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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您好!回复晚了,请见谅。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做以下解释,具体可查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正确理解和执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下的“双轨制”生育政策生育政策是规范和调节公民生育行为的基本准则,是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现行的农村宽于城镇的生育政策,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都明确规定,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既不能放宽,也不能收紧。这是国家和省立法的基点,是我国人口政策变动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将过去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二元化”的户籍管理制度,改为按照常住居住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即“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但是,计划生育的政策仍保持不变,继续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生育政策规定,坚定不移地实行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不同的“双轨制”生育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定》,加大计划生育宣传力度,教育广大群众自觉执行国家的生育政策。要积极应对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认真搞好计划生育的管理衔接,确保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防止个别人借改革之机违法生育,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 关于城镇和农村居民的划分:“要根据省《条例》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正确划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是指长期在农村生活居住,户口依法登记在村民委员会,依法承包经营分配农村土地(包括田、土、山、水等)或不以投资为目的连续承包经营投标土地5年以上且没有转包,并且确实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适用省《条例》关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其他居民适用省《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城镇居民到农村登记户口但是未达到上述农村居民条件的,不享受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农村居民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成为城镇居民后,不再适用省《条例》中有关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但在登记为城镇居民之前已依法取得的二孩生育证,并且在登记为城镇居民时已经怀孕者继续有效。对那些已经基本没有土地且以二三产业或土地补偿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城中村”以及其他失地农村居民,应积极完善低保等城镇居民的条件,做好思想教育和动员工作,将其转为城镇居民,调整实行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常住人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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