教育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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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9 11: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校车的事关系到千家万户孩子的人身安全,万一出了事故,政府还要担责任,还要买单,不是个小事啊!所以我看这次政府决心要改革了,把事儿越办越好,咱得支持支持。
毛爷爷教导我们,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就要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作为家长,我也同情经济上损失的车主们,但是与我们孩子的安全比较,我还是支持改革。不能因为少数人赚钱就忽视孩子安全,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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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3 19:35:35 | 显示全部楼层 IP: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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