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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正义网民

卑鄙女在网络持续嚣张 欺网民骗同情耍尽伎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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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 20:29:5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5 小时前
wfzclsr
人真不知道知足。守望家园建议的条件,也是他作为网民的一厢情愿,开发商能接受吗?就是这个条件,哭泣的城市们还群起而谩骂,真是人心不足蛇吞象。那你等着吧,我们拭目以待,看你们最后以什么样的结果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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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 20:59:3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楼主洋洋洒洒的、这么卖力!多大仇啊?
      看小帽帽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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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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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 21: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我很善良 发表于 2014-10-3 19:34
身为局外人,我说几句废话,都别在这里吵吵啦,吵下天来也不管用,不是已经诉诸法律了吗?那就等法院判决吧 ...

我对社会的人情世事比较了解的!
法院也不是万能的!
这个案子对法院来说,
也是很棘手的!
这里面不会没有人情、道德、关系,
还有压力、面子等掺杂在一起!
法院说句话,
钱就跑出来了!
至于往哪里跑,
这就要看法院的了!
这就是法院的法槌迟迟不落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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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 22: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人心都是肉长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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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 23:32:3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一直关注这个事情,开始觉得住户是煽情,后来不见开发商回应觉得真的是开发商做的不地道。现在看事情基本清楚了,就是这俩破楼被房地产商开发了,补偿条件基本满足了原住户的要求,所以大部分住户都搬迁了。但房地产商的拆迁手续也许还不全,但这个时候拆迁户中出现了一个钉子户,是狮子大开扣的钉子户。
   希望山东出台新的拆迁条例,只要百分之80的居民同意就可以拆迁,不能让钉子户耽误大家住新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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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10个人中有9个人同意把那个最有钱的砸死,把他的财产平分了,可以吗?钉子户拒拆迁没有问题,那是人家的房子,错的是已经签了合同又反悔。  发表于 2014-10-5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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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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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4 04:31:4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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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勋元老

植物群458826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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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发表于 2014-10-4 07:01:2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唉!悲哀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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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4 08:40:0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希望山东出台新的拆迁条例,只要百分之80的居民同意就可以拆迁,不能让钉子户耽误大家住新房子——高明!”
    ——估计山东不可能出台这样的条例吧?你见过哪个地方的条例敢明目张胆地对抗法律?!
     那有钱人基本就有立法权了吧?见过某些地方的贿选了吗?每人发现金100、200的,那可是连选票都可以购买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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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14-10-4 10:31:4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疙瘩汤和灰太狼们说来说去,无非是为了房子。如果早得到了127平方的房子,也就没有什么非法拆迁的说法了。建议适可而止,双方坐下来谈是正理,各退一步海阔天空。建议别提什么非法拆迁了,如意花园那一大片手续缺不了,老体委两座小楼恐怕当时还是求着开发呢。其他住户都按协议搬进新楼了,你还让古稀老人独自守着破楼中的一套旧房一辈子?体委的那两栋旧楼夹在如意花园小区的中间,如意花园那么大的小区有拆迁手续,唯独中间这块飞地没拆迁手续?谁信。再说,不管你要86平方还是127平方的房子,比旧房多出来的面积要花钱买,你住多大的房子就要花多大的钱,你住了86平方还是127平方,你在利益上并没吃亏。在签回迁协议时,按照“同等面积置换、多余面积找差的原则,大房型小房型任挑,只是你说晚了,人家没有127平方的房子了,你就闹开了,这毫无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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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4 21:48:5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这些人贪得无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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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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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5 10: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逞一时之能,图一时之快,你是在帮忙还是添乱!不要一错再错,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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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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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5 11: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都是钱闹的,谁说谁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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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5 11:24:3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朗朗乾坤啊 发表于 2014-10-4 08:40
“希望山东出台新的拆迁条例,只要百分之80的居民同意就可以拆迁,不能让钉子户耽误大家住新房子——高明! ...

    上海已经出台这样的条例了,旧楼房拆迁不是单独涉及你自己的私有财产,因为一个楼上还住着别人,一个楼上大部分人同意了就你觉得赔偿低,难道别的住户是傻子。你要是平房就好说,直接修改小区设计图纸,把你的房子撇一边就行了,诸城已经有好几个小区这样办的,拆迁户是平房不满意拆迁补偿,开发商直接把你的平房撇一边,人家不拆迁就是了。你是楼房,典型绑架一个楼上别的住户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私欲。
    最反感这些狮子大开口的钉子户。你要是赔偿低了一定支持你,但狮子大开口的钉子户的确可恨。直接把楼推倒就行了,和她瞎叨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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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辟,在理。  发表于 2014-10-5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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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5 11:31:1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东方之2014 发表于 2014-10-3 23:32
一直关注这个事情,开始觉得住户是煽情,后来不见开发商回应觉得真的是开发商做的不地道。现在看事情基 ...

这个问题与私人财产还是有区别的,因为她是一个楼房,这个楼房还住着别人,这就涉及到一个公共利益的问题。她要是平房,开发商还真的不能强拆,但这个楼住着太多的人,她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她这样的要求就涉及绑架大家的利益来满足她的私欲。所以这样的拆迁只要绝大多数人同意,就得少数服从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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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那样的要求和违法犯罪行为就是绑架大家的利益来满足你们的私欲..  发表于 2014-10-5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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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5 15: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东方之2014 发表于 2014-10-5 11:31
这个问题与私人财产还是有区别的,因为她是一个楼房,这个楼房还住着别人,这就涉及到一个公共利益的问题 ...

1、你所说的那个条例不过是一个草案,尚在征集意见阶段;
2、就是这个尚未正式出台的草案,也是基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实施征收、补偿的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政府。而不是开发商。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草案明确: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
    实施征收、补偿的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政府。
   ——据记者了解,新版草案在明确这一点的同时,还明确了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承担具体工作,如入户调查、与被征收人谈判等,但该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明确政府征收,是对现行操作的彻底颠覆。“把政府推到了前台。”
    现行的制度设计,政府是作为中间人,由拆迁人即开发商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由开发商实施拆迁。而成为拆迁主体的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尽可能压缩拆迁补偿,加快拆迁进度,致使部分地区恶性事件时有发生。
    按照草案,今后不允许开发商或者拆迁公司参与搬迁,这意味着以后拆迁许可证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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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所有的工作都做到家了,你再不拆,那就强拆,政府有这个权力,不能和钉子户瞎叨叨。  发表于 2014-10-5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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